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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纠纷
西南诸侯

这种情况个人认为应该如下处理:

1.双方合作的基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未按合同条件按时支付进度款属于发包人违约在前,这是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

2.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可以进行费用、利润方面的索赔,承包人如果有能力垫款又想继续施工,也可以跟发包人协商就垫款继续施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重新明确约定垫款施工的条件。

3.承包人应该重新评估合同继续履行的风险,包括垫款的成本利润风险、发包人支付能力的风险,当发包人支付能力风险较大时,应该采取果断措施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停工和支付进度款要求,发包人不明确答复,按照合同条件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必要时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4.发包人无继续履约能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该及时进行双方的清算处理,根据已完工程量和进场材料等,计算发包人应该支付的已完工程价款和违约金,退场产生的费用等,作为后续支付和法院起诉的依据,做好最坏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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