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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商事案件司法鉴定与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司法鉴定与审计的现状
  司法鉴定与审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与审计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判断、审计的活动。对于法院审理的部分民商事案件而言,司法鉴定与审计更是法院作出评判的重要依据。
  根据统计,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岳阳中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有68件进行了司法鉴定或审计,其中一审案件29件,二审案件34件,再审案件5件;目前已结案38件,在这38件已结案件中,审理周期在两年以上的有3件,一年至两年的8件,不满一年的27件,全部38件案件中仅有2件二审案件在三个月内结案;而仍然在审理中的30件案件中,审限已经超过1年的为10件,且因未结案,审理周期还在不断延长。在这68件案件中,有房地产、土地等方面的不动产纠纷24件,公司股权、财产损害等方面的财产纠纷24件,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方面的人身损害纠纷11件,其他各类型案件9件。就案件的鉴定与审计周期而言,鉴定时间最短的为一起离婚纠纷,鉴定周期为一个月,该案也在三个月内调解结案;鉴定与审计时间最长的为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审计周期为一年又八个月,而该案审理时间总共也只有一年又十个月;平均鉴定与审计周期最长的案件类型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平均周期超过八个月,18件案件中有6件鉴定周期超过一年又两个月,有2件案件鉴定周期已超过一年又五个月且还处于鉴定过程中。
  二、部分司法鉴定与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与审计周期过长。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案件的鉴定与审计周期普遍较长,造成大量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造成部分案件的审理期限超过一年以上且仍不能结案,尤其是一些鉴定与审计标的复杂的案件,长年累月处于鉴定与审计过程中,无法快速、准确审结。
  2、鉴定与审计结论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部分民商事案件进行鉴定或审计后,因为鉴定与审计机构属于私营性的个体单位,各机构本身不存在行政上的级别关系,其作出的结论也不存在权威上的等级,当事人对结论不服,进行重新鉴定或审计后,原鉴定或审计的结论被推翻。特别是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定残等级的争议非常大,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并且推翻了之前鉴定结论的比率也相对较高。
  3、鉴定与审计收费较高。在选定鉴定或审计机构后,鉴定或审计机构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而该标准有时高于当事人了解的市场价格,导致当事人不满甚至抵制鉴定或审计的进行。
  三、对产生问题的原因探析
  1、事实与证据不到位。以鉴定与审计平均周期最长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该类案件通常存在工程未验收、双方未结算、手续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有些案件诉至法院后,案情复杂、证据缺失,以致鉴定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才能作出结论,也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作出的鉴定结论被当事人质疑其准确性。
  2、部分抵触鉴定与审计的当事人不配合。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标的进行鉴定或审计的案件中,通常对方当事人对进行鉴定或审计或多或少会有些抵触心理,进而对法院、鉴定或审计机构要求其配合的事项(如提供证据材料、到庭进行质证等)进行推脱甚至明确予以拒绝,使得鉴定进程滞后。
  3、部分鉴定与审计机构效率不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有限。实践中,部分鉴定与审计机构办事效率不高,未以认真负责、高速高效的工作态度对待鉴定或审计事项,有些鉴定与审计机构的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不能作出使当事人信服的鉴定或审计结论
  4、双方当事人选定鉴定或审计机构后,鉴定或审计机构依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或者略低于该标准收费,但某些鉴定或审计机构在承揽其他业务时可能会收取相对更低的费用,使得当事人感觉价格标准不一致。
  5、部分案件承办人利用鉴定与审计过程给案件审限问题“打补丁”。在部分案件中,因为案情复杂或者为促成当事人调解等原因花费了大量审理时间,造成了案件剩余审限不足,所以部分案件承办人为避免案件超审限,多报、虚报鉴定或审计期间,用以处理审理案件的其他事务,人为造成数字法院中显示案件鉴定与审计周期过长。
  四、对提高鉴定与审计效率的建议
  1、对鉴定过程效率低、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机构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目前来说,鉴定与审计机构缺乏监督,有些机构存在效率低、结论不准确的现象,对这样囿于人性、金钱,不负责任,专业技能不高的鉴定、审计机构应当限制其鉴定与审计的机会,直至取消其资格。
  2、建立案件承办人和司法技术室、鉴定与审计机构的有效衔接机制。为司法鉴定与审计的高效有序进行,需要在案件承办法官、司法技术室、鉴定与审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使三方随时沟通,避免因信息不畅、推诿责任导致鉴定与审计“难产”。
  3、严格依照举证责任处理当事人不配合鉴定与审计的行为。部分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配合鉴定与审计,如不愿或不积极预交鉴定或审计费用、拒不交付鉴定或审计所需的证据材料、抵制法院组织的质证或选定机构等。对于这些不配合鉴定与审计的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现有数据的分析,针对目前法院民商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与审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看法和意见,希望为进一步促进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鉴定与审计高效、有序进行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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