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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城镇可持续发展重要政策选编:《新莱比锡宪章 2020》

欧洲城镇可持续发展重要政策选编

陈炼 钱玲燕 李智 编译

引 言

城镇一直以来都是可持续发展政策中的重要实施载体。早在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首届全球可持续政策会议是对全球人类环境影响的首次评估,试图就如何应对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的挑战达成一个基本共识。会议提出的109项建议中,第一条就指出“乡村和城市聚集地的设计、改进和管理,需要考虑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的所有方面”,对城镇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新的愿景和要求。1992年里约地球峰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进一步提出了“促进人类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而在同期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28章中明确指出,由于该议程探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之中有许多都起源于地方活动,因此“地方当局的参加和合作将是实现其目标的决定因素。地方当局建造、操作和维修经济、社会及环境基本设施,监督规划进程,制定当地环境政策和规章,并协助执行国家和次国家环境政策。由于它是最接近人民的一级政府,因此它们在教育、调动和响应群众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里约地球峰会为欧洲城镇制定自身的城市发展政策指明了重要的方向,探讨和研究欧洲城镇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制定基准基本来自里约峰会。

1994年,在丹麦奥尔堡举办了首届欧洲可持续城镇发展会议并签署通过了《奥尔堡宪章》。该会议由欧盟委员会与丹麦奥尔堡市组织召开,600多位与会者在36场工作坊中对宪章草案进行了讨论,他们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均被纳入宪章最终版。地方环境倡议国际理事会(ICLEI)统筹会议内容,同时负责宪章的起草,并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城市发展与交通部共同完成了宪章的编写工作。80个欧洲地方政府和253位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与科研机构代表、顾问以及个人共同签署了宪章。通过奥尔堡宪章的签署,城市、乡镇和县发起了欧洲可持续城镇运动,并承诺加入《地方21世纪议程》,制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长期行动计划。所以,奥尔堡宪章可被视作部分有远见的欧洲城镇与相关机构在欧洲范围内以联合国《21世纪议程》为基础制定的声明,旨在启动《地方21世纪议程》,在地方层面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施长期行动规划。

《奥尔堡宪章》之后,欧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经由《从宪章到行动》(1996年)、《迈入21世纪欧洲各市长汉诺威呼吁》(2000年)以及《约翰内斯堡呼吁》(2002年)等一系列政策会议中不断加以拓展。而2004年在奥尔堡召开的“奥尔堡+10:激发未来”大会视为该长期进程中的里程碑。1000名与会者通过了作为会议声明的《奥尔堡承诺》。110名欧洲地方政府代表在大会闭幕式上签署了该声明。《奥尔堡承诺》的愿景在于促进综合、繁荣、创新、可持续的城镇发展,为所有居民提供高品质的生活以及参与城市生活各方面事务的路径。《承诺》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地方发展,遵循《奥尔堡宪章》中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将可持续地方发展的共同愿景转换为具体的地方目标与措施。在《奥尔堡承诺》的基础上,欧洲城镇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与需求,并在兼顾相关行动带来全球影响的情况下,选择优先领域。也就是说,《奥尔堡承诺》是欧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从纲领落实到战略协调行动的关键步骤。

在认识到欧洲城市所面临的挑战、机遇以及不同的历史、经济、社会与环境背景后,2007年于德国莱比锡举办的城市发展与区域凝聚力非正式部长会议制定了《莱比锡宪章:可持续欧洲城市》。该宪章旨在深化欧洲城镇城市发展的三大指导愿景,即要求欧盟各国发起相应的政治倡议,将莱比锡宪章中的原则和战略纳入国家、区域和地方发展政策中;推进城市整合性发展工具,支持有益于其实施的治理结构,并在国家层面创建其所必需的框架条件;促进基于欧洲多中心城市体系的平衡空间发展。鉴于欧洲城镇同样面临着经济和社会结构转型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巨大挑战,特别是高失业率和社会排斥等现象成为特殊且紧迫的问题。《莱比锡宪章》同样讨论了如何重塑城市整体环境下弱势城区的路径和行动策略。该宪章的出台对欧洲,特别是德国城镇发展政策的制定产生深远影响,是一份了解欧洲城镇可持续发展政策方面不可忽视的重要文件。

自2006 年12 月签署《奥尔堡承诺》后,德国绿色之都弗莱堡市开启了参与式可持续发展进程,并对《奥尔堡承诺》中最初给出的十项政策领域进行了补充,并添加了两项核心领域:教育和文化。这十二项政策领域分别从属于五大平行目标。基于此,市议会于2009年7月总计通过了60 项具体的城镇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政策行动的基础。这些目标将在未来数年内通过具体项目与措施来实现,同时每隔两年对这些具体项目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和报道,为下一步的政策制定提供详实而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2010年,弗莱堡市因其高品质的城市发展与规划荣获“年度欧洲城市”称号。同年10月,伦敦城市主义学会与弗莱堡市政府共同制定了《弗莱堡宪章》,在时任弗莱堡市规划局长达塞金教授的协调和组织下,弗莱堡政经学研各界人士经过充分酝酿和探讨,通过12项基本原则具体阐述可持续城市规划的基本框架,旨在为其他城市及城区在面向未来的发展中提供参考。与国内一些示范城市的愿景不同,弗莱堡宪章无意成为适用于所有城市系统、文化与气候带的最终方案,而只是一项激发人们深入探讨城镇规划主题并因地制宜地开展研究思考的指南,宪章中包含的基本原则可以为其他城市、城区及相关网络在面向未来的城市发展与城市规划中提供指导,更多旨在启迪思想并激发行动,而非可以复制的指标体系。所以倡议者们希望该宪章能被开放式地加以接受,并由此推动可持续城市发展领域相关思想与实践的交流。

2012年1月,弗莱堡市议会决议通过了弗莱堡市的可持续发展行动方案。方案规定应通过有效的参与式程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建立用以评估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管理体系。同年,弗莱堡市获得由权威的“德国可持续发展奖”首次向城镇颁发的奖项——“德国可持续发展大城市奖”,以表彰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的贡献。

从欧盟层面来讲,实现城镇可持续发展对于增强整个欧盟的经济、社会和地域凝聚力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至关重要。为了充分发挥欧盟的潜力并实现其可持续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2016年《阿姆斯特丹公约》发起的《欧盟城市议程》旨在让市政机构共同参与其中,并为此创设多个利益相关方开展多层级合作的新形式,以加强城市在欧盟立法和政策决议过程中的地位。《欧盟城市议程》可确保欧盟在城市发展领域的法律框架更加协调一致,也为欧洲、国家、区域以及地方层面的城市发展领域中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交流提供平台。

2017年,《莱比锡宪章10周年:欧洲整合性城市发展的意义》主题调研报告指出,随着城市发展面临诸如移民、气候变迁、数字化、疫情等新的挑战,需要对《莱比锡宪章2007》进行更新,以更好地将整合性城市发展的基本理念与当前社会问题与挑战相结合,同时在欧盟政策中强化与城市政策相关的内容。《新莱比锡宪章2020》由此应运而生。该宪章突出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强调从可持续发展及韧性城市建设角度推进城市转型,以社会、经济、生态三个维度为基础提炼出城市转型的三大行动领域(公平城市、绿色城市、生产型城市)并明确相关措施,其目的是在城镇层面为全球性挑战探寻地方性解决方案。

鉴于此,我们策划翻译了这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旨在梳理欧洲可持续城镇理念的发展历程与内涵,通过从宏观到微观的循序渐进方式较为系统全面地阐述政策制定及具体实施的过程,旨在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城镇的宜居性与可持续性提供思路和借鉴。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文件的中文版由钱玲燕或李智翻译,陈炼核校,不当和疏漏之处还请读者拨冗指教。翻译过程中得到弗莱堡市经济与公共事务国际管理咨询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继前六期的《奥尔堡宪章 1994》《奥尔堡承诺 2004》《莱比锡宪章 2007》、《弗莱堡宪章 2010》、《弗莱堡市可持续发展目标 2009/2017》、《阿姆斯特丹公约2016》暨《欧盟城市议程》之后,本期我们推送第七份文件的完整中文版译文:《新莱比锡宪章 2020》。

《新莱比锡宪章2020》

面向共同利益的城市转型力量 

(于2020年11月30日在城市发展问题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通过)

钱玲燕 杨永康 译  陈炼 校

目录

A 序言

B 欧洲城市的转型力量

B.1 欧洲城市的三个空间层面 

B.2 欧洲城市的三个维度

C 良好的城市发展政策原则

D 增强地方行动能力

D.1 加强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城市发展

D.2 适合城市的政策战略和促进方式

E 呼吁

A 序言

2007年的《莱比锡宪章》对欧洲及其他地区的城市发展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推进城市整合性、可持续城市发展政策的核心思想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然而,现今欧洲的城镇面临着紧迫的全球性挑战,且直接影响地方层面。此类挑战包括气候变迁、生物多样性丧失、资源短缺、移民问题、人口变迁、大流行病以及经济的急剧变化。这些挑战会加剧我们社会中现存的差距。此外,数字技术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一方面为我们创造政治、社会、生态和经济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带来新的根本性挑战,如社会数字鸿沟、数据保护与数据安全问题以及对市场的依赖性等。为了能够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对2007年的《莱比锡宪章》做出相应调整。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尤其是其中第11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即使城市和社区具有包容性、安全性、韧性、可持续性)、《新城市议程》、《巴黎协定》和欧盟委员会的《欧洲绿色新政》都强调了可持续转型的必要性。《绿色新政》旨在使欧洲成为世界上首个“气候中和”型大洲。对此,整个欧洲负有基本责任,并且也有能力共同实现该目标。《新莱比锡宪章》为在城市层面思考并实施这些欧洲及国际协定提供了政策框架。

作为主管城市发展工作的部长们,我们就《新莱比锡宪章》达成一致,该宪章以共同利益为导向,并为此发挥城市转型力量。共同利益包括基础公共品供给领域中可靠的公共服务,以及减少和避免社会、经济、生态和空间等方面出现新的不平等情况。我们的共同目标是保持并改善所有欧洲城镇及其功能相连空间的生活品质。在此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被落下。

我们强调,为了实现社会向公平、绿色、生产的方向转变,已有诸多城市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对此,我们需要政策导引、可靠的行政管理和充足的资源。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以及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全方位支持。

我们重申,我们支持通过整合性城市发展促进转型。整合性城市发展立足地方,以参与式和多层级方法为特征。

我们强调,欧盟在促进城市整合性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凝聚力政策及所有其他与城市相关的欧盟政策、研究项目和倡议。

我们认识到,《阿姆斯特丹公约》发起的《欧盟城市议程》为设计并实施基于多层级、多利益相关方的城市发展方式做出了重要贡献,此类方式已得到普遍认可。

我们强调,我们支持《2030年领土议程》中的目标。《2030年领土议程》与《新莱比锡宪章》共同倡导,将以地方为基础的理念作为所有空间层面和政策领域的总体原则。《新莱比锡宪章》是在城镇及其功能相连空间中落实该原则的指南。为此,我们主张在所有空间层面以及不同的空间之间加强合作。

B 欧洲城市的转型力量

欧洲拥有各类大、中、小城市。这些城市形成了由功能相连区组成的多中心居民点结构。此类功能相连空间都有着各自的潜力,同时也面临着挑战。欧洲城市不只是密集的居民点,还有助于实现文化、社会、生态、经济方面的互动作用。大多数城市拥有独特且有着悠久历史和特殊文化意义的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是欧洲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也在塑造当地居民的认同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文化是可持续城市发展的核心,其中也包括对总的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

城市充满多样性、创造性和凝聚力。文化和政治传统是城市发展的基础,也是民主权利和价值的起点。此外,城市还是探索新型解决方案和开展社会创新的试验田。

高品质、对所有人开放且安全的公共空间使城市充满活力。它们为碰撞、交流和融合创造空间。为此,应加强高质量的城市规划和良好的城市建设,为所有人带来福祉。由此可打造出结构紧凑、社会与经济功能混合、基础设施完善、城市氛围健康的城市,从而有助于提升人们的认同感。对此,需要对高质量的建筑文化有整体性的认识,因为这是整合性规划与设计的基础。这适用于欧洲城市中的总体建成环境,包括存量管理和改造,以及当代建筑、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的设计和建造。

城市和城市系统应具有灵活性,且能应对外部破坏性事件和长期压力。为加强城市的韧性,以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框架条件,城市之间应相互学习并从以往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共同利益为导向且具有适应能力的城市发展政策和行政管理,以及公平、绿色、生产层面的均衡实施,有助于构建坚实的结构基础。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应考虑到不同的场景。这有利于我们预测环境和气候挑战,以及经济风险、社会变化和健康问题。

B.1 欧洲城市的三个空间层面

现今,公众的日常生活往往发生在不同的空间层面。因此,地方性发展措施应嵌入至合适的空间环境中。除地方层面的正式性城市发展政策外,还应在其他空间层面(包括城区以及较大规模的功能相连区或大都市区域)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非正式性方案。为此,应在所有空间层面协调各项措施,以确保采取协调一致的程序,避免低效率。

——城市面临的挑战尤其体现在城区层面。一些城区面临社会关系紧张、贫困或环境问题。其他城区面临移民涌入、绅士化、社会进步或衰退以及保障性住房短缺问题。有针对性的城区发展政策应促进地方参与,从而提升社会凝聚力和融合度。为实现长期稳定,对于面临众多复杂社会经济挑战的城区而言,需要有量身定制的政策方案和资金。此外,应将城区视作为城市发展所有领域探索创新方案的试验田。

——地方根据所在国的实际情况负责当地的城市发展。地方决策者为整个城市制定战略方针和具体措施。地方是联系小规模城区和较大规模功能相连空间之间的纽带,并对周边地区和乡村地区的稳定起到决定性作用。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中小城镇和收缩性城市中居民生活条件的等值化。

——可持续、韧性的城市发展植根于区域或大都市区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内,并依赖于在功能上相互依存且包含各类伙伴关系的复杂网络。对此,《2030年领土议程》用“功能相连空间”这一概念来描述。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地区包括大都市区域或其他区域性机构的组合体。为了使城市发展政策跟人们的现实生活相协调,城镇之间应开展合作,并将其政策战略和工具与其周边及乡村地区协调一致,包括住房、工商业用地、交通、服务、绿色与蓝色基础设施、物资流通、地方和区域粮食系统以及能源供应等领域。

B.2 欧洲城市的三个维度

城市转型的基础是整合可持续发展的三个维度,即社会、生态、经济。

作为部长,我们认识到,这三个维度在城市的转型力量中分别以公平、绿色、生产的形式体现出来。若对其加以联合、均衡和整合应用,这些维度将有助于发展韧性城市,从而能够应对社会、经济和生态挑战,并确保所有人的高品质生活。

(1)公平城市

城市的转型力量为所有人保障机会均等和环境公平,不论其性别、社会经济地位、年龄和出身,公平的城市不会排斥任何人,而是为每个人提供融入社会的机会。

所有社会群体(包括弱势群体)均应能够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品供给服务,包括:教育、社会服务、医疗和文化。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需要,为其提供可靠、合适且可负担得起的住房和能源。此类群体涉及老年人、移民、残障人士、年轻人、家庭。实现城区在社会层面的平衡、混合和安全,有助于不同社会群体、种族及代际之间的融合。对于移民比例较高的城区,则需制定全面的政策,以支持社会融合,防止社会空间疏离。

公众均应享有接受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机会。为此,需要提供可负担得起且设施完善的儿童保育机构和学校,为年轻人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终身学习的机会,尤其是在数字化和技术领域。

(2)绿色城市

城市的转型力量有助于应对全球变暖,有助于改善空气、水、土壤的质量,为促进可持续土地使用做贡献。为所有居民发展高质量的城市环境还包括开辟相应的绿地和休闲空间。气候中和型能源供应、可再生资源的使用、能效措施的实施以及耐候性碳中和型建筑的建造都有助于大幅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它们为欧洲城市在适应气候变迁的后果方面予以支持。欧洲一些先行城镇已经日益成为气候中和型城市方面的榜样。城市的绿色转型要求对创新和高效技术进行投资,并从根本上改变生产模式和消费行为。由此可创造循环经济体系,重新定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确保其实施。与此同时,还有助于大幅减少废物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城市应致力于保护濒危的生态系统和辖区内的物种,并为其再生做出贡献。在高质量绿色和蓝色基础设施可缓减极端天气事件的地方,城镇则应采取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精心设计和维护绿色与蓝色基础设施,并使其实现互联互通,是确保健康生活环境的前提基础。此类基础设施提高了城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并有利于生物的多样性发展。

城市交通系统应高效、安全并实现气候中和与多式联运。应倡导积极的、低排放的出行及物流方式,包括提升乘坐公共交通、步行或自行车骑行者的比重。每个人都应能享有可负担得起、清洁、安全、有吸引力的公共短途交通。为减少交通量和出行需求,需要尽可能发展紧凑、密集型的多中心居民点。从短途城市的角度来讲,这样有利于居住、零售和生产三方面功能的混合发展。

(3)生产型城市

城市的转型力量以广泛的经济发展为基础。经济发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并夯实财政基础。作为具有吸引力、创新性和竞争力的经济区位,城市需要具有合格资质的劳动力,以及社会、技术、物流基础设施与可负担且能使用的土地。为此需要创设相应的前提条件,比如有利于促进创新的环境或地方性和区域性生产的路径,这些应是城市规划的基本组成部分。

除传统工业行业,许多其他行业也越来越注重数字化、服务导向型、低碳经济。其基础则是知识社会和文化经济。这可对小企业、低排放手工业生产和城市农业形成吸引力,使得生产回归城市和城市区域。这将有助于形成新型功能混合性城区。

随着商业的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欧洲城市的零售业也发生明显变化。地方应继续提供短距离供应,以确保良好的生活质量,并平衡人口结构变迁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心城区转变为有吸引力的多功能空间,创造生活、工作、休闲等多重用途,将为城市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中心城区不仅有住房、餐馆和休闲设施,也有制造业、零售业和服务业。

作为跨领域主题,数字化对当前的发展变化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影响着可持续城市发展的各个层面。从很多方面来说,数字化是城市转型的契机。数字化解决方案有助于为城市居民和企业提供创新和高质量的服务。其中包括“智能”城市交通、能效、可持续住房、公共服务、零售、短距离供应以及数字化管理与参与。与此同时,数字化也会进一步加深空间和社会方面的差异,同时隐含数据保护风险。数字化进程应具有环境友好、包容以及公平特征。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欧洲的数字主权对欧盟未来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地方应有能力推广数字化解决方案,并使其适应当地实际情况,因此可以为该目标的实现做出重要贡献。

C 良好的城市发展政策原则

2007年《莱比锡宪章》中制定的原则仍然有效。然而,鉴于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全球挑战,应对其进行更新,并由城市发展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执行。

作为部长,我们认识到,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城市和区域的平衡且综合性的转型,以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欧盟绿色新政》的目标。因此,各级及各领域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相关利益方应达成共同的战略原则。这些原则也构成了进一步制定并实施《欧盟城市议程》以及欧盟凝聚力政策中城市和领土方面相关措施的基础。我们强调,我们支持《2030年领土议程》,该议程建立在对良好空间发展政策原则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

(1)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政策

地方城镇应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开展行动,并相应地提供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服务和基础设施。此类服务和设施应具有包容、可负担、安全、向所有人开放等特征。其中也包括社会中最脆弱及处境最不利的群体,特别是生活在收缩及偏远城镇的群体。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服务和基础设施包括医疗、社会服务、教育、文化、住房、水和能源供应、垃圾经济、公共交通以及数字化信息和通信系统。此外,高品质的公共空间和绿色与蓝色基础设施十分重要,同样重要的还有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为实现该目标,应通过各战略和工具进一步提升所有城市发展利益相关方的能力和绩效,从而提高其行动能力。良好的城市发展政策应能够有效协调公共利益、经济利益和私人利益。

(2)整合性方法

城市发展政策的所有领域都应在空间、部门和时间层面进行协调。设计并实施整合性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合理权衡与城市发展相关的所有关切和利益。因此,该方法致力于汇集和协调各类利益,部分利益有时甚至互相冲突。这也同样适用于不同措施之间的相互协调。各城市应制定整合性、可持续的城市发展方案,并确保在整个城市范围内,在其功能相连空间以及城区实施此类方案。

(3)参与和共同生产

整合性方法需要经济领域的利益相关方、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将其关切和专业知识融入其中。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公众参与应涉及所有城市利益相关方。这也有利于加强地方民主。只要城市发展进程对居民的日常生活存在影响,居民就应尽可能拥有发言权。

应支持和完善新的参与形式,包括与居民、民间社会网络、各类组织和私营企业合作进行生产和设计。通过试验新型参与形式,城市可以更好地处理利益冲突,分担责任以及制定新的解决方案。同时,这也可以促进城市空间的改造和维护,增强人们结成新联盟的意愿,从而进一步促进整合性发展。公众参与是打造高品质建成环境的基本前提。

(4)多层级方法

每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区域、省州、国家、欧洲、全球)都以一定的方式对我们城市的未来负责。对此,辅助性和相称性原则是基础。复杂的挑战应由各层级城市发展及空间秩序政策共同应对。为此,所有社会利益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和私营企业)都应共同努力。《阿姆斯特丹公约》和《新城市议程》明确指出,良好城市发展政策的决定性标准是:所有层级和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开展纵向和横向的合作,包括“自下而上”式和“自上而下”式。

(5)立足地方的方法

应将地方城镇视为制定并实施横向与纵向整合性方法的参考点。对实地具体情况进行调研,合理分析可能的优势和风险、利益相关方及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定城市发展的方案和促进工具。这种方法能够从内部实现城市转型,减少地方社会经济差距。应在所有空间层面(包括城区和城镇、其功能相连空间乃至大都市区)使用适当的正式、非正式性工具。

D 增强地方行动能力

地方最接近公众,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和需求息息相关。城市的职责在于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使其能够行使其基本权利并参与社会生活。此外,地方有责任协调不同的观点和利益,部分观点和利益有时甚至互相冲突。因此,地方应在维护和代表公众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部长,我们强调城市行动能力的重要性,以释放其转型力量,对迅速变化的框架条件做出动态反应并确保高品质生活。对此,需要欧盟、国家和区域层面的支持,以确保城市能够找到应对全球挑战的地方性解决方案。

D.1 加强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政策

城市需要:

——各行政及政策层级的法律框架条件。此类法律框架条件以伙伴关系原则为基础,以多层级体系为依托;

——投资机会。自身收入、国家和区域层面的拨款以及欧盟、国家和区域层面的专项促进项目带来的投资机会;

——资质合格的员工。不断接受培训和专业学习,以应对未来挑战并紧跟技术及社会进步的潮流。地方还应具备整合不同部门政策和规划的能力,能够促进并调节复杂的参与程序和“自下而上”式进程。

——调控与规划设计权。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共同利益保障方面拥有调控与规划设计主权,其中包括医疗、社会福利、教育、文化、水和能源供应、垃圾经济和公共短途交通等领域的服务;此外,还包括数字信息和通信系统、公共空间以及绿色和蓝色基础设施。对于城市发展政策的所有领域来说,提供安全、健康、可负担、设计良好且适宜的住房也至关重要。

作为部长,我们强调,可靠的、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政策是所有城镇向公平、绿色和生产型城市系统转变的先决条件。因此,各级政策决策者和行政机构应在尊重辅助性和相称性原则以及预算规则和要求的条件下创造相应的财政和法律框架条件。此类框架条件应为以下行动领域提供支持。

D 1.1 积极的战略性土地政策和土地使用规划

很多城市的土地供应十分有限,因此经常产生利益冲突。地方需要制定可持续、透明、公平的土地使用战略和土地政策,包括土地所有权以及地方对土地使用的调控权。为了确保长期稳定的发展,地方应考虑未来战略性发展和风险。对此,基本前提条件如下:

——在城市和乡村地区发展密度合理且具有一定紧凑性的多中心居民点结构。此类多中心居民点结构应在城市内部实现互联,以缩短居住、工作、休闲、教育、近距离供应和服务之间的距离。由此可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的交通量及出行需求,从而遏制城市的无序扩张。交通区域亦可因此缩小。

——促进功能相连空间内不同行政层级以及不同城镇间的合作,协调空间规划。在此过程中,应兼顾城乡关系,防止并遏制城市的无序扩张。

——减少土地消耗。重点在于更新及全方位振兴城市地区,减少由于房屋、道路或其他建筑物覆盖土地而造成的土壤流失。其中也包括对工业荒地的再利用。

——通过促进绿色与蓝色基础设施平衡土地消耗和城市密度。由此可增加城市生物多样性,促进气候中和型、韧性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发展,同时改善空气质量。

——规划设计并管理安全的公共空间。此类空间应对所有居民免费开放,为他们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有足够的土地用于建造合适、安全、设计良好且可负担得起的住房。以此打造充满活力、社会功能混合的城区,同时避免土地投机行为。

——具有混合用途特征的城市空间。由此可促进新型生产和企业形式的发展,并实现绿色、创新、以服务为导向的经济形式。

D 1.2 积极塑造数字化转型

城市如何实现过程的数字化,如何管理这些过程并处理大量快速增长的数据,是目前整合性城市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数字化本身不是目的。作为公共部门的组成部分,地方应推进以解决方案为导向的技术发展,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为确保没有人被排除在数字化转型之外,数字化转型应建立在共同价值观基础之上。对于为实施该计划需要开展的合作方面也同样如此。这些价值观包括让所有人参与其中,以人为本并确保透明度。此外,数字化转型应符合国际法和人权方面的准则。地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型塑数字化转型:

——制定并实施具有整合性和包容性特征,并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智慧城市战略。其中也包括兼顾长期影响作用的影响力评估。

——完善决策过程和数字化公共服务。数据的运用应基于共同利益原则,在遵循伦理准则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开放、使用和分享数据,并对其进行管理。同时,使用数据应从数据保护角度仔细权衡。

——引入全方位、高性能且具有韧性的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和管理。城市需要获得与履行公共职能相关的数据。

——支持教育培训措施,以加强居民和公共行政管理的作用,提高数字技能,确保数字凝聚力。

——数字化解决方案可确保并提高地方的行动能力,尤其在危机时期。

D.2 适合城市的政策战略和促进方式

对地方而言,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在各级政府及所有利益相关方层面拥有合适的框架条件。欧盟、国家和区域法规应为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整合性城市发展政策的实施提供支持,同时尊重辅助性原则并结合各层级的职责,促进城市转型。

D 2.1 城市发展政策中强健的国家框架条件和促进方式

《莱比锡宪章2007》和《新城市议程》都主张加强国家和区域城市发展政策。此类政策可增强城市的行动能力,并有助于在地方层面持续实施可持续城市发展政策。

作为部长,我们同意,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且在遵守预算规定的情况下,为继续推进和实施国家或区域城市发展政策提供支持,目的在于:

——促进城市与区域、国家、跨国、欧盟层面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就经验和专业知识开展交流,由此改善其实施整合性可持续城市发展战略的结构体系和能力;

——作为城市和所有其他伙伴之间对话的平台发挥作用。由此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确保多层级方法的应用,包括在多伙伴框架体系中;

——为制定或调整国家或区域的促进项目提供支持,以应对城市面临的根本性挑战。此外,促进欧洲结构基金的共同筹资,因为这是制定整合性可持续城市发展战略和项目的重要工具;

——激励创新,鼓励开展实验性项目,以应对可持续城市发展领域当前和未来的挑战。

D 2.2 欧盟协调一致的立法和促进工具

2016年《阿姆斯特丹公约》发起的《欧盟城市议程》开启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多层级进程,其目的旨在加强城市在立法和政策决议过程中的地位。我们尊重多层级伙伴关系取得的成就,伙伴关系致力于改善立法、完善促进条件并加强专业知识的建设和交流。此类工作可使欧盟在城市发展领域的法律框架更加协调一致,同时亦可改进与城市相关的欧盟政策的制定。此外,其成效还在于进一步发展并调整了促进工具,以及拓展了欧洲城市发展领域的知识库。《欧盟城市议程》是一个全方位的过程,旨在为欧盟各机构、成员国、区域和地方机构以及各类规模的功能相连空间贯彻落实《新莱比锡宪章》中的战略原则提供支持。

作为部长,我们一致同意,将《欧盟城市议程》视为一个基于伙伴关系原则的进程,并继续推进、加强、完善该进程。同时,将在充分尊重辅助性和相称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多层级方法实施该进程。此外,我们为此呼吁各欧盟机构,在其影响力评估中酌情考虑与城市相关的欧盟条例和方针所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结果。与此同时,我们呼吁各欧盟机构,积极将地方和区域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就欧盟新的立法及现有立法开展的协商中。

欧盟各机构提供的资助金、金融工具以及与城市相关的欧盟项目在欧洲城市发展政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继续维持与城市相关的内容在此类资助金、金融工具及欧盟项目中的比重。凝聚力政策与其他欧盟项目、咨询服务以及金融工具共同奠定基础,确保在地方和区域项目中贯彻落实整合性、可持续城市发展战略以及立足地方的方法。通过《欧洲城市倡议》,这些项目应有助于在可持续城市发展领域落实以整合性、创新性和参与性为特征的方法,由此,加强社会经济及空间层面的凝聚力,推动多中心居民点结构的发展,并增近欧盟与其居民之间的距离。

在多层级模式中,所有利益相关方就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的横向和纵向的交流应得到加强。对此,欧盟在城市发展、研究、开发合作、网络联盟及倡议等领域资助的项目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由此可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学习优秀的实践案例和创新方法,以及核心工作原则和工具。《欧盟城市议程》为欧盟、国家、区域以及地方层面的城市发展领域中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平台。

作为部长,我们鼓励欧盟各机构、成员国、伙伴国以及区域和地方机构,更好地协调各类欧洲项目与倡议中的方法和目标。例如,应实现《欧盟城市议程》、欧洲城市商业运输网、欧洲城市倡议及其创新行动、凝聚力政策中相关项目的方法和目标协调一致。

E 呼吁

作为部长,我们坚信,《新莱比锡宪章》为良好的可持续城市发展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框架。该宪章强调面向共同利益的城市转型力量,这样的城市转型力量可以通过各类原则、维度和具体的行动领域呈现出来。

我们呼吁欧盟各机构、成员国、伙伴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机构、各级政府层面的相关利益方,认可这一经协商达成的框架并通过欧盟、国家、区域、地方层面的倡议和项目为推动其实施做出贡献。

因此,我们支持“在多层级方法框架下实施《新莱比锡宪章》:《欧盟城市议程》的推进”这一文件。该文件将《新莱比锡宪章》中制定的战略性原则与《欧盟城市议程》的进一步发展相联系,并在平等的基础上将其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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