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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官学习整理民事案件法律争点 | 技术

 

  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是争点的整理,“固定、排序、列示”是争点整理的必要程序。诉讼标的的“固定”决定了审理的范围和案件的既判力范围,法律争点的“排序”决定了案件审理的法律脉络,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图的“列示”则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辩要点。本文作者虽为法官,但其内容却值得律师学习借鉴。
  文 | 黄湧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
  来源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期
  一 据以讨论的案例
  原告范某因旅游随团在厦门市某旅馆301C客房住宿,2008年9月19日晚,原告在洗浴房摔倒致伤,急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行右侧全髋置换术。2008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酒店公众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1)甲方(原告范某)损失:医疗费40082.44元、护理费3321.52元。乙方(被告厦门某宾馆)损失:出院后的客房占用费2800元。(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43403.96元整,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经原、被告签字认可。被告已依协议约定赔付医疗费40082.44元、护理费3321.52元。事后,经鉴定部门评定,原告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以对涉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示公平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请:(1)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酒店公众事故赔偿协议书》;(2)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4514元。
  被告答辩称,宾馆设施配备齐全,工作人员也尽了相关的管理义务,原告因不当使用洗浴房,应自担其责。况且在事故发生之后,被告出于人道主义与原告签订了赔偿协议,原告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没有充分的理由,且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撤销的除斥期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于订立赔偿协议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未超出法定时限,被告提出原告已超出法定的申请撤销的除斥期间一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原告就其提出的对涉案协议之签订存在重大误解一节,未提供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3)就原告提出涉案协议内容显示公平一节,审查的重点在于协议的约定赔偿金额是否明显违反公平,而此首先需对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做出判断。
  经法院释明,原告主张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诉请赔偿。经法院的现场勘察,较明显可感知沐浴房所铺设地砖在浸水后较湿滑,被告无法证明于事故发生时已配置防滑设施,法院因此认为被告未尽善良管理人所应履行的保障义务,考虑原告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一般人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伤害存有较大过错,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类型为次要责任。经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并考虑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涉案协议所约定的金额与原告依法所能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并无大的差距,故原告提出协议显示公平一说,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集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 从争点整理视角确定的案件审理思路
  本文试图从一案的审理来推介争点整理在民事审判中的工具价值。因此,先有必要简单介绍争点整理理论的内涵及构成,再进一步推演其运用过程。
  理论上,最广义的争点概念涵盖了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上的争执焦点,各争点间并呈相互关联状态。对应于以上争点之概念,本文所指的争点整理,即指争点整理之主体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间就诉讼标的、法律问题、案件事实、涉案证据存在的争议予以总结、固定的行为。依以上的概念界定进行实务操作,面临的问题是,在一则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从何处入手进行争点整理工作,之后的争点整理,又应循何途径,此涉及对三种类型争点间逻辑关系的把握。
  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意义上,诉讼标的争点,即指双方对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争执点。逻辑上,诉讼标的争点对于法律、事实与证据争点而言,是一上位争点,诉讼标的确定,蕴涵于其中的法律争点才能明确;只有法律要件明确,待证事实才能被确定;而只有待证事实确定,证据争点才能呈现出来。
  循此逻辑关系于本案分析,法官首先应审查原告所提出的诉讼标的是否已经特定,在已特定情形下(如原告以涉案协议的重大误解和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如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同,则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围绕合同是否具备可撤销性这一法律争点提出要件事实(本案之要件事实集中反映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就原告所主张的要件事实,如被告部分予以承认,则就承认部分发生自认效力,而对有争执的事实争点(即待证事实),应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围绕该证据争点由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无直接证据,则由当事人主张依经验法则足以推定主要事实之间接事实,并据以提供间接证据。
  当然,以上的思维过程所反映的各争点间的逻辑关系,仅是一种常态,实践中的情况,并非如此单纯。考察实践中法官们的思维,他们有时是在事实与法律间进行“来回穿梭的观察”,一方面,法官们须依案件的法律争点去探寻事实与证据争点,另一方面,他(她)们又须从展现出来的事实与证据争点重新去探讨已归纳出来的法律争点,作一些扩充与限缩,之后,再返回事实与证据争点补充分析。实践中,法官们所进行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
  三 诉讼标的争点固定性
  在采处分权主义的诉讼架构下,法院不得超越原告所起诉的诉讼标的范围而为裁判,是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项原则之遵守,对原告而言,一方面能保障其实体利益(就原告所要求的利益进行审查,不逾矩,符合原告内心所欲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亦保护了其程序利益(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原告可能选择成本最经济的方案进行起诉,审理中不越出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符合原告在诉讼经济上的预设)。对被告言,则可便利其认明攻击防御之目标,保护其防御权。因此,诉讼标的的确定(亦即审判对象与范围的确定)遂成为诉讼当事人间最上位的争点。实务中,关于诉讼标的争点整理的固定化,主要适用于以债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诉讼案件。此项案件中,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可能成立二重或多重的债权关系(即所谓的请求权竞合情形),若不具体探明原告所据以提出诉求的原因事实,法官难以将案件的诉讼标的特定化,无从判别原告的诉讼方向,被告亦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防御,从而导致审判的散漫化。
  本案应探讨的是,原告在起诉时将对涉案协议的重大误解和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共同作为撤销协议的理由,是否分别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一种意见认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分属《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不同款项,要件事实不同,应属不同的诉讼标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两项理由均以撤销合同为目的,在实体法上应只成立一个请求权,故仅有一个诉讼标的而已。
  此项争议涉及新、旧诉讼标的说之争。依旧诉讼标的说,认为诉讼标的指的就是原告在诉讼上为一定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而依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与依显失公平撤销合同是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提出主张,故应成立两个诉讼标的;新诉讼标的说论者则认为,应当以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之声明来确认诉讼标的(二分支说)或以原告在诉的声明中向法院提出的,由法院加以判断的要求为诉讼标的(一分支说),则显见原告就合同的可撤销性提出的诉请只涉及一项诉讼标的。
  但纵使站在旧诉讼标的说的立场上,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我们亦应当允许原告将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共同作为支持诉讼目的之法律理由,但法官应向被告释明原告的法律理由经固定后有两项,赋予被告完整的抗辩权利,防止对被告造成诉讼突袭。  
  另应讨论的是,就原告提出涉案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一节,审查的重点在于协议的约定赔偿金额是否明显违反公平,而此需对被告的法定赔偿责任作出判断,由此,本案出现了一个有趣的法律现象,即在一个诉讼标的之下寄生着一个子诉讼标的。在本案情形下,此项子诉讼标的又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竞合,原告既可选择侵害损害赔偿,也可基于其与被告存在的《宾馆住宿合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在原告未作出选择的情况下,诉讼标的争点仍是不固定的。本案审理中,经法官行使释明权,原告主张选择前者作为诉讼标的争点,之后被告的抗辩亦围绕前者展开,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的同时,案件审理有了清晰的方向。
  四 法律争点审理顺序的确定
  在一案审理中,诉讼当事人往往提出多项法律争点,各争点表面上相互独立,但若围绕案件性质予以全盘考虑,我们就会发现各法律争点间实含逻辑关系,其解决存在先后之分。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归纳法律争点时缺乏逻辑考察,表现出较强的随意性。此种含混的法律争点开示,一方面,导致案件的审理脉络不明,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另一方面,不自觉地降低了诉讼效率,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因此,无论从追求诉讼公正角度,还是从防免浪费司法资源及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角度,都有依序合理排列法律争点以定审理顺序的必要。
  在本案审理中,围绕原、被告诉请及抗辩主张,可以确定的法律争点计有以下五项:(1)原告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2)该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3)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各项损失的金额确定;(5)原告诉请撤销协议是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面对该五项法律争点,我们首应厘清,各争点间的关系如何,并定明其间的先后顺序:
  1.依被告之愿意,争点(1)~(4)中包含的抗辩应属预备性之抗辩(即其真意应为:若除斥期间抗辩不成立,始以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为抗辩理由),因为,只有在对争点(5)先为审理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再继续审理争点(1)~(4),若对争点(5)审理后,得出原告诉请撤销协议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则争点(1)~(4)无须审查;若对争点(5)审理后,查知原告诉请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则争点(1)~(4)才真正进入审查视域。如就争点(1)~(4)先为审理,则必设计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否均成立的判断,而花费精力就各构成要件、要件事实、要件证据审查判断,造成诉讼拖延,对当事人造成了促进诉讼的突袭,潜在地损及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2. 在排除了被告关于除斥期间之抗辩后,争点(1)与争点(2)才进入了我们的视域。表面上看,争点(1)与争点(2)是一种择一关系,原告只需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二项诉请撤销合同的理由中获得一项支持,即可达到诉讼目的。但深入分析,从诉讼效率考虑,二者仍存序位关系,重大误解之争点宜列于显失公平争点之前,理由是:如下文所述,显失公平的认定会涉及到对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认定,相较而言,其法律要件会比论证重大误解成立的法律要件更为繁杂,故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宜将重大误解之争点列于前,使当事人得以通过较便捷的方式获得诉讼利益。
  3.在重大误解之法律争点经审查不受支持情况下,显失公平之法律争点进入审查范围,而欲审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首需确定原告依法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再与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进行比较。争点(3)、(4),均是确定原告依法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法定条件。在顺序上,责任确定应前置于损失金额的确定,只有在被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损失金额才有确定的必要。
  五 事实、证据的争点整理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欲做出正确的裁判,必应在固定诉讼标的,框定法律要件基础上,先认定导致法律效果发生的各要件事实是否存在,而在复杂案件中,各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常又需要借助查证的各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予以判断。因此,一名负责的民事法官,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指挥权,告知当事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方面的争点为何,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缩小、撤回或避免提出没有实体利益或程序利益的事实主张,避免对当事人构成促进诉讼的突袭;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明确举证方向,清晰证明的对象,避免对当事人构成发现真实的突袭。
  证据争点的整理工作往往在法律争点、事实争点的整理之后进行,该项工作的任务有三:一为“判断有无审核该证据之必要性”;二为就有争议的事实对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规范的阐明;三为在具体案件中,通过释明在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中何为有效率的争点,指导举证、质证行为。正确的证据争点整理,可明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方向与责任,防止裁判突袭。
  围绕本文所举案例,可试将各事实与证据争点罗列如下:
  以上争点图的设计,有利于达到二重功效:一是有利于法官更科学地行使诉讼指挥权。有针对性地引导当事人围绕诉讼标的的争点、法律争点主张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并据此提供证据。就本案,围绕“基于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诉讼标的争点,可确认核心的法律争点为“权利义务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此法律争点的子一级法律争点则为“被告是否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欲证明之,必有“被告是否放置防滑设施及是否有作安全提示”之事实的认定问题,此项事实,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需有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由此,法官需斟酌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在必要时,应亲至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将各争点进行设计列示,使案件的审理脉络清晰化。
  二是有利于实现一种“值得信赖的真实”。司法实务中,民事法官在进行事实、证据认定时,常潜在地忽略了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心证的过程往往具有封闭性,当事人则不得已只能在暗中摸索法官的心证形成活动,并面临可能受到法官诉讼突袭的尴尬境地。于一案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宿便情况列示争点图,通过对各争点的科学排序、铺陈关联,便利于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官心证形成之作业过程,藉此保证当事人能积极参与审理过程,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的信赖程度。此项审理方法,较之对单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能避免法官偏袒一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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