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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信力:检察权运行的重要前提
执法公信力:检察权运行的重要前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正义网 
检察日报社、湖北省检察官协会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近日在湖北鄂州共同举办了主题为“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检察发展论坛第二次会议。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和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与会人员就“执法公信力的一般理论问题”、“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实践问题”、“检察职业道德与执法公信力”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形成了普遍共识。本次论坛进一步夯实了执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指明了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正确方向,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执法公信力的一般理论问题 

  与会人员对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现实意义达成了高度共识。大家一致认为,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是司法、执法机关面临的一项战略任务,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复杂性,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战略的重要举措。 

  有专家认为,“公”是指公众,而不是指个人或少数人;“信”是指信仰、信赖、信誉、信用;“力”是指作用力、影响力、权威力。执法公信力具有双重涵义,包括执法机关是否依法执法和公众是否信服。有专家指出,公信力最初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其研究对象首先是国家的公信力问题。简言之,司法公信力就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能力。许多检察系统的代表认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其中,“信用”是前提和基础;“信任”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 

  有专家分析指出,从司法公信力的流变来看,司法公信力具有历史性、稳定性和不均衡性等特性;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来看,其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公正性、能动性和不对称性等特性。有检察系统的代表认为,执法公信力的来源具有多元性,执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具有广泛性,执法公信力的主客观表现具有差异性。有代表认为,执法公信力在根源上具有坚实的宪政基础,以人民授权为根本;在内容上具有明确的职能要求,如检察机关执法以履行法律监督为基本途径;在目标上具有鲜明的工作指向,以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为宗旨。 

  有专家认为,执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的权威性、执法主体的公正性、执法过程的开放性、执法裁判的权威性等。有代表认为,从内部要素来讲,司法公信力由司法主体要素、过程要素、结果要素构成。在司法主体要素方面,司法人员要具备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和高超的司法技能;在司法过程要素方面,要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结果要素方面,要实现实体公正。有代表提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应由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对公众诉求的回应力、检察决定的说服力、检察官的战斗力和检察监督的约束力等五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要素构成。 

  ■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实践问题 

  与会代表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现状和制约因素。大家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面临诸多挑战和考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并不容乐观。执法公信力建设还存在理念缺失、制度缺失、公众法律意识欠缺、司法活动较易受到干扰等亟须解决的问题。有专家指出,当前中国社会对司法执法的期待过高、理解不够等因素可能影响了司法执法在民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还有专家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历史原因、体制原因、公众素质原因、法律信仰缺失原因等。多数检察系统的代表指出,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比较多,总体上包括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在外部主要受到了法律制度、办案环境和执法保障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内部主要受到了执法理念、执法素能、执法行为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来自北京、广东、辽宁、江苏、湖北等省市检察机关的与会人员分别介绍了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经验做法。有代表认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虽然需要内外兼修,但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主线,检察机关只有围绕中心开展工作才能提升执法公信力。有代表指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要结合法律监督的各项具体职能进行;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建设一支公正、高效、权威、严格执法的检察队伍,将先进的执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执法行为;要推进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的内部制度,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要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有专家建议,可借鉴国际廉政考评体系的做法,从主观印象、客观评价、亲身经历等三个方面建立健全执法公信力考评的指标体系。 

  有专家还建议,司法执法机关要有所调整,充分理解中国各地区和城市、农村之间的差别,拒绝教条主义、法条主义,要有司法灵活性;要改善执法方式,综合运用救济手段维护公众利益,并力求可行,力求合情合理;要适度进行选择性执法,以获取声誉收益的最大化;要重视司法执法的公关工作,及时向媒体和公众传递重要信息;对网络民意、常识、中国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共识以及司法执法机关行动的系统制度后果,要有深刻理解和足够的政治敏感性。 

  ■检察职业道德与执法公信力

  有代表强调,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通过抓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检察职业道德的要义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有代表指出,人民群众对专司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的道德操守有更高的要求。当前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内化程度不够,缺乏约束性;检察职业道德价值认同不够,缺乏引导性;他律机制单一化,缺乏实效性;教育内容陈旧空泛,缺乏亲和性。这些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妨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有代表在分析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价值、条件的基础上,提出要构建检察官职业道德价值体系、创新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方式方法、健全完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考评机制,为执法公信力提供根基。有代表认为,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关键是要抓住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的“道德信念”这一中心环节,要通过检察官准入制度、培训制度、保障制度、评价制度等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凸显检察官职业道德法律化的刚性约束,促使检察官产生职业道德认同,从而形成职业道德信念,最后自觉表现为职业道德习惯。有代表建议,要丰富载体,创新形式,推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即:强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察干警道德水准;积极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规范的职业行为准则。有代表认为,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应致力于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即:深化学习教育机制,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内化于“心”;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固化为“制”;运用素能培养机制,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转化为“能”;落实检务督察机制,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外践于“行”;强化道德实践机制,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取信于“民”。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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