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
ID: wisdom-link2018
关注
最近,我们办结了一起旷工案件。案情简单却值得思索,大致案情为:女员工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7日一直提交病假单,请病假(因为怀孕,大家懂的)。今年3月8日-3月9日该女员工未提交病假单(大概疏忽了),也未正常出勤。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两天的,属于严重违纪,故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该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女员工遂以违法解除为由,提起仲裁、诉讼。
对于旷工好界定,但对于其中的“3月8号的半天”却引来了激烈争议:该“三八节“的半天女员工可以当然不上班吗?不上班构成旷工吗?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之内容,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正常的工作,也即可以要求女员工正常出勤。
为此,我们也搜索了案件数据库,发现了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法院也是采用了上述观点。
但写到这里,办理劳动案件的挑剔主义又出来了,既然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正常工作,那前提是要安排吧?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女员工上班,这天还要上班吗?!”事实上,当我们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上海支持上述观点的判决时,主审法官就向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案例既可参考,也无法参考。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至今每个劳动纠纷案件的办理我们都如履薄冰,一个细节的不同,完全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本次案件最后以公司能够接受的低于协商一致解除补偿标准的方案调解了,但如果我们能够提供曾通知员工来3月8日来上班的证据,我想公司坚持不调解获得完全胜诉的可能性将会很大。
关于因请假产生纠纷的案件众多,我们发现弱点大多在“请假过程以及事后的管理”上。所以我们也再次强调和建议,用人单位平时还是要积极管理,获取主动,对于请假的员工,在未收到员工续假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发送《恢复上班通知单》,以避免给员工找到任何借口。
细节决定成败
一起来追求完美主义吧!
我们的愿景:
让企业组织不再为“用人”烦恼
刚性的法律、温性的管理、柔性的文化
一个追求专业、且有温度的公众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