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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不打紧,法官才要命

2016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战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大家在讨论哪位候选人更好的时候,也都不自觉的将自己代入美国选民的角色,为自己心目中支持的候选人加油呐喊。即使在美国以外,也有一场希拉里支持者和特朗普支持者之间的战争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最后的选举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特朗普在不被看好的情况下赢得了总统选战。这一结果让全世界舆论和公众震惊:甚至有很多人惊呼世界末日来临了。

在这场受绝大多数人关注的选举大战之外,还有一场更为激烈的看不见硝烟的战争:那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九位法官的位置之争。

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之间关于最高法院第九位法官的指定战已经持续了接近一年。

2016年2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一,Anotnin Scalia去世。在正常的程序下,美国总统需要提名一位大法官,获得国会通过来顶替这一空缺的大法官职位。2016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名Merrick Garland作为顶替人选。但是一直到今天(2016年11月),美国最高法院第九位大法官的职位还是空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共和党控制的国会拒绝批准奥巴马总统的人选提名。

共和党议员麦凯恩(John McCain)和科鲁兹(Ted Cruz)在早前提出,如果希拉里当选美国总统,他们永远都不会同意她提名的任何法官,也就是说这个大法官位置将永远空缺。

2016年10月,在接受FOX采访时,美国共和党议员Boehner一脸痛苦的表示:我会投票给特朗普。

当主持人问他为什么时,他说:特朗普的很多做法我都不同意,我和他不是同一路人。但是我选的是SCOTUS,而不是POTUS。总统每四年都会换一次,而最高法院的法官可能会持续20年,30年甚至更长,他们对于美国的影响要远远高于一个总统。

SCOTUS是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的简称,意为美国的最高法院。而POTUS是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的简称,意为美国总统。在Boehner的眼里,最高法院的法官远远比美国总统来的重要。

当我们普罗大众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讨论美国总统这件事上面的时候,美国政坛的职业政客们主要关注的则是最高法院法官的位置之争。为什么这么一个法官的位置如此重要?一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对于社会和人民的影响,难道比总统还大?下面这篇文章就来讲讲这个问题。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从“三权分立”讲起。美国的开国先贤们通过宪法对于国家的制度设计遵从一条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三权分立”。这三权分别为:立法权(Legislative),行政权(Executive)和司法权(Judicial)。立法权归两院所有,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构为白宫,而司法权的最高权力机构则属于最高法院。

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主要目的为权力之间互相制衡,防止出现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越俎代庖的情况。其缺点是结构繁琐,效率低下。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总统和国会中的多数议员来自于不同的政党,而两党之间如果缺乏合作的话,那么可能会使得立法程序停顿。

三权分立的效率低下,也体现在立法方面。

如上图所示,如果在国会中需要通过一项新的法案,或者修改一项已经存在的法案,那么我们就需要走过上图显示的这些繁琐的过程。首先需要有议员发起提议,然后提议需要被众议院法案委员会审议通过。法案委员会通过后该提议需要在下院被投票通过。然后法案提议会被呈送到上院(参议院),并经过类似的过程(委员会审议通过,投票表决)。在两院都通过了对于该法案提议的审议和投票之后,提议会被呈送给总统。美国总统有10天的时间来签署或者否决该法案提议。

由于如此繁琐的立法程序,最后真正成功得到批准生效的法案都属于“幸存者”。在最近的一届国会里,大约有6,000条法案被提出并呈送进国会进行审议,最后生效成为法律的只有500条,不到10%。而这500条被通过的法案,很多都是无足轻重的法律,比如命名某一个邮电局之类的无聊法案。那些真正事关民生,或者容易引起争议的法案,比如枪械管理,同性恋婚姻,涉及种族的法案等,在这种立法程序下得到通过的概率基本为零。

也就是说,在这种“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下,美国总统对于国内事务的权力是很有限的。如果总统想要修改法律,那么他必须经过国会。如果国会被反对党控制,那么这就可能形成一个僵局:总统代表的政党提出的法案被国会否决,根本达不到总统。而反对党通过的法案,则有可能被总统否决。奥巴马任内面对的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僵局。

纸面上看起来再完美的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密不透风,它们都有自己的“后门”。在美国的“三权分立”这样一个设计极其复杂的系统里面,也有一个这样的“后门”:那就是美国的最高法院。

如果在国会和白宫的复杂的官僚系统内无法达到改变或者建立新的法律的目的,那么对现状不满的民众还可以选择第三条路:去最高法院以“违宪”为名上诉打官司。如果可以在最高法院赢下这场官司,那么其判决就可以立即生效并且修改法律。相对于上面提到的正常的立法和改法程序,最高法院打官司就是这么一个捷径。

通过去最高法院打官司来改变法律的做法,可以追溯到1950-1960年代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1951年春,弗吉尼亚州黑人学生抗议州教育系统种族隔离的不平等制度。抗议促生了美国历史上非常有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一案。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件中原告起诉公立学校进行种族隔离违宪成立。这一历史性的判决,开启了美国黑人权利平等化的进程。在最高法院判决之后,美国各州开始陆续废除白人和黑人之间的种族隔离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中最关键的一个角色,是一个名叫NAACP的组织。NAACP是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的简称,意为“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该协会成立于1909年,其宗旨就是为了消除美国种族之间的不平等。在充分研究了美国的政治制度之后,该协会得出结论:要想最快的达到通过立法来降低美国不同种族之间不平等的状况的目的,唯有通过去最高法院打官司这条途径。

为了实现他们的政治目的,NAACP会经常去主动寻找有潜力的案子,并且说服当事人作为原告去起诉对方。然后NAACP会解决资金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力求将诉讼推到最高法院。如果他们最后可以在最高法院胜诉,那么就可以绕过国会和总统,直接影响立法。这条途径的优点在于:他们只需要面对九位大法官,而不是数以百计的国会议员以及立法委员会成员。在最高法院大法官做出判决之后,法律可以很快就被修改。上面提到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一案,是NAACP等了很久终于找到的一个天赐良机。

通过最高法院诉讼来改变社会的例子绝不仅限于黑人的平权运动。美国同性恋群体(LGBT)同样通过走这条路径为自己争得更多的权利。2003年,在Lawrence v Texas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非常接近的法官票数(5比4)裁定,德克萨斯州的“鸡奸法”违宪。在此之前,美国的司法部门可以依据“鸡奸法”逮捕并且起诉发生性关系的同性恋。在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裁决之后,美国各州的“鸡奸法”被废除,同性恋之间的性关系从此变得合法。

Lawrence v Texas一案背后主要的策划机构是Lambda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Fund,一家专门维护同性恋团体(LGBT)和艾滋病患者权利的非盈利组织。该组织多年以来一直在寻找一个好的案子去最高法院博一下,因此当他们听到德克萨斯州有一位叫做Lawrence的同性恋和他男朋友在家中做爱时被警察逮捕后,立即看到了这个案子的潜力。他们联系了当事人,并支持他们起诉,最后成功的改变了美国法律和历史。

2015年,在最高法院判决的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中,大法官们再次以非常接近的票数(5比4)裁定,同性恋婚姻合法。这个判决再度开创了历史,使得美国加入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

以上的种种例子证明,由于美国政治制度的设计,美国总统对于国内事务的权力,受到比较大的限制。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权力则要广泛的多。有时候一个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影响一个国家中的上亿人的日常生活,影响的时间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这也是为什么美国职业政治家更关心谁做法官甚于谁做总统的原因所在。

如上图所示,本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中,大约五位偏右,三位偏左,一位(Breyer)比较中立。在Scalia去世之后,由于白宫和国会之间的互相制衡,他留下的大法官位置一直空缺。特朗普成为美国总统后,一定会从偏右的保守阵营中挑选一位大法官来填补这个空缺。那么偏右的保守阵营还会保住五位大法官的绝对优势。

而一个更令民主党头疼的问题是,偏左的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已经是83岁的高龄,因此她在未来几年中随时可能退休。如果Ginsburg在未来4年内退休,那么届时的特朗普总统将极有可能再提名一位保守派法官。由于共和党控制了国会山,因此总统的提名应该会顺利被国会通过。到时候法院里的保守派对自由派的票数之比就是6比2(假设Breyer继续保持中立),左派完全处于下风。

就像Boehner说的那样:总统只不过做4年,大法官可是要持续二三十年,甚至更长呢!以2016年11月来划分的话,美国在这条分水岭之后向右走的趋势已经基本明朗。这个趋势所造成的影响,可能会持续很多年。

通过学习美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对于民主和法治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防止自己以后犯类似的错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数据来源:

Martin Luther King, Jr., Response to Award of American Liberties Medallion at the 58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 (May 20, 1965)

http://www.stanfordlawreview.org/wp-content/uploads/sites/3/2010/04/Rhode_0.pdf

http://www.factmonster.com/ipka/A0774837.htmlhttp://www.house.gov/content/learn/legislative_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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