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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输管道安全距离----手册(收藏)

一、管道与地面建筑物的间距标准

根据《GB50253-2003》标准

1.原油、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包含居民区、厂房、学校、菜市场等);

2.原油、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注: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可以缩小上述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

3.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上述1和2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4.原油、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5.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6.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7.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注: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可以缩小上述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

8.原油、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根据《石油天然气保护法》标准

1.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m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注: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2.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二、管道与地下构筑物的间距标准

根据《GB21447-2008》标准

1.埋地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严禁有直埋敷设的电缆,埋地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之间容许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序号管道类别平行交叉1热力管道2m0.5m2油管或易燃气管道1m0.5m3其他管道 0.5m0.5m

另外,A,特殊情况可酌减且最多减少一半值;B,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25m。C,水下的电缆与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2.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管道与其他埋地管道的敷设:

(一)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可同沟敷设。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应防止干扰腐蚀;

(二)被保护管道与其他埋地管道交叉时,二者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m。

根据《YD5102-2010》标准

直埋光(电)电缆与高压油管的最小净距:平行10m,交越0.5m。

根据《GB50251-2003》标准

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

根据《CDP-G-OGP-001》标准

当油和气管道并行敷设时,输气管道的相关参数决定并行间距。

同沟敷设段管道的最小并行间距应符合下表:

公称直径DN400以上DN400-800以上DN800以上最小并行间距(m)1.01.21.5

三、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交流接地体的距离标准

根据《SY0007-1999》标准

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二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根据《GB21447-2008》标准

1.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敷设时控制的最小距离宜按下表规定执行:

地形

电压等级

≤3

6-10

35-66

110-220

330

500

最小距离/m

开阔地区

最高杆(塔)高

路径受限地区

1.5

2

4

5

6

7.5

注: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2、一般情况下,交流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与埋地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下表规定:

电压等级1035110220330500临时接地0.513567.5铁塔或电杆接地135567.5

3、在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的距离不能满足表中的要求时或字路径受限地区,在采取隔离、屏蔽、接地等防护措施后,表中规定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水平距离应大于0.5m。

四、管道与公路、铁路的间距标准

根据《GB50253-2003》标准

1.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注: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可以缩小上述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

2.原油、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根据《CJJ37-2012》标准

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平行敷设。

根据《TB10063-2007》标准

1.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或架设时,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5m和50m,且距铁路用地界不小于3.0m。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2.管道宜下穿铁路,并应选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45度;

3.管道防护涵洞两侧各5m范围内严禁取土、种植深根植物和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4.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既有铁路涵洞内穿越;

5.采用开挖管沟埋设时,管段距离特大、大、中型桥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离小桥不应小于50m;

6.采用水平定向钻敷设时,穿越段距离桥梁墩台冲刷坑边缘外不宜小于10m;

7.穿越铁路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时,应采用在套管或涵洞之内敷设穿越管段,穿越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时,管段可采用挖沟直接埋设。

根据《GB50253-2014》标准

1.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2.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3米以外,且距离铁路线不应小于25米,如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

4.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距离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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