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电子信息数据软件销售和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x11年10月印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有关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A 公司享受如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A公司已于报告期内收到2x 11年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5,000万元,作为政府补助计入2x 11年营业外收入,作为经常性损益。问题 :A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二)案例解析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由于在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中,仅仅排除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所以这里判断的关键是: (1) 增值税退税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2)是否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增值税退税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这个问题比较明确。由于A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软件销售,因此与软件销售相关的增值税退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其次,是否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标准中的定额定量标准侧重于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国家持续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否具有可持续性。A公司所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金额可确定(当期已经收到)且能够持续取得,应该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因此应属于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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