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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的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利息,应否返还或抵扣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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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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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当前新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利息计算适用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采分段计算标准。对于超付利息,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确定了不同认定标准,超付利息应否返还,也有不同处理思路。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主流观点认为超付利息应予返还或抵扣本金。

整理人/思宇

一、基础依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2021.1.1-)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基础利率数据

(一)2019年8月20日前:银行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015年10月24日更新)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8/125888/2968985/index.html

(二)2019年8月20日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

一、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官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https://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bklpr/

三、不同时期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

阶段一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2015.9.1)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阶段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9.1-2020.8.19)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阶段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20.8.20-2020.12.31)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2021.1.1-)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各司法解释下超额利息处理思路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2015.9.1)

明确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官方解读曾确认超出部分履行后不可反悔,但近年有案例认为可抵扣本金: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杜万华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网,2015.08.07)

问:在《规定》里提到有24%和36%这样两个数字,您刚才也说了民间借贷年利率以前是按照银行的同期利率四倍来计算,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请您再具体说一说。

答:……第二,为什么要规定36%以上无效?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就是说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你所获得利息,超过四倍不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是认可的,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以后,再反悔想要回来,法院是不支持的,1991年的司法解释是这个含义。我们总结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发现,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如果我们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这次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无效,这个无效的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还可以要求返还,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

(2016)最高法民终337号(2017.06.30裁判)

福瑞特超市以利息名义多支付的2224.074万元是否应折抵本金。《民间借贷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施行,该规定并无溯及力,即在认定在2015年9月1日之前福瑞特超市以利息名义多支付的2224.074万元性质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并非是《民间借贷规定》,而应是《借贷案件意见》。《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处不予保护的具体含义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为自然债务,超出部分的约定不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拘束力和强制力,即债权人如请求债务人就超出部分利息进行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不得执行。但债务人如自愿给付且该给付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则不可请求返还或折抵……一审法院依据《借贷案件意见》)处理本案利息并无不当,福瑞特超市和博鸣木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2)最高法民申161号(2022.06.29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利息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本金为8397.5万元,已归还11050万元,逐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超过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抵扣本金,至帅远林、李伟起诉时,案涉借款本息已归还完毕。因此,二审法院根据以上规定,认定因双方的借款合同实际利率为月息5%,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依法以四倍为限予以保护;认定华瑞鼎兴公司、鱼塘煤矿、牛吃水煤矿、陈家沟煤矿支付超过四倍利率部分应相应抵扣本金;认定《对账确认》针对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还息、还本及尚欠本金、利息的约定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均并无不当。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9.1-2020.8.19)

明确规定了24%、36%两条线下的不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杜万华:借款人自愿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处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注:2015年司法解释),引用0547页

针对当事人诉前已支付超过利息的处理,之前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然而针对当事人诉前已支付超过利息的处理,之前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如根据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而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意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支持借款人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与本金作抵销。实际上是在特定的债务履行条件下,支持了债务人对诉前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部分的返还诉请。各地规定的大相径庭以及各地产生的判决结果可能会相差甚远,也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不公平。本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不得再行请求返还,但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只要借款人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尴尬。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2021.1.1-)

无明确规定,但考虑民法典规定及有关官方说明,主流观点认为可予抵扣或返还

1. 法律规定及官方说明

《民法典》

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上册),引用0397-0398页

人民法院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可以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因此,无论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还是本司法解释,均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司法解释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等内容作出自愿协商,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郑学林 王 灯: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13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中的“禁止”,并非只是倡导性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而且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要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否定性评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的“借款利率的国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因此,利率标准的制定,原则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在金融运行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与金融借款有关的利率,而与金融机构无关的借贷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并无相关规定。这样一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法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利率规定中找到裁判利率纷争的依据。为解决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条规定的最高贷款利率标准,曾长期作为裁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标准,作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自去年开始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每月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参考标准,再加上民法典中新增加的“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拟据此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进行相应完善。然而,从借贷领域的逐步规范角度而言,鉴于利率问题的重要性,最理想的方案应当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借贷领域的最高利率标准,以保证权威性和专业性。

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百家号,2020年8月20日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裁判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支持返还/抵扣,争议较小

观点一:支持返还/抵扣

(2023)京02民终2445号(2023.03.30裁判)

基本事实:原被告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成立于2021年5月25日及之后

一审法院:从新旧司法解释的体系解释对比来看,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36%部分的利息除外。”亦即,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以特别规定的形式,确认了合法但欠缺请求力的自然债务。然而,新民间借贷解释完全删去了该特别规定。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如果新解释仍然将超过部分的利息视为自然债务,其不应删去原解释第31条关于自然债务的特别规定,而仅需将第31条规定的利率上限从36%调整为四倍LPR利率即可,这可表明新司法解释本身没有再保留自然债务的设计,即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不应再作为自然之债对待,而应统一视为违法债务。基于此,该院对郝静此项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在本案中,由于案涉借款发生自2021年,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双方的还款本息金额进行核算冲抵,依据充分,并无不当。郝静的上诉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故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2)京01民终9890号(2023.01.11裁判)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艾满意、韩颖已经支付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本院认定按照月利率3%计算,超过部分,予以抵扣本金;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超过部分,予以抵扣本金,一审法院结合借款时间、本金以及还款时间、金额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艾满意、韩颖主张的返还金额128292.15元未超出法院核算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刘思维关于返还利息数额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他案例还有(2021)辽06民终1945号、(2021)浙0109民初11376号、(2020)浙0327民初5046号等

观点二:不支持返还

(2022)闽02民终3796号(2022.06.29裁判)

二审法院:熊浩一审起诉时明确要求返还多付款项的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亦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故在修改后的前述《规定》(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规定)并未赋予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已经支付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熊浩在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熊雅丽偿还2020年8月20日之后多收取的利息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审中熊浩主张熊雅丽2020年8月20日之后多收取的利息系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系不同案由,不宜在本民间借贷案中一并予以认定。如熊浩坚持主张熊雅丽2020年8月20日之后多收取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而应予返还,可另案诉讼解决

3.其他实务观点:主流观点支持返还/抵扣

晏琼: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中国法院网2023年08月10日刊载,“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2023年8月13日转载

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法官说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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