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首次要求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
作者:TPPERSON
从安徽、浙江、辽宁等地税务机关官网上的相关通知、培训及新闻资讯可知,税总7月份在税务系统内部发布了一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通知》(税总函〔2014〕317号),文件要求各地主管税务局开展一次全面性的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但是税总并没有公开发布317号文,看来真是在“不动声色”地进行着。根据 TPPERSON所知,这是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法实施以来税总首次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针对本次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特别提醒大家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款“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本次专题检查的期间最多是2008—2013年共计6年,从安徽、浙江等一些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一般会是2012—2013年,而根据近年专项检查的规定,如果涉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至2008年度)。
2、专题检查具体方式从安徽、浙江等一些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实施情况看主要是先要求相关企业采用自查方式进行一次自查,并在自查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自查表》,同时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对外支付台账、财务报表、相关税票等资料。
3、本次专题检查的具体实施时税务机关将会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采集企业财务报表、申报明细以及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信息,并科学制定检查指标,强化案头分析,查找风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风险分析面将达到100%。而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企业应逐级下发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对确实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4、本次专题检查的内容是分析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税款缴纳情况,查找潜在的税收流失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手段;目的主要是看是否存在应扣未扣税款及协定股息税率优惠的享受是否合理。所以大家主要应关注以下纳税风险点:
(1)董事会已作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未扣缴税款;
(2)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
(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
(4)非居民企业选择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地区,通过代理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协定的优惠条款进行税收规避;
(5)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税收风险。
(转载麻烦注明来源:中国转让定价网)
温馨提醒:
1、安徽、浙江、辽宁等地税务机关官网上的相关通知、培训及新闻资讯等可“阅读原文”;
2、“股息红利等有关政策”麻烦“阅读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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