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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崇信人口构成
人口构成
信息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0-07-09  审核人:  点击量:1431
一、民族
明末,铜城镇回民聚族而居,生齿繁衍。清同治元年(1862),清政府执行压迫钳制民族政策,激起回民反清斗争。十一月初九日,受陕西回民反清斗争影响,铜城回民推乡约马维麒为首起事。知县苏文炳传马维麒羁押,施以压力。回民马呈瑞、汉民刘立志等具保恳释。樊家沟、碾子洼、唐家小庄、割草沟零星散居回民挟眷聚集铜城。神裕河回民响应。回民单守贞劝阻,誓不与谋,自缚来县谒见知县请罪。苏文炳疑为细作暂寄监,单忧愤死,棺殓送西门外,激起回民怒。有汉民附回者同回民惨杀汉民。泾防管带调兵镇压,回民远逃秦安陇山镇等处。回民反清斗争延续至同治十二年(1873)结束。后有返回故土的神裕河回民,不惜重价购置田产聚居生活。赤城镇的周家寨、马家沟亦有10余户回民迁回居住。据民国15年(1926)编《崇信县志》记,在回民反清斗争中,有殉难姓名者男l 233人,女183人。
清末,回民主要分布在神裕和赤城两乡。1949年神裕有回民810人,赤城、新窑、木林有回民394人。1959年底,在县制撤并中,将神裕留归华亭,赤城、新窑、木林共有回民434人。1990年回族分布:赤城乡837人,五举农场125人,新窑镇77人,木林乡38人,锦屏镇33人。蒙古族分布:锦屏镇9人,黄花乡2人,九功、木林乡各1人。满族:新窑镇、赤城乡各1人。藏族1人在新窑镇。
民族人口表
单位:人
续表
二、性别
清代至民国,男性多于女性,性别比例为101.78至125.36。唯民国24年(1935)5月统计,女性多于男性,性别比例为96.02。1950至1990年,性别比例为101.27至120.49。一般稳定在109左右。
出生婴儿的性别比例,一般男性多于女性。民国34年(1945)和36年(1947)女多于男50人和61人。1954、1956、1964年,女性多于男性,不过5至20人。
三、年龄
依据少年儿童系数、老年人口系数、老少比及年龄中位数,把人口年龄构成类型分为年轻型、成年型、老年型。少年儿童系数由1947年31.44%上升到1964年36.49%,1982年降为35.35%,1990年又降为25.9l%;老年人口系数由1947年5.4%下降到1964年2.1%,1982年上升为3.26%,1990年又上升为5.15%;老少比由1947年17.41%下降到1964年5.74%,1982年上升为9.32%,1990年又上升为19.86%;年龄中位数由1947年26.81岁下降到1982年19.66岁,1990年上升到23.4岁,比1982年提高3.74岁。
人口年龄构成类型
采用瑞典人口学家桑德巴模式,把人口划为增加型或扩张型、稳定型、减少型或收缩型。0至14岁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由1947年31.44%下降到1990年25.91%;15至49岁组人口由1947年46.54%上升到1990年59.29%;50岁以上组人口由1947年22.02%下降到1990年14.8%。1990年同1982年相比,0至14岁人口比重下降8.44个百分点,15至49岁人口比重上升7.35个百分点,50岁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73个百分点。
桑德巴模式
四、姓氏
据1987至1990年颁发居民身份证的50 397人统计,有姓氏314个。其中占总人口1%以上的大姓有20个,人数占总人口的73.7%;1%以下的中姓80个,人数占总人口的23.5%。第一百姓占总人口的97.3%,第二百姓占总人口的2.4%,其余1l 4个姓占总人口的0.3%。
上列前13大姓遍布各乡镇,其他姓氏此有彼无。各乡镇三大姓是:锦屏梁、张、王,九功王、李、朱,铜城朱、张、刘,柏树信、张、王,高庄王、张、吴,黄寨张、朱、刘,木林王、李、杨,黄花李、梁、袁,赤城李、王、马,新窑李:王、张。
各姓氏宗族迁徒来崇经考,绝大姓氏自称明初来自山西洪洞大槐树。陈张岳刘四姓结伴同行定居北原,至今流传“陈戏子,张卦子,岳刘二姓草娃子”的俚语。黄花原李姓据家谱记载,系唐代武康郡王陇右节度使李元谅的后裔。锦屏赵姓据《赵存诚墓志铭》载,祖籍杭宋,明初从征,籍属平凉卫,定留崇信。关姓据《崇信县志》载,明永乐年间,关和由广东道监察御史谪任崇信知县,任满留居。梁姓据家
五、职业
民国时期,人口职业构成特点:无业和失业人口比重大,占劳动力人口的28.46%;从事农业劳动人口比重大,占劳动力人口的61.62%;从事工业劳动人口比重很小,只占劳动力人口的9.92%。
1950年以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细密,新兴行业不断增加,行业和职业结构变化迅速。1979年随着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部分农民开始离开农业劳动从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农业劳动力比重1950年94.43%,1982年降为90.07%,1987年降为71.43%;工商和其他服务性行业所占比重1950年5.57%,1982年上升为9.93%,1987年上升为28.57%。
六、农业与非农业人口
1950至1957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4.82%至96.5%,非农业人口占
3.5%至5.18%;1962年经过精减职工、下放居民,农业人口增加,至1969年农业人口占97.24%至97.56%,非农业人口下降为2.44%至2.77%;1970至1981年,农业人口占95.36%至96.73%,非农业人口占3.27%至4.64%;1982年后,落实政策,城镇居民回城,解决科技干部和知识分子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户口由农转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下降为91.47%至94.86%,非农业人口上升为5.1 4%至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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