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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将引起劳动法领域的五大变化,工资单考勤表将保存三年

作者:曹琪 公职律师

        《民法总则》在举国瞩目下审议通过,成为未来我国公民的生活百科全书,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百姓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遵循《民法总则》中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定,随着他的出台,劳动法律法规将出现一系列重要变化。


一、村居委会将成为劳动用工主体,承担用工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居委会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村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村居委会聘用劳动者为村居民服务较为普遍,而村居委会无法为这些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其它各项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能受理劳动者向村居委会主张补缴社保费、加班工资、工伤的争议,劳动监察部门也无法受理类似的投诉。《民法总则》第101条将村居委会等列为定义为特别法人,独立承担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村居委会将成为劳动用工主体将毋庸置疑,将承担劳动用工责任。


二、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工资单考勤表的时间将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尽管《民法通则》没有废止,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时效将改为三年,那么用人单位保存工资单、考勤表的责任将至少三年。同样道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的规定的也许将延长至三年。随着这些修改,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和法院保护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诉求也将延长至三年。但是,笔者无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的规定是否会被修改作出预测。


三、时效制度将成为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技巧,不请律师可能会吃亏

        诉讼时效理论认为,超过时效的,原告将丧失胜诉权。本次《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调整,更加尊重原被告之间的意思表示,对诉讼双方的法律知识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履行相关支付责任,事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将不受时效约束。《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当用人单位没有以诉讼时效抗辩时,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需要按照劳动者的诉求进行审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某一次诉讼中,劳动者主张了若干项权益,某些权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以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需要继续审理劳动者的诉求并作出判决。


四、劳动者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多个用人单位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在发生合并的情况下和《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没有差别,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发生分立,《劳动合同法》的意思是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承担责任,然而《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对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劳动者可以就分立前的权益要求分立后的所有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局限于劳动者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


五、私了的工伤赔偿协议赔偿过低劳动者可行使撤销权

        《民法总则》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等情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授予了明确撤销权,但是对撤销权规定了期限。即重大误解的撤销权为三个月,其他情形为一年,最长期间为五年。例如,劳动者在误认为自己工伤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形下签订了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工伤赔偿协议,当他发现时,应该在三个月内通过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劳动者在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期间规定是此次《民法总则》新创设,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执法部门及时的予以适用,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时调整和应对。

        当然,《民法总则》对劳动法领域的影响还不止这些,例如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上规定了除了书面、口头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适用也较为普遍,劳动者通过数据电文发送的辞职报告、用人单位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或者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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