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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获政策支持 哈市养老服务机构享多种优惠
http://heilongjiang.dbw.cn/ | 2014-09-08 09:03:43
作者: 于勇澜   来源: 哈尔滨日报     频道主编: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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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9月8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哈市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供地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兴办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的,可优先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哈市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
根据有关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
在规划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工业地价办理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乡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少于人均0.2平方米的标准,做好用地规划,按年度安排用地指标。全市城镇养老设施用地应达到100万平方米,现有养老设施用地约37万平方米,应增加养老设施用地约63万平方米。
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工商部门登记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同时享有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对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
对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兴办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的,可优先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哈市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降低建设成本,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同时,开发为老服务金融衍生产品,适时发行养老服务债券。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
养老机构电水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40%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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