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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

本文来源:梅州市审计局  更新时间:2016-02-24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定位
        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是市纪委派出机构,受市纪委直接领导,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重点是驻在部门的班子及班子成员、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
授权管理监督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拍卖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工作职责
         (一)在部门领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市纪委及时报告。
         (三)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及归口监督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含科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经市纪委批准,可以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四)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六)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监督权限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问题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四)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五)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再予以通报。
         (七)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八)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九)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举报受理电话及邮箱:
         受理电话:0753-2122066 邮  箱:www.pzczjjjz@163.com
         通讯地址:梅州江南嘉应中路18号市财政局七楼701房
         邮政编码:51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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