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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观后感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热映中,慕名也去观看,看完影片,有很多感触。
        影片中的故事情节比较简单:江西某地有个农妇叫李雪莲,丈夫是城里国营企业的工人,单位将要分房,因夫妻俩人在农村老家有住房不能分,李雪莲就想出个主意,跟丈夫假离婚,想在丈夫分到房子后再复婚。
        可是与丈夫离婚分到房子后,丈夫却不愿意与她再复婚,另外娶了个女人为妻。李雪莲咽不下这口气,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他们夫妻的离婚是假离婚,然后她与丈夫再结婚,结婚后再离婚。但法院因其要求荒唐,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诉求。李雪莲于是一层层地往上告状,从找法院院长到找县长又到市政府门口跪访。后被公安机关以扰乱秩序治安拘留。
        拘留后,李雪莲打消上访念头。只是想让前夫向她说一声假离婚时是他骗了她。但在找前夫理论时,被前夫揭出了李雪莲结婚时不是处女的丑事,前夫骂她是潘金莲。李雪莲为了辨明自己不是潘金莲(李认为她是婚前出轨,潘金莲是婚后出轨,性质不同。)于是进京上访,在她的同学,一个大宾馆的厨师的帮助下,她拦住了某位国家领导人进行告状,国家领导人在全国人代会代表讨论时对此事进行严厉批评,后市长县长法院院长皆被撤职。但李认为仍未解决她被前夫说是潘金莲的事,还是上访不已,地方为了维稳,十几年来做出了很多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整部影片看似荒唐不经,但却是近几年信访工作的真实写照。
        我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试着从法律角度分析李雪莲信访诉求的对错。李雪莲的第一个信访诉求,是要认定夫妻俩为单位分房的离婚是假离婚。其实她所谓的假在于夫妻两人以后要分开生活是假,而办离婚却是真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条规定很明确,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办理离婚。所以,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审查男女双方当时离婚是否自愿即可。
        而在办理离婚当时,李雪莲为了分到房子,离婚目的很明确,她当时肯定对自己的离婚行为是自愿的,并在婚姻登记处向登记员明确表示过,所以登记员在审查完他们提供的其它必需材料后,给他们办的离婚手续完全是恰当的,没有任何问题。法院驳回李雪莲的诉求也是正确的。
        有问题的是李雪莲夫妻两人在离婚前有个约定,即离婚后分到房子即马上结婚。这是一种口头契约。离婚后李雪莲丈夫不愿再跟她复婚,是违约行为,但这种违约是属于道德范畴的,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如政府要想在里面有所作为,也最多是动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劝说,但当事人执意不肯接受调解,政府也无计可施,并无行政管辖权。
        李雪莲的第二个诉求,是要求政府判明前夫讲她是潘金莲这句话的对错。这句话是其前夫对她的个人评价。任何人都可对别人进行评价,评价可分为内心不表露的评价和语言表达的评价。内心不表露的评价属思想性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干涉和干预;而语言表达的评价如不涉及侮辱和诽谤他人,也属于个人自由,即使评价不准确,也是双方当事人自己沟通解决的问题。如果语言评价涉及侮辱和诽谤,那么也是民事自诉范围的问题,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政府无法也无权去帮助李雪莲去判明这句话的对错。
        可李雪莲在上访过程中,将上述两个诉求都归结于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按理说,对于李雪莲的上访诉求,政府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可在影片中,各级政府却被深深卷入其中。
        为什么?因为在影片中,政府做错了两件事。

一是让信访工作中担负维稳职能。我国现有的信访体制中,信访部门和基层政府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往往还要担负维稳职能。
        这种维稳职能,正如电影中所描述的,就是要保证在各级政府召开大会或者其它重要活动期间,要将信访人控制在当地,不得上行,给上级添乱。
        承担维稳职能,给基层信访部门和基层政府带来无穷烦恼。于是,重要节点对信访人的看牢盯死,成了基层政府常态化的工作。
        在电影里,为了看牢盯死李雪莲,基层干部在李雪莲家门口二十四小时进行值守,且不要说行为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在其中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此行为接近非法拘禁他人),这之间的辛苦和工作的难度也可想而知。一则人看人是很困难的,警察在押解罪犯过程中都常出现脱逃事件,而大部份基层干部未经过专门训练,且没有专用场地,这个工作难度可想而知。二则有些重要活动耗时又久长,基层干部一边要不耽误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一边要去做长时间的看管人的工作,经常搞得人身心疲惫。
        信访工作的正确职能,我想有以下四点:一是要保证老百姓有意见和建议可以方便和快捷地进行投诉,并得到重视;二是每有投诉必得回复;三是要建立科学公正透明办理结果的评判体系;四是要向群众宣传信访程序,规劝少数人非理性非正常上访行为。唯独不能有维稳任务。信访工作脱离维稳模式是法制化的要求。
        以影片中李雪莲上访事项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当地政府应该做到的四点任何一点都没有做。信访投诉不方便,李雪莲投诉要坐着船、带着土特产大老远的到主审法官家中请求解决,投诉成本很高; 投诉没有得到书面回复,有一次反让法院喝醉酒的办公室主任推倒在地;没有一个好的科学的评判体系,如组织群众公开评议或听证,这种既可让群众参与,又可让李雪莲服气的评判体系,如当时有所使用,则以李雪莲这种性格,就绝对不会再上行信访;没有人向其指出她上访的程序有问题,影片中自李雪莲北京上访成功后,各级干部只有哄着她的人,再没有规劝她的人。
        地方政府却做了最不该做的事,就是维稳,何谓维稳?维稳就是看人,看住李雪莲不让她去上访。
        这种维稳有效果吗?我觉得没有任何效果,一方面,由于这种维稳,北京等地方重要节点,象李雪莲这样的上访人反而越维越多,这与维稳本意的要减少信访人上行人数目的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对于李雪莲之类的信访人而言,稳控产生的暗示效应非常巨大,暗示一、政府怕你上行,他们心里有鬼;暗示二、政府怕你上行,你可去敲政府竹杠。
        维稳不但对让上访人息访没有效果,反而对信访法制化产生巨大的破坏。
        二是让领导做了信访事项的最终裁定者。对于目前我国信访形势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更完善更科学的对信访办理结果的评判体系,这个评判体系必须要让信访人、办理单位、群众三方满意,要做到三方满意,让评判体系更透明是重要途径,而透明的本质是主动把评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设想,如果李雪莲的事情,组织一帮老百姓来评理,李雪莲至不至于劳心伤神地一级级去上访?
        但李雪莲的事情,对她信访事项的评定者却是各级领导,这就大错特错。要知道,首先领导并不专业,其次领导对问题真相了解不多。
        不能说各级领导对李雪莲的事情不热心,县长法院院长亲自去李雪莲家中做工作,市长到李雪莲家中请她吃饭,但结果却是越帮越忙。
        我认为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应该建立在宏观上,不建议让领导过于关注具体信访件,领导所应该做的工作,是指导建立严格有序的信访事项督查检查体系,推动所管辖范围里每一件信访事项能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而不是亲自去管司法所长、派出所长、法庭庭长们管的小事。但我国目前很多领导骨子里还有包青天情结,喜欢去断案,喜欢去评判,虽然他懂得并不多。有谁会相信一个县长判案比基层法官更专业?
        且领导来做信访裁定,会鼓励信访人抛弃法定评判体系,去层层上行找清官。一旦哪级官员作出不利于他们的决定,就马上会被他们认定是昏官,再往上找更大的官做裁定。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慢慢变为人治。
        害了李雪莲的是谁,是那些领导。其中那个国家领导人所起的作用最大。在影片中,那个国家领导人对李雪莲的事不分青红皂白的批评,虽然听去好像每句话都对,但却使李雪莲的无理访迅速合理化,也使李雪莲将人生中最宝贵的十年时间,花在毫无意义的上访里。
        本应该由老百姓来评理的事,却要让国家领导人来评,这事不出妖孽才怪。
        李雪莲最终就成了妖,好在后来她前夫死后,她在上吊时,被承包果园的老农一句话点醒,不然这个妖不知还要闹出多大的事?
        看完这部电影,我对这部电影评价很高。这部电影最好的地方,不是冯小刚导演水平之高,也不是范冰冰演技之好,而是客观地切取了当前信访体制下的一个标本,并不加评论地展现在每一个观众面前,让观众自己去思考其中存在的问题,这才是最了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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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 许嘉文 - 我不是潘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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