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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缺乏制约成法律盲区

留置权缺乏制约成法律盲区

根据1995年出台的《人民警察法》,民警可对嫌疑人进行现场盘问、检查,针对“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等情况,还可带到派出所进行“继续盘问”24小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2004年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又重申了这一权力。

这种由警察“继续盘问”衍变而来的“留置”程序,实际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而公权对限制公民自由的处分,理应慎之又慎。

首先,留置期限过长,失于严苛。主要适用于治安案件的留置程序,其期限比适用于刑事犯罪的拘传还要长——普通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而留置却可长达24小时。

其次,留置缺乏必要程序制约,按《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警察留置公民12小时,不需要办任何法律手续;留置24小时,只需要派出所领导同意。

第三,留置可以长达24小时,形成实质上的羁押,但警方却不提供必要的食宿。目前,留置程序一般在派出所候问室执行,候问室是没有基本的卧具、餐具的,派出所也没法定义务提供饮食。

第四,留置缺乏明确救济渠道。由于留置游离于《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目前有很大争议,导致被“留置”的公民很难通过正常的行政诉讼、复议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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