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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犯罪与刑罚》
 1764年,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传世之作,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体现着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原先在阅读此书之前,以为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是在捧读这本书时,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不仅言简意赅、文笔犀利,而且逻辑缜密、高瞻远瞩。更为难得的是,全书文笔优美、语言形象生动。笔者完全被贝老字里行间洋溢的正义和热情所折服,就感觉像穿越了时空,到两百多年前听他讲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有如醍醐灌耳。特此整理记录在此书和相关书目中的收获。分为对《论犯罪与刑罚》写作背景的介绍、主要内容的总结、写作特色的论证,以及谈谈笔者看完此书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写作背景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封建刑法制度的蒙昧主义不断激化社会矛盾。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与自己价值观念相对立的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随着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日趋成熟,贝卡利亚就是那个去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的勇士,他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让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将一系列对封建刑法制度振聋发聩的控诉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浓缩在了这本七万多字的书中。

  二、主要内容

  全书共有47章,除去对某些个罪以及对司法活动中涉及的问题所进行的阐述,就是围绕着以下几条主线: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主要体现在,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他更认为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和公开;他认为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他更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他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律认为:所有的臣民都平等地依存于它,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种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他更认为“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二)犯罪与刑罚相对称

  首先,贝卡利亚提出了“犯罪阶梯”,即“既然存在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按高到底顺序排列。”

  同时,他认为既然有“犯罪阶梯”,那么也很需要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即犯罪代价的“价目表”。这样将二者统一起来就有了后世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即“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否则,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导致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

  (三)提倡刑罚的宽和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必要手段,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他主张刑罚应该是必需的且尽量轻微的,认为死刑超越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他主张附条件地废除死刑,他认为死刑不是一个正常的、组织优良的、法制健全的社会里所应当出现的。具体见解如下:

  首先,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他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献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由作出最新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其次,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适用终身苦役刑,比适用死刑更能产生威吓效果。他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力性,我认识刑罚的延续性”;再者,死刑给人们提供残酷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时一种荒谬的现象。”;最后,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而且一旦发生适用错误则无法挽回。

  因此,贝卡利亚的死刑思想可以被概括为:在法制社会里彻底废除死刑。

  (四)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

  在刑法目的观上,贝卡利亚吸收了格劳秀斯的改造目的观和霍布斯的预防犯罪目的观,反对报应刑,注重对罪犯的特殊预防和对其他公民的一般预防。

  首先,贝卡利亚对报应刑论持彻底的否定态度,认为“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预防犯罪,并标明了双重预防的思想。他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尽管“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概念是由贝卡利亚之后的边沁所提出的,但贝卡利亚已经清楚地表达了这个层次的思想。而且,在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中,他更强调一般预防的价值。他更进一步认识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不能仅靠适用刑罚来达到。可见,他并不是一个“刑罚至上论”者。

  (五)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贝卡利亚在论述刑罚追求最佳效果时,认为适用刑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刑罚与犯罪相适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又具体涵括:第一,刑罚相均衡。他认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犯罪能给犯罪人的满足就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动机力量就越强,提供给人们心理上的阻止这种犯罪欲念的阻力也就应当愈大,即刑罚也应当越重;第二,刑罚相类似。他主张,刑罚应尽可能同犯罪的属性相类似,这样可以使未犯罪的人们最简单、直接、形象地预见到犯罪的相应后果,在他的行为后果同行为内容之间建立可感的心理联系,得出“每一刑罚都是同类犯罪的直接结局”的结论,从而遏制其可能的犯罪欲念。

  其次,刑罚的及时性原则。他认为,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法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成果。

  再者,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原则。“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他认为,即使刑罚并不严酷而是有节制的,只要它能确定不移地成为犯罪的后果,就足以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基于此种观点,他否认受害人、司法官或君主对于具体犯罪人的宽恕权或恩赦权。

  贝卡利亚提出的上述刑罚原则,都密切围绕着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展开,而且处处表现出对于报应刑论和严刑峻罚思想的批判。

  (六)犯罪的预防

  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首先,他认为要预防犯罪,就应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应该把法律制度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让法律少为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其次,他认为要预防犯罪,就应该让光明伴随自由,让科学发挥作用。他说“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再者,他主张,预防犯罪的措施还应当包括“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奖励美德”,“完善教育”等等。

  三、写作特色

  本书的写作特色独树一帜,在众多经典法学书目实为难得一见的,以下笔者将摘取部分精彩句子和段落来论证各种此书的写作优点:

  (一)言简意赅,点石成金

  1.“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组织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2.“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显著特点。”

  3、“生活在一个法律不是一门学识的国家该多么幸福。”

  4.“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5.“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6.“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7.“超越法律限度的刑法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二)文笔犀利,一针见血

  1.“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

  2.“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

  3.“死刑是一场国家同公民的战争。”

  4.“使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

  5.“悬赏不是在预防犯罪,相反,倒是在增加犯罪。这是软弱国家的招数,在那里,法律只不过是对一座分崩离析的大厦做的临时修补。”

  6.“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

  7.“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

  (三)远见卓识,高瞻远瞩

  1.“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2.“随着一个国家日益走向光明,忠实和信任也变得日益必要,并日益趋向于同真正的政治结合在一起。”

  3.“立法者像一位灵巧的建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

  4.“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该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5.“法官对每个刑事案件都应进行完整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四)逻辑缜密、充满思辨

  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样的保管还不够,还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2.“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

  3.“从无知的愚昧到哲学的明达,从专制到最终的自由,经历着痛苦而必须的过渡,在这一过程中,有整整一代人为后代的幸福作出了牺牲。然而,一旦人们的心灵安静下来,一旦焚尽国家积弊的烈火熄灭下来,真理的前进步伐就由缓慢到迅速,真理就登上了君主的王位,并被供奉于共和国的议会之中。”

  (五)形象生动,惟妙惟肖

  1.“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2.“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之中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师范,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3.“人们常常只注意建造一些防止公开保障的坚固的堤坝,却看不到那些不起眼的爬虫正在侵蚀着千里大堤,为河流的泛滥开辟着既可靠又隐蔽的途径。”

  (六)人文关怀

  1.“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

  2.“害怕痛苦的人都遵守法律,但是,死亡却消除了人体内一切产生痛苦的源泉。因而有什么力量能使自杀者停下他那绝望的双手呢?”

  3.“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

  4.“在同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中,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是不可能的。因为他认为“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里,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我称之“政治约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发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因为这种原因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相反,明智的法律应当“因势利导,将欲望的洪流分别输入很多同等的小河流,从而使哪里也不会出现干涸或泛滥”。”

  四、体会与启发:

  读完此书,笔者有良多的体会与启发,采撷如下部分以期和读者交流和探讨:

  第一,本书是感性和理性的交汇,既有控诉封建刑法制度的跌宕起伏,又有对未来刑事法律发展方向高瞻远瞩的娓娓道来,整本著作看下来就像听一场交响乐。并且,这书上的每一页都有令人拍案叫绝的句子甚至段落,整本书看下来真是令人大块朵颐。更难能可贵的是,此书通俗易懂,是一本不需要法学资质也能读懂的法学经典著作,这就扩大了阅读人群,让更多人能够领略法律和思辨的魅力。

  第二,贝卡利亚在完成这本著作,从多学科角度(包括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生物学、物理学、数学)来论证自身观点的科学性,可谓旁征博引。这也造就了他思维的多向性和丰富的想象力。笔者有感,学科之间的确可以相通,跨学科也的确比较能出成果,比如学法律的学生可以多读一些社会科学类的书,可以触类旁通,也能让我们避免思维僵化。

  第三,贝卡利亚在写此书的几年前,加入了当时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中。在其中,他与一些激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切交往,这对贝卡利亚思想的启蒙和视野的拓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有感,开放式交流对年轻学者思想的影响具有可塑性的意义,真理往往产生于思想之间的碰撞,而不是闭门造车。

  第四,笔者认为,贝老提出的“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里废除死刑”的理想,的确是人类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它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纵览各个国家和地区,刑事法律发展的趋势都是在逐步废除死刑,如在去年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笔者更坚持,刑罚范围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其成员社会化的自觉程度,就当前阶段来看,世界各国还是有必要保留死刑,特别是对中国来说。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法律文化崇尚重刑主义,所以在当下国民对惩罚罪行严重的罪犯,还普遍存在适用死刑的依赖心理;其二,现在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也正是各种犯罪的高发期,所以死刑的保留对于当下中国进入风险社会的现状有着现实的意义。

  第五,书中有一句话笔者印象深刻,“我们的感情是有限的,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这让笔者想到中国的现状,明明有制度内的法律,而我们的社会却一直在制度外去适用法律以外的规则,即在法律制度文化大部分是由我们舶来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文化占据主导,但是在法律观念文化部分是由中国传统法律观念文化占据优势,这就形成了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的二元冲突,此种冲突的不相协调使得法律无法树立“至高无上”的权威。那么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要如何逐步矫正“缺少法律信仰”的弊病,这的确是我们好几代法律人必须要思考和努力的一个问题。

  第六,掩卷思考,贝卡利亚早在两百多年前就已经为刑法发展的方向描绘了壮丽的蓝图,但是两百多年后过去的各国现状却和贝卡利亚所描绘的理想差距还是很大。在此要借用在此书开头培根的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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