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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母赠与曾孙房产,是否要交营业税?

问:曾祖母将住房无偿赠与给曾孙(第四代),是否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暂免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目前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因此,曾祖母将住房无偿赠与给第四代曾孙不属于上述财税〔2009〕111号文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属于视同销售该房产,应当根据财税〔2011〕12号的规定进行营业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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