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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理
原创 朱锡祥 海杉公司法适用 1月19日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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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杉警示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未处置的,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应认定为该股东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未处置的,债权人向原公司股东主张债权的,应认定为该股东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

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惠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华侠、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894号】

案情介绍

1.2007年1月27日,张华侠作为甲方,龙鼎公司作为乙一方,乐成公司作为乙二方,三方签订《苏州国际精品批发城租赁合同(适用于内场商铺)》,约定:“甲方已于2007年2月2日与乙一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苏州国际精品批发城”B馆3层3240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愿意在符合合同所规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之情形下由乙二方租赁并根据情况经营管理该房屋,乙二方亦愿意在符合合同所述条件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租赁并根据情况经营管理该房屋;乙二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按时支付房屋租金、经营红利,乙一方对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开始10年的租金支付承担保证责任,乙二方到期无法支付时,乙一方负有与乙二方同等的支付责任,但乙一方可向乙二方追偿”

2.乐成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惠龙实业公司及惠龙投资公司。乐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会决议解散。

3.张华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商铺租赁合同,惠龙实业公司、惠龙投资公司将涉案商铺进行隔断并返还张华侠;二、惠龙实业公司、惠龙投资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租金,并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三、名品城公司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惠龙实业公司、惠龙投资公司、名品城公司承担。 

判决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虽乐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注销,但其作为合同签约主体,在清算时未就其公司注销事宜及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事宜向各业主进行通知,结合其在庭审中陈述其作为承租人与业主签订合同系为规避当时的包租政策而为之行为,惠龙实业公司、惠龙投资公司不得因该规避当时政策规定的行为获益或免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惠龙实业公司、惠龙投资公司作为乐成公司的股东,应就乐成公司就租赁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乐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被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注销,该时间节点在涉案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期之内,乐成公司股东惠龙实业公司、惠龙投资公司未通知业主终止租赁合同,清理乐成公司该未了结业务,也未将租赁房屋交还业主,该行为应认定为惠龙实业公司、惠龙投资公司继受乐成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现惠龙实业公司、惠龙投资公司无合理理由拖欠租金,构成违约,业主主张惠龙实业公司、惠龙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乐成公司被注销前,惠龙实业公司和惠龙投资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及清算义务。张华侠与乐成公司之间签订过租赁合同,至乐成公司注销时,双方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尚未终结,乐成公司仍然负有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虽然乐成公司在注销时,乐成公司应付租金全部由名品城公司代为履行,乐成公司当时不欠张华侠租金,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仍在继续履行,租赁物还没有返还给张华侠。因此,张华侠仍然是乐成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乐成公司清算时,惠龙实业公司和惠龙投资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华侠,以明确租赁合同是否终结还是另由第三方继续履行。因为惠龙实业公司和惠龙投资公司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导致张华侠租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惠龙实业公司和惠龙投资公司承担租金支付义务是正确的,名品城公司作为合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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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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