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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与封建:国家形态与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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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5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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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葛兆光教授

编者按

本文为葛兆光教授《什么是中日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性差异?》(《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第1-39页)一文的“中篇”,以该文“中篇”的标题“郡县与封建:国家形态与社会结构”为题。

本文篇幅较长,“独立精神”微信公众平台分三次先后发布,以飨读者。

特此说明。

摘要

这是一篇通过比较中日传统政治文化,来分析中日政治文化结构性差异的历史学论文。论文从三个角度讨论这些结构性差异及其带来的影响。上篇《皇权与革命》从儒家“汤武革命”的理论说起,以历史上中国不断“改朝换代”与日本所谓“万世一系”,来分析传统中日政治权力合法性来源与政治权力结构上的差异,政治伦理中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不同,以及政治变革的路径究竟只能依赖改朝换代的“革命”还是可以依赖“维新”;在中篇《郡县与封建》里,则指出传统中国与日本在国家与地方关系上的差异,秦汉以后大一统的中国国家权力,借助郡县制、由科举提供的官僚制度,如毛细管全面管控地方,但日本尽管也有“公家”与“武家”,古代日本也曾试图建立律令制国家,但地方上却始终有着类似诸侯的强大势力,那么,这种国家结构的差异在中日走向近代过程中,导致了什么样的命运差异;在下篇《王权与神佛》中,则借用两国历史上的宗教资料,讨论传统中国与日本在政教关系上的差异,指出中国政治权力高于一切,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都只能是“方外”,而日本宗教则在历史中形成势力极大的“寺家”,并且对政治影响极大,从这一点继续延伸,文章进一步讨论走向近代过程中,这种有差异的政教关系,如何影响日本、中国以及欧洲的各自走向,并且型塑了现代日本、中国以及欧洲政治合法性的不同基础。

关键词

传统中国;传统日本;皇权;革命;封建制;郡县制;政教关系

中篇:郡县与封建:国家形态与社会结构

上篇提到了《忠臣藏》。这里就再从这个故事开始。

《忠臣藏》是日本的一部歌舞伎戏,18世纪中叶开始上演。但是它说的是江户时代的一件真事,发生在日本的元禄十四年,清代康熙四十年,也就是1701年的三月,也叫作“赤穗事件”。那一年,在江户参加接待朝廷敕使(天皇之代表)活动的赤穗藩主浅野长矩(1667—1701),用腰刀砍伤了吉良义央(也叫吉良上野介,当时江户幕府高家肝煎即大领主,1641—1703)。当时,幕府将军德川纲吉(とくがわ つなよし,1646—1709)很生气,不分青红皂白,裁定浅野长矩即日切腹,并且声称要撤销赤穗藩,当天,浅野就在田村右京太夫邸切腹自杀。

这就是所谓“赤穗事件”的开端。赤穗是靠近濑户内海的一个藩。事情发生后,浅野家的两个家臣(早水藤左卫门和萱野三平)匆匆从江户出发赶回赤穗藩,把事情告诉赤穗藩的首席家老大石良雄(内藏助,即所谓“忠臣藏”),大石良雄马上召开家臣会议。一方面试图要求幕府撤回成命,复兴赤穗藩,一方面处心积虑要为主人复仇。经过一年多的准备,他们决定刺杀吉良义央,虽然这时吉良也觉得不安,宣布退隐躲藏起来。但46个忠于浅野长矩的义士,终于成功夜袭吉良宅邸,刺杀了仇人,并把首级带回泉岳寺用来祭祀主人,并且全体在原地静等官府的裁决。由于复仇虽然符合“义”,却触犯了“法”,将军德川纲吉裁定他们切腹自杀,于是,四十几个义士以庄严的武士礼仪切腹自杀,死后,他们和主人浅野长矩都被隆重葬于泉岳寺。

大石良雄像

这件事情,被日本视为表现了武士的忠诚。那么,这里就有几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要问,他的忠诚是忠诚谁呢?要忠诚于自己的藩主(主人),就可以不听命于国家和代表国家的地位更高的幕府将军,甚至不尊重普遍性的法律吗?藩主和武士的这种生死相依的关系,为什么这么牢固,而且受到日本社会长久的支持和赞扬?究竟为什么,藩主可以有这样大的权威,甚至在他死后也并不“树倒猢狲散”,让手下的武士群体不惜性命为自己复仇?

从那时到现在,很多日本学者比如江户时代的林信笃(凤冈,はやし ほうこう,1645—1732)、室鸠巢(むろ きゅうそう,1658—1734)、荻生徂徕(おぎゅう そらい,1666—1728)、太宰纯(春台,だざい しゅんだい,1680—1747),一直到现代的丸山真男(まるやま まさお,1914—1996),都对此事所造成传统日本社会伦理的冲击和困境有过议论,众说纷纭。美国非常著名的日本史专家,曾经担任过哈燕社社长的阿尔伯特·克雷格(Albert M.Craig),也在《哈佛日本文明简史》(The Heritage of Japanese Civilization)中,也特别注意这件事情的象征意义。他说,这一事件表现了日本政治文化的三个特征,一是德川时代大名的权威得到幕府的支持,武士对主人的“绝对效忠”内化成一种“宗教性质的责任”;二是法律在德川时代已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这种对主人的绝对忠诚虽然表现了日本式的“道德纯洁”,但是道德与法律冲突,在两难处境下,他们这些道德勇士不得不死;三是那个时代,这种武士的忠诚与理想不是男性的专利,而是普遍民众的道德追求。

阿尔伯特·克雷格著《哈佛日本文明简史》

但我觉得仍然需要再往下追问。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国家的法律与个人的道德会冲突?为什么忠诚不能在国家(朝廷、幕府)和地方(大名、藩主)之间协调统一?为什么武士对于主人的忠诚,不仅超越了对国家的责任,而且超越了个人的生命?因此,我觉得在这个故事中,不仅涉及政治伦理,也就是丸山真男《忠诚与反逆》这部书的内容,更涉及日本传统国家的重层结构,也就是今天我要讨论的一个话题,即在日本的国家内部和政治结构中,地方势力为什么如此强大,大到可以和天皇、幕府分享武士的忠诚;而中国的地方势力,为什么只能服从于皇权,在伦理上只有效忠皇帝,才可以算是“忠臣”?

这涉及传统中国与日本在政治文化上的一个结构性差异,也就是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究竟是“郡县”还是“封建”?

张翔、园田英弘编《「封建」·「郡県」再考:東アジア社会体制論の深層》

(一) 成为律令制国家了吗?日本的双重体制与重层结构

在上篇中,我曾讲到传统日本国家的顶层权力,不像传统中国那样呈金字塔结构,天皇(或将军)并不能像中国皇帝那样,始终独一无二地处于这个金字塔的顶端。在6至7世纪古代日本国家形成过程中,先是天皇与贵族的联合体制,到中世之后更逐渐形成“天皇—幕府”这样的双重体制,以及“天皇—幕府—大名”这样的重层结构。其间或许有短暂的曲折,比如镰仓幕府瓦解后有后醍醐天皇(ごだいごてんのう,1288—1339)短命的“公家一统”(1333—1334),后醍醐天皇的“建武新政”,试图建立集权的专制体制,有人认为是“受到宋朝的君主独裁制度以及朱子学、宋学的影响”,但总的来说,中世以后的日本基本上维持了这种“双重体制”和“重层结构”。因此,日本始终不像中国那样,权力全部集中到皇帝,中央可以对地方进行垂直的直接管理。用一个比喻来说,就是日本天皇(或幕府)的权力触角,并不像中国皇帝那样可以通过帝国行政系统与各级官僚,强有力地从中央延伸到地方,管控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说,在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上,传统日本和传统中国还是很不一样的。

请允许我再作一些解说。什么是传统日本的“双重体制”?简单地说,就是日本古代国家形成之初,天皇就不是秦汉以后中国皇帝那样的“普遍王权”(universal kingship),他无法垄断全部神圣性与绝对性,世袭的贵族家与天皇家往往分享权力。特别是在中世以后,所谓“公家”即天皇朝廷之外,幕府将军即“武家”(甚至还要加上宗教势力即“寺家”)始终是“王与马,共天下”,以不同形式分享着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那么,什么是传统日本的“重层结构”?就是尽管天皇是“神”,幕府是“国王/大君/将军”,但日本的地方首领始终很有权势,而且是世袭的,即传统中国所谓“封建制”。日本历史上这种“封建制”从来就没有真正和彻底的改变过,从古代日本的贵族,到中世和近世的守护大名,他们都各自拥有自己的武装、俸禄和领地,并控制着大大小小的庄园领主。这种拥有土地、庶民和武士的大名,下面还有直接管理地方的庄园领主。他们仿佛古代中国春秋战国的诸侯,名义上拥戴共主,实际上各自为政,世代相袭,无论是在日本的飞鸟、平安时代,还是镰仓、室町时代,还是德川将军威势达到顶峰的江户时代。

网野善彦著《日本社会的历史》

然而传统中国却不同。从秦朝统一之后,此前“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暴乱,残伐不止”的局面就基本结束。正如李斯所说,从此“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汉承秦制,在平定吴楚七国之乱之后“强干弱枝”,此后的传统帝制时代,中国基本上是中央直接管理地方的“郡县制”。历史上,各朝各代虽然时时有分封诸侯之举(如西晋、明代),也往往有雄藩逞强之势(如唐代的藩镇割据),但总趋势还是中央直接控制地方,或者中央要直接控制地方。而且经由察举与科举,传统中国建立起人数众多、上下流动的文人官僚队伍,在中央任命下代表朝廷管理地方;更加上从秦汉时代起,帝国就“去地方军事化”,即取消了地方的军事力量,并在中古时期(汉—唐)逐渐使得贵族制度逐渐瓦解。正因为如此,秦汉以来尽管先后有“吴楚七国之乱”“西晋八王之乱”“唐代安史之乱”,一直到“明代宸濠之乱”,但大体上很少有日本所谓“下尅上”,即地方诸侯成功反对中央皇权的现象,除非整体地改朝换代。

特别要强调的是宋代以来的历史变化。正如南宋人叶适观察到的,“国家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而威柄最为不分”。宋代皇帝不仅“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形成地方官员互相监控的格局,还对路、州、县长官采取回避本贯(或寄居地)、回避祖产(或妻家田产)所在地、回避亲属的规定,阻止地方势力的滋长。加上财政完全由中央控制,“诸州财赋于度支经费外,番送京师,总于三司”,留在地方的部分,地方官“非条例有数,不敢擅支”。因此,中国历史上这一集权化的趋势越来越厉害。不仅在军事力量、行政官员、财赋收入上完全的中央化,而且州县之下的地方基层,从唐宋到明清,管理方式越来越完善和严密。州县以下,代表官府治理和管控地方的,唐代地方有里正、村(坊)正,宋代县衙有胥吏、弓手,明代初期更有可以“赴京面奏”,与地方官府相互监督的耆宿。在明清两代,朝廷更是不断强化与完善地方的里甲或保甲制度,用以征缴赋税和维护治安。因此,帝国的权力就如同水银泻地,几乎无孔不入地渗透了中国社会,地方官员只是代替中央收税和维持地方秩序的代理人,绝不可能形成“国中之国”,成为敢与朝廷叫板的封建势力。

许倬云著《说中国:一个不断变化的复杂共同体》

但日本真是不一样。江户时代的荻生徂徕曾经有一个比喻。他说,天皇就像东周时代“共主”,这个比喻很有深意。躲在洛阳的周王虽然是“共主”,但只是名义上的,他用“东周”这个比喻,说明日本实际上就像秦汉之前中国的东周时代那样群雄割据。在传统时代的日本,无论是天皇还是将军,都未必有绝对的控制力,相反,贵族和地方却时时有某种过大的力量,无论是早期的物部氏和苏我氏,还是摄关政治时代的藤原氏和源氏,都仿佛中国东晋时代的“王与马,共天下”,即皇帝与贵族共治,他们对政治有极大的发言权。就是幕府将军权力最大的德川时代,也只是所谓“幕藩体制”(ばくはんたいせい),地方大名还是很强大,二百多个地方大名,除了少数之外,大都各自为政。16个最大的藩中,至少有11个是外藩,他们占有全日本四成以上的土地,甚至拥有远远超过规定数字的军队(像萨摩藩有28   000武士,超过限额两倍;长洲藩有11    000名武士,也超过限额很多)。所以,在明治维新时期,当日本学者们不仅了解中国,也看到了欧洲的时候,就对日本这种国家形态进行比较和反省。有人从历史上指出,习惯上大家都以为日本深受中国影响,其实日本和欧洲才很相像,因为都是封建制;和中国完全不像,因为日本压根儿没有实现真正的郡县制;也有人根据这类国家形态,思考日本所应选择的近代转型道路,说由于日本和欧洲的国家形态与社会状况相类似,反而和亚洲尤其中国不一样,所以应当“脱亚入欧”,走欧洲国家的近代化或文明化道路。

也许有人会质疑说,日本古代国家的建立不是在很大程度上是模仿隋唐国家制度吗?日本在7世纪不是全面引进了隋唐的律令制吗?比如影响巨大的日本学者西嶋定生(にしじま さだお、1919—1998)就说,律令制国家是东亚文化圈的共性之一。但实际上,日本古代国家和隋唐以及此后的中华帝国很不一样。为什么不一样?因为日本从一开始形成古代国家,就不像中国“秦王扫六合”那样所谓“六国灭,天下一”,而是“六国不灭,天下不一”,是由各个豪族共同体在相互联合和妥协中构成的。就连后来被认为是日本古代国家成熟的标志性事件“大化革新”(645),有学者说,其实也不过就是以“大王”(天皇)为中心,对这些地域共同体的初步统合。而日本最初的古代国家,也只是由畿內(即大和、河内、和泉、摄津、山城)五国地区的豪族,形成以“大王”为中心的联合政权,然后才对周边逐渐征服,形成古代日本的国家,故而学界对那个时代的日本国家有所谓“畿內政权”的说法。尾藤正英(びとう まさひで、1923—2013)曾指出,“根据'畿內政权’这种说法,大王(天皇)的权力,并非中国那样的专制型,而只是行使强大豪族制约下的权力,而这样作为氏族联合体的中央政府的性质,在律令制导入后也继承下来,故成为太政官合议制”。也就是说,古代日本天皇的集权,远没有中国皇帝那么厉害。朱熹曾说,秦始皇以后,“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秦汉之后,中国的皇帝发出圣旨,马上逐级层层下达,仿佛地动山摇。我们常常看到所谓“钦差大臣”“尚方宝剑”“口衔天宪”之类的词语,就知道中国皇权的厉害。所以说,古代中国一切权力,一切利益,以及一切合法性,都必然地来自皇权,这一点儿也不错。

西嶋定生著《古代東アジア世界と日本》

而日本呢?朝廷也罢,幕府也罢,中央政府并不具有那么绝对的权力,尽管古代日本比中国地盘小,但各个地方却仿佛军阀割据。也许有人会说,日本古代国家形成之初,不是也曾试图实行“国—郡—里”这样逐级管理的行政制度,并且国置国司、郡置郡司、里置里长吗?但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日本最初计划的这种整齐划一类似金字塔式的国家结构,大多还只是理想或者设想,最多是朝廷有意识的推动,但并没有真正的建立,更谈不上完善。正如網野善彦(あみの よしひこ、1928—2004)所说,日本的这种“双重统治关系”,源于日本国家形成之初“律令制国家的早熟”。为什么说是“早熟”?原因很简单,7世纪后半叶到8世纪初期,即所谓日本国家与天皇制度形成的关键时期,确实从中国传来了隋唐的律令制度。然而这时候的日本,虽然一方面模仿隋唐整齐划一的律令制国家,试图形成国家直接控制的垂直体系,也就是从国家到地方到民众的管理系统,并按照中央集权的官职制度,设立太政官、大弁官和六官(后来在大宝年间改为八省即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刑部、兵部、大藏、宫内),试图把贵族的氏姓等级与任职的官阶等级配合,同时“按照地区编制民众”,50户为一里,把每个帝国臣民都纳入编户齐民;但另一方面,大和政权是各个山头合议联盟,天皇或朝廷没办法完全消除贵族/诸侯们的地位和势力,中央的贵族和地方的豪强,仍然拥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军事力量和经济资源。

大隅清阳《律令官制と礼秩序の研究》

很多学者都注意到,日本古代国家形成的关键时期在7世纪。可是,7世纪中叶,天智天皇在白村江战败(中国称为“白江口之战”,663)后,为了维护皇权,不得不承认贵族的力量,把贵族各氏分为“大氏”“小氏”和“伴造”,赐予大氏以大刀,小氏以小刀,伴造以盾牌弓矢,并承认氏族首领对民众(民部、家部)的支配权。当然,天皇为首的公家(朝廷)始终没有放弃统合国家的努力。接下来的7世纪后半叶,从天武天皇、持统天皇到文武天皇(673—707年),表面上看,整体趋势是在试图建成中国式的集权国家。这里的策略包括:(1)按照律令制国家的方式,进行中央官制改革,在684年颁布“八色姓”,685年颁布48阶爵位,规范俸禄,重新调整氏、姓的等级;(2)把全国划分成七道(东海、东山、北陆、山阴、南海、西海),修建直通各地的大道,按50户为一里整顿地方,以服色来区分良民与奴婢;(3)颁布《大宝令》与《养老令》,编纂《古事记》与《日本书纪》。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日本国名和天皇称号,也是在这一时期确立的。因此,这本来是日本效仿中国律令制国家的模式,建设中央集权国家的关键时期,这就是江户时代一些日本学者所谓的“本邦上世,国有司有造,郡有领,县有主,郡县之制也”。但是,如果以中国秦汉之后日益完善与成熟的郡县制与它比较,实际上,由于日本传统贵族豪强的势力太大,也就是这种高度同一的律令制国家,实际上是“早产”,也就是“早熟”,日本天皇并不具备秦王扫六合或汉平定七国之乱的集权条件,因此,试图高度统合的国家(皇权),与极为强盛的贵族和豪强(封建),就仿佛一个三明治,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互相对峙,夹心的国家与社会形态。

文武天皇像

也许可以借用“土豆泥”和“沙拉”这种不太合适的比喻,来说明传统国家内部整合的程度。如果说秦汉以来的中国,基本上是把帝国内部同一化,依赖郡县制,中央直接任命地方首长,直接掌控地方赋税,地方不再拥有军队,从而形成了土豆泥式的统合。那么,日本在7世纪虽然也建立了律令制国家,但是,中央并无能力彻底整合和掌控地方,各个地方势力不仅在政治上很有力,在经济上也越来越强大,这使得日本不过就是一盘沙拉,而且沙拉里面的土豆块儿还很大。日本古代国家的这种双重体制和重层结构,经过承久之乱(じょうきゅうのらん,1221),随着武家的力量越来越强,国家不能不依靠武士对地方控制,终于在镰仓时代形成公家和武家(当然还有寺家)并峙的局面。正如尾藤正英所说,“12世纪末镰仓幕府成立以来,朝廷渐渐失去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性格,14世纪'建武新政’失败以后,足利氏的室町幕府实质上成为中央政府,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的公权力就集中在这里了。镰仓、足利时代的政治统治是以庄园制(或者庄园公领制)为基础的,它不仅是武家幕府,也是朝廷(天皇与院、以及贵族)、强有力的寺院和神社的,他们作为各自庄园的领主,分享着国家的公权力”。这里说的分享公权力的武家幕府、朝廷、寺院与神社,也就是黑田俊雄(くろだ としお,1926—1993)所谓“武家”“公家”与“寺家”这三个“权门”,而三个“权门”之下,是割据地方的地方守护和豪强们。

佐藤信等编《詳説日本史研究》

从室町时代到江户时代,这一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尽管历史的风云变幻中,各种地方势力也有起起落落,德川时代幕府权力有所加强,但这种封建制的延续性仍然很强。有学者指出,以战国时代(即日本室町幕府后期到安土桃山时代,1467—1600)为例,各地的控制者大多数不是过去的守护大名,就是过去的守护代,前者如细川、大内、岛津、土岐、大友、今川、六角、武田,后者如上杉(长尾)、朝仓、三好、织田等。就算原本不是守护大名或守护代的,也是出自幕府时期的大官僚,如后北条等。在江户时代,这些地方大名实际上依然在政治领域拥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在幕末时期遭遇“黑船事件”,面临“锁国”还是“开国”的巨大挑战时,决定日本国运的仍然是天皇、幕府和大名三方力量。其中,大名/藩主的作用相当重要,不仅仅是“萨(摩)长(洲)联盟”在倒幕过程中,凭借力量促成幕府“大政归还”,就连是否决定签订日米和亲协议和日米通商条约的过程中,他们也是举足轻重的力量。就像《明治天皇》一书作者基恩(Donald Keene)所说,“在这样的时刻,幕府需要大名的支持,不仅包括那些与德川家结盟的大名(谱代大名),还包括那些奉行更加独立路线的大名(外样大名)”。

因此,应当说(日本的)封建制(天皇—幕府—大名/藩主)与(中国的)郡县制(皇帝—六部—省州府县),深刻地影响了日本和中国,各自走上政治文化上的不同道路。

今谷明著《岩波日本史·战国时期》

(二) 皇权下县:中国的郡县制与科举制

回过头来看古代中国。秦汉之后中国的郡县制,和大化革新之后日本的封建制,正是中日传统政治文化中最重要的结构性差别之一。

很多学者都指出,中国郡县制奉行的是韩非设计的原则,“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也就是皇帝集权以控制地方的方式。自秦汉统一之后,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就朝着“裂都会而为之郡邑,废侯卫而为之守宰”这一方向走。这种制度带来若干传统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色:第一,由于国家实行郡县制,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各级官员,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对地方财政税收和法律制度进行管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非常强大;第二,由于统一国家有同一性的意识形态和伦理观念,他们推行的政治伦理和道德风俗,经由各级地方政府与官吏,渗透和影响着基层社会,在逐渐消除各地的伦理与文化差异;第三,由于地方的“去军事化”,中央政府的军事控制和政令传达,也就像水银泻地无孔不入一样,把传统汉族中国逐渐统合为一个共同体,来自地方官员的反叛或者改革往往很难成功,颠覆和改变往往仍然是自上而下。用《汉书·贾谊传》的话说,郡县制的长处就是“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

过去,有学者曾认为传统中国的“皇权不下县”,现在看来显然是不对的。为什么是不对的?我们看几方面:

秦晖著《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

第一,秦汉以来实行郡县制,帝制国家对地方的控制是很深入很有效的。用考古资料来说,从湖南龙山里耶出土的秦简,和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吴国简牍中,你会看到秦的洞庭郡迁陵县,三国吴的长沙郡,居然有那么细致的户籍管理、赋税管理。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古代中国国家力量的触角,已经多么深地渗透到基层社会。正如萧公权《中国乡村》所说,从秦汉到晚清的传统中国,皇权如此深入地控制基层社会,主要考虑是“秩序”,既是为了防止民众“铤而走险”,也是为了使臣民接受或认同帝国统治,还是为了监视臣民维护秩序稳定。

萧公权著《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第二,古代中国的政治文化,汉代以后表面上是儒家主导,实际上是阳儒阴法,即汉宣帝所谓“霸王道杂之”。即使有所改革,但从商鞅到王安石一路下来,大趋势是中央对地方控制越来越严厉和细密。有学者据出土秦简指出,秦代的地方官吏,都由皇帝与朝廷任命,郡守掌握财政权,郡尉掌握人事权,郡监御史掌握司法权,三府互相鼎立也互相牵制;也有学者指出“中央政府对地方不仅层层监察,同一行政科层之间亦加以分割,不使任何一个官吏、官署独揽大权”。即使所谓地方或家族的“私法”,其实,也只是对“公法”的补充。尽管到了汉代,逐渐有所变化,设立有诸侯国,但这些诸侯国与郡县并无太大差异,吴楚七国之乱后,原来诸侯王的权力被中央限制,因此秦汉以来,这种中央控制地方的大趋势并没有根本变化,“作为国家或中央朝廷与地方社会、民众接触的舞台,郡、县承担了征收租赋、征发徭役、维持治安、实施审判等这些职能”。特别是到了明代初期,几乎是通过制度与法令,把整个基层社会完全格式化,这一点,你只要读一读明太祖的《大诰》三编就知道了。

第三,汉唐宋明,尤其是宋明两个以汉族为主的王朝,从皇帝、官僚到士绅,他们的理想都是“一道德,同风俗”,把这种社会伦理道德风俗同一化视为“文明化”,因此努力建设的就是从地方到全国的秩序井然,风俗淳厚,这一直是上上下下的理想。因此,这种政治文化造成的传统中国,几乎可以说国家力量仿佛毛细管布满全身。

此外,有一个因素更值得注意。古代中国有科举制及文人阶层,而古代日本没有科举制及主要依赖武士阶层,就使得这种政治文化的差异更加明显。在中国专制皇帝之下,有促成相对流动的科举制度,不断有新的官僚生成,抵消了可以与皇帝分庭抗礼的贵族阶层和地方势力;有庞大的官僚系统与郡县制度,以及士大夫构成的官僚系统,帮助皇帝直接管理与控制庶民,科举制度恰恰保证了这个观念上、文化上和制度上相对同一的官僚系统的来源。

内藤湖南著《中国史通论:内藤湖南博士中国史学著作选译》

(三) 从古代日本到近世日本:亲藩、谱代与外样

然而,日本却完全不同。不仅从历史上看,日本传统国家不是郡县制却像是封建制(直到明治维新才“撤藩置县”),而且正如前面说的,日本也始终没有科举制度(反而是武士阶层),地方管理者的选拔也不是中国式的而是世袭制的,因为,日本一直有长期延续的贵族豪强,一代传一代;而各地又有很有力量的藩主,不仅拥有众多武士(藩士)作为武装力量,还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任命官吏)、司法(处理案件)和财政(税收劳役)权,他们代替(或者代理)朝廷(或者幕府)直接掌控着地方的民众。

中央与地方,究竟是完全垂直管控(中央任命官员与赋税直接控制),还是仅仅在形式上的统属(地方长官世袭与财政相对独立),这是有关一个国家专制程度很大的差别。正如網野善彦所说,日本就算是到了16世纪末17世纪初,也还是“大名领园和地方小国家”。天皇也好,将军也好,面对强大的地方大名藩主,都不能不妥协。1585年,基本统一日本的丰臣秀吉(とよとみ ひでよし,1537—1598)曾经颁布过两个最重要的国策,一个是出兵征服“唐人”也就是向外扩张,另一个就叫“惣无事令”,也就是禁止大名之间的私自战争,大名之间的矛盾,由丰臣秀吉调停解决。看上去,好像幕府将军已经能够控制国家上下,但即使如此,幕府将军也不能随意处置地方的大名,比如经过“关原大战”(1600),德川家康(とくがわ いえやす,1543—1616)再度统一天下,他也无法彻底实现织田信长所谓“天下布武”,用绝对的武力建构绝对的权力。就连与他争夺天下的西军统帅毛利辉元(もうり てるもと,1553—1625),在被德川家康打败之后,德川家康也只能对他削除封地,减去俸禄,让他从广岛迁到山口,虽然成为“外样”(边藩),但仍然是一方藩主。最后,这个长洲藩,在幕末时期则成为“倒幕”的主力,萨(摩)长(洲)联盟最终结束了两百多年的德川时代。这当然是后话。

丰臣秀吉像

所以,即使进入江户时代,幕府将军的权力达到鼎盛,各地方势力也仍然非同小可。原本就是各个藩主联合起来的力量,在成功重建新政权之后,他们仍然要论功行赏,“封建割据”这个传统实在源远流长。我们前面提到,古代日本国家初建,实际上是“畿內政权”,未必能够直接控制各姓贵族和地方豪强,直到中世以后的地方藩主,尤其是边远的大名,在天皇和将军的权力笼罩之下,也还能相对独立甚至为所欲为。到了江户时代,大名分为亲藩(尾张、纪伊、水户,即所谓“御三家”,这是德川幕府将军的核心家族)、谱代(世袭的大名,可以参与幕府大事)、外样(关原之战后被迫服从德川幕府的大名,如加贺、萨摩等)三类,看上去以德川家族为中心,有一个“核心集团”,而且理论上幕府将军对地方诸侯拥有“国替”“转封”甚至“改易”的权力,在制度上更要求各地大名把妻子和直接继承人留在江户,大名则要两年一度到江户拜谒将军,用这一方法来控制各个大名。但实际上,那些处在边缘的外藩力量相当强大。比如,加贺藩的前田氏有120万石领地、萨摩的岛津氏也有77万石领地,他们虽然没有“亲藩”或“谱代”那种直接参与中央事务的权力,而且领地多在距离江户较远的边缘,但幕府在自居“大公仪”(おおこうぎ)的时候,也不能不承认各地大名同时拥有“公仪”(こうぎ),默认大名在地方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因此,有时候地方会反过来影响中央,成为促进革新和变化的契机。最为人熟知的例子,就是前面多次提到的幕末时期,原属“边藩”的萨摩、长洲、土佐、肥后等四藩的倒幕,就成为了推动“大政归还”即明治维新的契机。

纸屋敦之著《東アジアのなかの琉球と薩摩藩

室町、德川时代日本的守护大名,就如同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诸侯。所以,无论是天皇朝廷还是幕府将军,权力之手都不能直接深入地方基层。传统中央皇权对于地方的控制,不仅是对赋税的予取予求,还包括对人力的随意支配,在传统中国,这一控制功能是经由察举、科举等制度选拔出来的文职官僚们来实现的,但是日本并没有察举和科举制度。从《大宝令》(701)、《养老令》(757)中可以看到,虽然日本曾经仿效唐朝,在中央设立由大学寮管辖的大学、地方各国设立由国司管理的学校,也有“举人”“贡人”“秀才”,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真的实施推广,很快就无疾而终。1177年,大火烧毁大学寮,这一本来就形同虚设的选拔制度就此结束。有学者指出,日本贵族势力的膨胀,直接决定了天皇中央集权的崩溃,和与具有平等精神的科举制的冲突,这大概是不错的。特别是,它一方面造成日本社会上士农工商身份制度的固化,一方面造成日本没有由中央选拔和任命的文职官僚,代替中央权力管理地方,地方大名就像“小国之君”一样,他的家臣们直接控制着地方的一切,包括军事力量、赋税收入和编户齐民。

这是不同的历史进程造成的。正如前面提到的,在日本早期国家与制度形成的时代,虽然一开始就把天皇作为天照大神子孙,但直到9世纪桓武天皇时代,平安京还是天皇和藤、橘、源、平四氏共同控制朝廷。《新撰姓氏录》(815)一方面强调天皇家族的神圣性,天皇没有姓氏,仿佛高不可攀,就好像《老子》所谓“当其无,为车之用”,以一“无”御万“有”,但另一方面,也要给贵族豪强一千多姓氏确立来源、搭配神祇和明确等级,实际上等于是承认了他们世袭的地位、权力和利益。

以前,中国造反派的祖宗陈涉曾经说了一句名言,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可能中国没有,但偏偏日本的王侯将相是有“种”的。

井上光贞等编《日本思想大系·律令》

(四) 走向近代:封建与郡县之利弊?

江户时代中期,一些日本学者已经意识到历史上中日之间在国家与制度上的这一不同,对封建与郡县的制度差异有过不少讨论。太宰纯(春台)说,“中华往古乃天下封建,秦汉后则为郡县;日本往古乃郡县,而如今为封建。异国本邦,古今世道,变化如此”;赖山阳(らい さんよう,1781—1832)也说,“盖我国之俗,有异于汉土者……前郡县,后封建,与汉土之古今相反”。在他们看来,似乎漫长的历史中,日本与中国走的路向正好相反。其实并不一定,正如水林彪(みずばやし たけし,1947—)指出的,“我国的国制……三世纪中叶的大和王权成立以降,到十九世纪后期幕藩体制瓦解,一直是本文定义中的'封建制’”。我觉得这话说得很对,从宏观历史比较的角度看,日本自古以来,世袭贵族与地方豪强林立,确实更像封建制,而中国秦汉以后皇权强大,直接渗透与控制地方,则完全是郡县制。

不过,江户时代的日本学者为了渲染日本政治文化的独立性与神圣性,曾经很强调日本这种封建制的优越。荻生徂徕曾经有一个著名说法,大意是说,虽然“先王之道”在中国被经世济国者反复引述,但是在中国始终实现不了,为什么?因为中国从封建制变成郡县制,所以,他们只能“以经术缘饰吏治”,先王之道就好像是多余的装饰(赘旒)。而封建制对于民众来说,它还留存了“家人父子之意”。中国的郡县制,虽然依靠法治很公平,但完全没有亲缘的关系和恩爱的情感。他说,特别是到了隋唐以后,科举法兴,士习大变,这些读书人出身的官僚,只会按照纸上制度“习法家,沦骨髓”,经典之道就成了纸上空谈。我体会荻生徂徕的言下之意,就是日本之所以政治文化传统良好,就是因为还保留着这个有“父子家人之意”、维持着乡里感情的封建制。这类看法,大概当时不少日本学者都有。像江户晚期古贺侗庵(こが どうあん,1788—1847)的《封建论》也说,中国实行郡县制,虽然“令简而易遵,事省而易知”,但这只是因为秦汉以后的中国“风浇俗漓难得而制”,不得不采用这种严厉而集权的制度。也许,这是在“封建制”政治语境中,很多日本江户时代知识人的共识?

古贺侗庵像

郡县制是因为人性恶,而封建制是因为人性善?郡县制趋向于法家,而封建制趋向于儒家?这些看法只看到一半,却看不到另一半。我觉得,还是顾炎武的看法更中肯。顾炎武《郡县论》中说,“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然而,这个“其专在下”的国家形态,在日本几千年中并没有根本改变,即使到了明治时代实现“大政归还”和“撤藩置县”,但地方究竟应当由中央直接管理,还是放权由地方自己管理,仍然是一个激烈辩论的话题。像与西乡隆盛并称“维新三杰”,明治时期极力“尊王攘夷”的木户孝允(きど たかよし,1833—1877)和大久保利通(おおくぼ としみち,1830—1878),就在“大政归还”即强化国家与天皇权力的同时,也始终在努力维护地方自治和藩士权益。而日本近代著名的思想领袖福泽谕吉(ふくざわ ゆきち,1835—1901)则在明治十年(1877)出版了《分权论》,讨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他把这种权力分配与现代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分界联系起来,大力称赞封建制,这种封建制在他的论述中,竟然可以转化为现代的自由自治精神,甚至认为这是几百万藩士“爱国之心”的来源。他甚至还认为,这种封建制由于分权,恰恰有限制“专制”之意义,也许他是以这样的解释,来批评西洋思想家对亚洲普遍为“专制”权力的看法,提供一种“日本特殊”的历史观念?也正因为如此,有的日本学者从封建制日本的背景,反观郡县制的中国,就似乎发现宋代以来的近世中国,由于郡县制下的中央皇权绝对化,不容地方分权,才导致官僚机构膨胀,地方宗族与乡团崩溃。而官员只是过渡的政客,与地方利害没有切身关系,民众也只是奉行“私”即个人主义,而没有“公”即从爱乡之心衍生的爱国之心,导致了近代中国成为一团散沙。所以,有人认为中国应当和日本相反,不是实现“大政归还”和“撤藩置县”那样重建集权国家之路,而是应当从“乡团自治”到“联邦制度”开始,鼓励地方自治,适当分散权力。

福泽谕吉

在日本,藩主大名们的地方势力非同小可,这种封建制的历史影响也相当深刻,即使转型到现代,这一封建制基因也深深地遗留在日本政治文化之中。渡边浩在一篇讨论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的文章中,对比了日本与欧洲的近代转型,指出明治维新的特别取向有两个:一是德川幕府把美国要求“开港”这一事件禀报京都“禁里”,要求得到天皇的“敕许”,这本来是幕府试图利用天皇权威,塑造武家政权“尊王”的形象,可是,这一“尊王”行为却使天皇重新集权(大政归还)有了正当性,逼得幕府权力陷入困境。二是黑船来航之后,德川幕府为了回应美国“开港”之要求,把文件传示各个大名,原本是幕府利用大名的好办法,也是显示儒学中所谓“明君”的良好态度。但这一做法正好刺激了大名和武士们的政治热情,使他们产生影响政府方针的强烈愿望和付诸行动。

如果我们看黑船来航之后,幕府将军的手足无措,以及所谓“朝廷”与“雄藩”的动向,我们可以看到长洲藩主毛利庆亲(1819—1871)、萨摩藩主的父亲岛津久光(1817—1887)和鸟取藩主池田庆德(1837—1877)的若干上书,以及孝明天皇(1831—1866)的几份“御沙汰书”,在幕末时期政治变革中的作用。正如渡边浩指出的,这导致了明治维新时期,若要建立政治合法性,必须拥有两个基础,即“天皇”与“公论”。万世一系的天皇,拥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塑造日本所谓“国体”,象征日本国家最高利益;而“公论”既是比附欧洲近代的民意,其实在日本又代表着贵族与地方豪强的利益。明治维新初期颁布的“五箇条之御誓文”(ごかじょうのごせいもん、五ヶ條ノ御誓文)的第一条“廣ク會議ヲ興シ萬機公論ニ決スベシ”(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这一表面看似现代民主制度的内容,实际上,并非将参政议政的权力授予普通国民,而是把政治权力分配给贵族藩主大名,这使得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仍然不是走上真正的现代民主制度,而是天皇与贵族和豪强共治的政治,一直到现在,仍然造成日本政治领域的门阀与世家之延续。这当然是后话。

竹下让著《地方自治制度の歴史:明治の激論——官治か自治か》

总而言之,从历史上看,在国家形态和社会制度上,日本和中国相当不同,传统日本的国家权力触角,未必能深入渗透到最下层社会,这也使得日本社会政治文化明显地分成“顶端”和“古层”。而日本地方势力的强大,一方面造成日本难以真正像中国那样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一方面造成地方势力可能促成国家权力的转移和政治制度的变化,不必等到中央权力整体的“改朝换代”。明治维新时代的“撤藩置县”,确实是把传统日本封建制的国家形态,往古代中国的郡县制方向转,虽然说这是“立宪君主国家建设的必然过程”,浅井清《明治维新と郡县思想》(东京:岩松堂书店,1939年)是最早讨论这一问题的著作,他认为,郡县制度就是明治维新中,推行“撤藩置县”“版籍归还”的逻辑。第15页。不过,它虽然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帝国对地方和民众的直接控制,自上而下地强力促成了日本整体的现代化转型,但同时也使得日本原本可以成为现代国民的民众,在“尊王攘夷”强化帝国的潮流中,又成为了帝国的皇民。尽管形成了二战时期帝国的巨大动员力,但也造成了二战时期日本膨胀的野心,导致最终惨痛的结果。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作者:葛兆光,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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