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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二、 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

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批评教育程序

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 停职的程序 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研究决定;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党委或纪委在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委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委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委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委。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三)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程序

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对被调查人的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建议时,应将书面建议、《立案决定书》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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