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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某中介公司起诉买房人,要求其支付佣金及滞纳金十多万元【案号:上海市普陀法院(2017)沪0107民初5431号】。我代理买房人,经过两次开庭,中介公司以做笔录的方式撤诉。两战而屈人之兵,结果非常好,是一个典型案例。抛开这个案子,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一、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站在中介公司相对方(一般是买房人)的角度看攻与守

 

之所以说“中介公司相对方(一般是买房人)”,是因为对于佣金,居间合同一般都约定由买房人承担,但是也有少数的居间合同约定由卖房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如果居间方诉请的是违约金,则起诉卖房人和买房人都有可能。

 

1、攻

所谓“攻”,是指起诉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在这样的案子里,重点要抓住《合同法》第425条,即“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里面重点抓住两点:(1)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居间人有重大的过错或恶意。比如,标的房屋存在非常大金额的抵押,或者标的房屋有查封,或者居间方明知卖房人债务缠身标的房屋随时可能会被查封等等,还忽悠买房人签订居间协议、甚至居间版房屋买卖合同、甚至网签合同。(2)损害委托人利益,即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比如,买房人付了定金或者部分房款甚至全部房款,但是既拿不到房子,也拿不回已付款和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2、守

所谓“守”即买房人或者卖房人对居间方起诉其要求其支付佣金或违约金进行答辩。对此,要以《合同法》第426条和第427条为基础,如果符合条件同时利用第425条。

 

在运用《合同法》第426条和第427条的时候,重点要抓住“合同成立与否”这个关键。(1)如果合同成立了就要支付报酬。即便中介方还有很多工作没做(如协助办理贷款、过户、交房等),上海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60%左右的居间费;(2)如果合同未成立,则买房人或者卖房人只需支付居间方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就是几千元的劳务费。  那么,什么是“合同成立”?对此,签订了网签合同算是合同成立,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签订了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算不算合同成立?对此,有争议。有些法院认为合同已经成立,有些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

 

所谓的如果符合条件同时利用第425条,意思是虽然第425条主要是用来进攻的,但是第425条也有“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即如果居间方的过错不是很大,且给房屋买卖双方或者一方造成的损失不是很大,可以作为拒绝支付(或者降低)佣金或者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举轻以明重,如果居间方过错很大,给房屋买卖双方或者一方造成的损失很大,当然也可以作为拒绝支付(或者降低)佣金或者违约金的抗辩理由。

 

 

 

附案例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秦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参考案例,非正文】

 

案情简介:叶某某是上海市松 江区***弄***号16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2012年3月21日,叶某某委托案外人徐某全权办理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并经公证处予以公证,委托事项包括:代为办理系争房屋为本人或第三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代为办理贷款抵押有关的一切手续,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代为办理系争房屋 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文件;代为归还系争房屋中的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借款,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代为办理上门看房、代为签订协议(收取定金)、代为签订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代为办理买卖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相关手续、领取房地产转让价款、并协助买卖方办理按揭贷款手 续;代为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代为领取系争房屋的原始资料;委托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委托书中对办理系争房屋买卖中的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案 外人杨某及陈某是中原公司的工作人员。2012年10月1日,在中原公司的居间下,叶某某的代理人徐某作为出卖方(甲方)、秦某某作为买受方(乙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058041)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在合同第1.4条“是否设立抵押”、“是否设立租赁”一栏中均未 填写内容;系争房屋总价款为1,465,000元;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后50天内前往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乙方应于签订示范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当日,通过居间方转付或自行支付甲方首期房价款(含定金)500,000元……;甲、 乙双方应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若有)登记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交易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如甲、乙双方在签订示范合同时,依据限售政策以及乙方的相应情况确认乙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甲方同意将已收款项返还乙 方。房屋买卖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2年11月13日,在中原公司的居间下,秦某某(乙方)与叶某某(甲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12年12月31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确 认,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第九条第(三)项约定,……按现有政策规定,因秦某某不具有购房资格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附件五载明,系争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有”。该合同对系争房屋的其他买卖 事宜进行了约定,徐某作为叶某某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上 述合同签订后,秦某某分别于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1日、2012年11月17日支付给徐某20,000元、80,000元、 400,000元,合计支付500,000元。2012年12月12日,秦某某支付给陈某85,150元用于代叶某某缴纳系争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款。 2014年4月3日,秦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叶某某于2012年10月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058041);2、解除其与叶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签署的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29209);3、叶某某配合秦某某办理《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29209)的网上备案撤销手续;4、叶某某返还秦某某已付购房款和代缴税款共计585,150元;5、叶某某赔偿秦某某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以585,15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暂计至2014年3 月31日为46,832元);6、中原公司对上述第4、5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责任。原 审另查明,2010年1月20日,系争房屋被核准设立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为银行,债权数额为520,000元;2012年3月27日,系争房屋被核准设立 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为案外人魏某,债权数额为400,000元;2012年12月14日,系争房屋被核准设立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为案外人杨某,债权数额为 600,000元,该房地产登记簿备注栏载明“已就相关事项,询问了双方当事人”。2012年12月18日,系争房屋被原审法院(2012)松民一(民) 初字第9409号案件查封;2013年1月16日,系争房屋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四(商)初字第15号案件查封;2013年2月8日,系争房屋被原审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309号案件查封,2013年5月15日,系争房屋被原审法院(2013)松执字第2110号案件查封。 在 原审法院此前受理的(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309号案件中,秦某某提交了其于2012年12月24日出具的关于告知中介(中原地产保利店)和房产授权人(徐某)归还税款和房款的函一份,载明其向叶某某的代理人徐某及中原公司的工作人员支付了房款500,000元及税款85,150元,共计 585,150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三款:“按现有政策规定,因秦某某不具有购房资格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秦某某正式书面通知中介和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税款和全部房款。徐某表示在 2012年12月26日已收到该解除通知。本案庭审中,中原公司表示没有收到告知函。同时,秦某某还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结婚证,证明自己于2013年2月 22日结婚,之前属于外地来沪单身人员,不具备上海市的购房资格,故自己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了解除权。本案庭审中,中原公司对于结婚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013 年3月7日,派出所工作人员给杨某制作了询问/讯问笔录,杨某承认是中原公司的销售顾问,其陈述秦某某、叶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秦某某支付了首付加税款共计60多万元,后来听说好像房子有纠纷,秦某某不想买这套房子了,中介就一直找下家来买系争房屋,在此之前要先解除秦某某、叶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后来发现网上无法取消买卖合同,其去交易中心拉产调时发现系争房屋已经被查封了;外地人可以在上海买房,但必须要有结婚证、社保税单(证明在上海交社保 12个月以上)才可以买,秦某某具备在上海买房的条件,他有军官证和结婚证就可以了,虽然秦某某目前没有结婚证,但秦某某说2013年1月4日去领结婚证或更早,所以买卖合同时间拖得比较久,导致后来过户前房子就被查封。同日,派出所工作人员给陈某制作了询问/讯问笔录,陈某承认是中原公司大学城店经理, 其陈述秦某某、叶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秦某某将税款打入自己的账户让陈某去办理缴税。2012年11月初,陈某帮秦某某去缴交易税后,才发现秦某某不 具备在上海购房的资格,然后和秦某某说了以后,帮他另找一个买家买房子,再把秦某某付的钱退还,在和找好的买家交易时,才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无法进行交易,所以秦某某的钱也没拿到,后来秦某某就一直找中介,徐某由于将钱还给了银行,房子也无法交易,所以也不肯将50万元还给秦某某;秦某某当时到中介处购房时,将自己的情况向中原公司工作人员讲过,秦某某担心自己不能买,陈某等咨询过中原公司的交易按揭员,中原公司的交易按揭员讲在沪军官是可以购买的, 所以中介才受理。对于上述询问/讯问笔录,秦某某认为结合杨某和陈某的笔录可知,当时中原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秦某某有军官证所以可以买房,其在中原公司的误导下以为自己具备 购房资格,故与叶某某签署了相关协议并支付了房款,但仍被房产交易中心认定不具备购房资格,秦某某、叶某某之间的房屋过户无法完成是由于秦某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的。中原公司则表示秦某某是告知中原公司工作人员在过户前就能办理出结婚证,在杨某的笔录中很明确载明秦某某会在2013年1月4日去领结婚证或 更早时间;当时秦某某虽然告知了相关情况,但他表示会去办理结婚证,过户时是符合限购条件的,秦某某还是可以过户的,房屋无法过户是因为秦某某单身导致。原 审庭审中,关于系争房屋交易税费的负担,中原公司表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是明确约定由出卖方承担,而秦某某则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146 万,示范合同的价款是130多万,差额就是用来支付税费的,税费是约定由秦某某承担的,秦某某的陈述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秦某某的费用都是转账给中原公司的陈某的,陈某也确认是作为税款,结合税单也可明确。关于杨某作为房屋抵押权人设定的抵押,秦某某认为是虚假抵押,是阻碍秦某某过户的行为,其没有委托过杨 某办理抵押,该抵押对于秦某某交易更不利;中原公司则表示秦某某限购,且已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叶某某,为了避免费用无法退还,听取秦某某意见后办理了抵押,确实没有抵押的债权,只要抵押各方到场抵押就可以撤销,抵押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抵押。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078号】首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秦某某、叶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系争房屋在交易过程中,因秦某某不具备在上海市购房的资格而导致买、卖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过户登记等手续,秦某某根据双方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秦某某向叶某某的售房代理人徐某发出解除通知后,徐某于2012年12月26日收到,故秦某某与叶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于2012年12月26日解除。其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买、卖双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二)中的约定,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的手续,故对于秦某某主张的叶某某配合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上备案撤销手续,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合同解除后,叶某某应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秦某某,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确认由叶某某的代理人 徐某收取的500,000元,叶某某应予返还;至于秦某某支付给陈某的85,150元,系秦某某为完成系争房屋的交易,委托中介工作人员代叶某某缴纳的税费,该笔款项亦应由叶某某予以返还。对于秦某某主张的叶某某按年利率6.15%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应从叶某某代理人徐某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后起算,即从2012年12月30日起算至叶某某实际支付之日止。 再 次,关于秦某某主张的中原公司对秦某某已付的购房款、代缴的税款、利息损失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即凡是能够影响到委托人订立合同、作出选择的事项,都应向委托人报告,在必要的时候居间人应当进行调查,以了解真实情况,使委托人能更好的判断是否应 订立合同。本案中,一则,中原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活动中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据中原公司销售顾问杨某陈述,其知悉外地人在上海购房必须要有结婚证,社保税单才可以购买,而中原公司的门店经理陈某陈述,秦某某向中原公司询问时讲过自己的情况,也担心自己不能够购买,中原公司在咨询过自己的交易 按揭员之后,表示在沪军官是可以购买的,也同意为秦某某提供居间服务,秦某某基于中原公司的承诺与叶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和交易税款,后却因自身被限购的原因无法完成系争房屋的交易过户,在叶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难以收回已付的款项;此外,对于系争房屋上存在的银行及个人的抵押情 况,中原公司在促成秦某某、叶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未明确提示,中原公司应对其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则,与秦某某相比,中原公司是专门通过提供有偿居间服务的市场主体,具有专门的资格、人员和设备,专业化程度较高,并依法受到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监督管理,应当具有 更高、更专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中原公司虽辩称秦某某购房时没有告知中原公司详细的信息,中原公司也要求秦某某填写了限购政策告知函,但秦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中原公司也无法提供秦某某填写过的限购政策告知函进行核对,且其辩称意见与门店经理陈某的陈述相互矛盾,对此法院不予采 信。中原公司为促成双方签约,非但未审慎核查秦某某的购房资格,而且在秦某某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承诺秦某某可以购买,秦某某在相关居间的能力、限购政策知悉程度弱于中原公司的情况下,基于对中原公司委托居间的信任作出了错误的购房意思表示,造成秦某某解除合同,本可以避免的购房款等损失难以追回,过 错程度较大,应当承担更高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秦某某作为购房人,对于上海市的限购政策、房屋基本情况等亦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秦某某、中原公司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中原公司应当在35万元的范围内就叶某某无法返还的部分对秦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9号 】本院认为,秦某某、叶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限购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均有明确的约定,即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还分别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之前(《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及同年12月31日之前(《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从前述合同中均约定有限购的条款看,在订立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对秦某某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属于限购对象均为明知,中原公司在居间过程中亦应曾提示过限购问题。秦某某原审中向法院提供的结婚证载明的内容表明,其于2013年2月22日方领取结婚证,根据上海市的房屋限购政策,在2013年2月22日之前,秦某某不具有在上海市的购房资格,故在前述合同约定的系争房屋的过户期限内,买卖双方无法办理房屋的过户交易手续。中原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理应在居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 过程中就秦某某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属于限购对象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据此对房屋的过户时间予以合理确定,谨慎签约。前述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期限之前,买卖双方实际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此,秦某某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对约定期限之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在促成秦某某、叶某某订立履行 步骤不够周密的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的居间行为亦有所不当,而中原公司作为居间方,亦应当对此承担次要的责任。根 据查明的事实,虽然此后秦某某于2013年2月22日领取了结婚证,取得了在沪的购房资格,继续履行合同关于限购方面的障碍已经消除,但在秦某某、叶某某 约定的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期限之内,房屋于2012年12月18日起被法院依法查封,从而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且属于叶建宜方涉诉所致,故在此情况下,秦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叶某某返还购房款和代缴税款及相应利息损失。原审对于秦某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及相应利息 等诉请予以支持,当属无误。由 于并非秦某某属限购的原因导致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完成交易过户,而是叶某某自身涉诉导致房屋被司法查封所致,但考虑到中原公司在促成秦某某、叶某某订立 买卖合同过程中的前述不当行为,秦某某因轻率与叶某某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发生的购房款等难以追回的损失,则应由中原公司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中原公司以次要责任为限在10万元的范围内就叶某某无法返还的部分款项对秦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审对于中原公司过错责任的确定及所承担责任的判决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外,本院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若中原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则其有权向叶某某依法追偿。

 

 

案例二:上海福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袁某居间合同纠纷案【参考案例,非正文】

 

案情简介: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为袁某及案外人袁某某。2013年9月18日,福家公司(居间方,丙方)、袁某(出售方,甲方)、案外人顾某某(购买方,乙方)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买卖关系成立,甲乙双方各向丙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1%的佣金;因房产交易过户需要,双方同意在2013年10月27日前到丙方指定地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补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签署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并向丙方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2%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签署的,则定金归甲方所有,同时,向丙方支付本次房屋成交总价2%的违约金;如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的,则各向丙方支付本次房屋成交总价1%的违约金;佣金支付时间为甲乙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当日。协议另对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户口问题等作了约定。2013年10月5日,袁某与案外人顾某某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经双方同意终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袁某返还定金11万元,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326号】福家公司、袁某及购买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袁某由于自身原因未在居间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购买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违约,袁某亦因此向购买方承担了一定的违约责任。现福家公司以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买卖关系成立,甲乙双方各向丙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1%的佣金”为由要求袁某支付佣金,但袁某辩称福家公司居间未成功,无权要求支付佣金。原审法院认为,协议虽详细约定了买卖条件,但仍无法囊括全部重要条款,如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逾期付款、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等。应当指出,房地产买卖属重大民事行为,签订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二手房买卖双方最终能够顺利完成交易的必备条件,也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二手房交易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按照房地产居间行业的通常惯例,居间方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行政管理部门推行的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为其居间服务成功的标志。同时,协议本身也约定了买卖双方除签订本协议外,还需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另外,协议明确约定,佣金支付时间为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当日,根据上述论述,此处“买卖合同”应当理解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已协商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情况下,该佣金支付条件已无可能实现。综上,福家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居间义务,要求袁某支付佣金,难以支持。考虑到福家公司作为居间方,确为袁某出售系争房屋提供了部分居间服务,袁某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支付2,500元劳务费,原审法院认为该金额尚属合理,予以准许。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48号】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福家公司、袁某及购买方虽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此后由于出卖方袁某的自身原因,买卖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议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原审法院对居间合同的法律特性、所涉权利义务、佣金的取得条件等已作充分阐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所涉的居间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福家公司无法再提供后续服务的角度出发,酌情准许袁某支付福家公司劳务费2,500元,并无不当。福家公司上诉以居间合同已成立,买卖合同的不能履行并非其所致为由,要求全额收取佣金,因福家公司现实际履行的部分居间义务与整个买卖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的居间义务确有所不同,故本院对福家公司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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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7.3.5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7.3.1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7.2.28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

2017.2.26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2017.2.25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7.2.23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2017.2.22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2017.2.21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2017.2.16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2017.2.15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

2017.2.14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2017.2.13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2017.2.12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

2017.2.10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7.2.9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

2017.2.8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2017.2.7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2017.2.5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2017.2.3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

2017.2.2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

2017.1.21涉及刑事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7.1.18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2017.1.17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7.1.11《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2017.1.6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由

2017.1.5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2017.1.4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2017.1.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

2017.1.2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2016.12.31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签字说起

2016.12.30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2016.12.28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

2016.12.25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2016.12.22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2016.12.20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

2016.12.17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16.12.14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

2016.12.12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2016.12.11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2016.12.7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6.12.5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2016.11.29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2016.11.28 2016.11.28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2016.11.26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2016.11.24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2016.11.23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

2016.11.22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2016.11.21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2016.11.20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2016.11.19因房屋买卖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房价上涨的利益如何分配?

2016.11.18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2016.11.17《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

2016.11.16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2016.11.10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2016.11.3卖房子附带自行车库?

2016.11.1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10.28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2016.10.27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2016.10.25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016.10.23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2016.10.22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2016.10.21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10.18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2016.10.17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2016.10.16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2016.10.15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6.10.13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2016.10.10买房人与卖房人的户籍分册立户后,买房人是否还可以向卖房人主张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2016.10.9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016.10.8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2016.10.7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

2016.10.6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2016.10.3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2016.10.2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2016.10.1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2016.9.30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2016.9.28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2016.9.27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2016.9.26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2016.9.25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2016.9.23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2016.9.22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2016.9.21房价多写,效力如何?如何证明?

2016.9.19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2016.9.17“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2016.9.16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6.9.15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2016.9.14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2016.9.13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6.9.12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2016.9.10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2016.9.9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2016.9.8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2016.9.7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2016.9.5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6.9.4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6.9.3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016.9.2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2016.9.1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2016.8.31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2016.8.30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2016.8.29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2016.8.28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2016.8.27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2016.8.26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2016.8.25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2016.8.24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8.23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6.8.22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2016.8.21(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2016.8.19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2016.8.18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2016.8.16“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2016.8.15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2016.8.14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2016.8.13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2016.8.11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6.8.10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2016.8.9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6.8.8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2016.8.7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2016.8.5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2016.8.4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8.3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2016.8.1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7.31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6.7.30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2016.7.29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2016.7.2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2016.7.27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2016.7.26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2016.7.25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7.23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2016.7.22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2016.7.21《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2016.7.20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2016.7.18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7.17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2016.7.16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2016.7.15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2016.7.14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2016.7.1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2016.7.10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7.9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6.7.8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2016.7.7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2016.7.6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2016.7.5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2016.7.4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2016.7.3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2016.7.2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6.6.29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2016.6.28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2016.6.27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2016.6.26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2016.6.24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6.6.23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2016.6.22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2016.6.21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6.20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016.6.18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6.6.16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2016.6.15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2016.6.14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2016.6.13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6.12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2016.6.11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2016.6.9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6.8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016.6.6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5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2016.6.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

2016.6.3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2016.6.2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2016.6.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2016.5.31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2016.5.26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2016.5.25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2016.5.24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2016.5.23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2016.5.22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2016.5.19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2016.5.16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2016.5.15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6.5.13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2016.5.12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2016.5.10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2016.5.6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2016.5.4《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5.2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2016.5.1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2016.4.29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2016.4.27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2016.4.26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2016.4.25“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4.23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2016.4.21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2016.4.18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4.16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2016.4.15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4.10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2016.4.8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2016.4.7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2016.4.6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2016.4.4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2016.4.3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4.2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2016.4.1“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2016.3.31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2016.3.30“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2016.3.29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2016.3.27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2016.3.26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3.25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2016.3.22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2016.3.21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2016.3.20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2016.3.17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2016.3.14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016.3.13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2016.3.12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2016.3.11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2016.3.10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2016.3.9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2016.3.8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6.3.7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2016.3.6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2016.3.5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2016.3.3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2015.12.19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5.11.20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2015.10.6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2015.9.26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2015.7.17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2015.6.8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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