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行政强制中的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
行政强制中的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常常混合在一起考核,本帖进行区分如下: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20违建将被“代履行”拆除?这么拆真的有法律依据吗?
税收滞纳金制度改革可考虑“从旧兼从轻”
税务行政强制中的几个常见疑问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 2007.1.24 )
探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