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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因小失大的理解!
 

​​我对“因小失大”的理解

​作者:田荣

       昨天,我阅读到一个微信,说一个大学四年纪学生,因买彩票亏了几千元钱,便有几个同学商量做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当时亏的钱由他个人负责,这位同学心里十分担心还款之事,加上快要毕业了,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加上家里也很穷,一下子拿不出几千元钱,结果动起了弯脑筋来,用打“滴士”方法车将司机带人宾馆,使用“迷魂药”将司机迷倒,在司机晕睡的情况下,用司机的身份证帮司机开房住宿,同时拿走司机的所有的现金2000元和手机一部,为了人不知鬼不觉,便将自己新购的手机卡电话号码手机连同司机的手机全部丢进垃圾桶,事后顺利回到了学校,心想可能没有事了,然而司机醒来后,发现自己怎么在宾馆?钱和手机不见了,便报了警,结果公安通过他所有活动调阅视频,很快发现了学生(他)的行迹,立即将其抓获突审,结果被法院判决。判有期徒刑3年,罚款三千元。
       我认为此事件因是小失大造成的,主要有三个经验教训可以吸取。第一,学生法盲可能性。大四学生,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对用“迷魂药”弄来的钱,难道不知犯法犯罪,有三种可能,一是真的法盲,二是知法犯法的故事,三是有被别人欺骗的情形,一是法盲有可能,二是知法犯法也可能,三是被人有欺骗没有这种可能;如果真是知法犯法从情理上讲,有点行不通,他一个大学生,马上要毕业了,明明知道要坐牢,还去做这件事,有违常理,所以,推论还是学生本人不知道违法的可能性大,或者知道一点,是小偷小摸,不受判刑,作为抢劫罪来定案;第二,学生存在较性心理。前面已经提到一个大四学生,快毕业了,为了钱去偷窃,也是犯法呀,难道这个不懂,年龄超过十八岁,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教育小孩进行普法,年满十八岁,有自己学习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应该知道偷盗也是违法行为,该同学就是不该对司机用“迷魂药”来获取钱财,这故意中故意,是精心设计的圈套且早有预谋犯罪行为,在实施之后又作案工具进行烧毁、丢失,这些都是与抢劫罪的行为。学生他之所以知道他自己是小偷而进行作案,本人认为他一定存在较性心里,认为即便破案,最多是被劳动教育几天,不会因此坐牢的心里想法是存在的,要不然,怎么会因二千元和一部手机坐牢三年呢?说得不好听一点,那些贪官贪几千万上亿,判刑也是几年。当然是性质不同。第三,相关学校的管理责任心。学校发生购买彩的事情,按理讲,学生在校期间,或者说自己没有工作之前,是不允许购买彩票的,然而为什么又买了呢?又是怎么买的?学生中有多少人参与了其中,有否调查和组织教育,问题中还有一些疑问学生外出有否请假?是自由活动时间?还是上课自习时间等等,我们学校管理层是否存在管理过松的漏洞及得注意的地方,虽然,这是个人行为,也是个别现象,与学校无直接关系;但作为学校是在学生,是在毕业前夕出现了一个“抢劫犯”,该校也是脸上无光的,致至少给人的感觉学校“管理松散”的印象,也给学校今后的生源来源造成不良影响。所有学校加强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应当责无旁贷。 

​本文来源:作者自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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