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元;
Ct――伤残赔偿总额, 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Ia,i≤100%
i=1
公式中C、Ct、C1、Ih都不难理解,唯独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理解不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仅规定了构架性引用,没有具体涉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操作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应其他官方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带来一定不便。感于此,笔者作文以盼给大家帮助。
Ia 即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由法官自由裁量,各地做法不一。综合网上专家和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也有的地方明确规定每一处多级伤残的附加指数按照5%)。
具体到上述案件其赔偿指数合计:40%+3%+1%=44%(七级伤残指数40%,八级伤残的附加指数3%,十级伤残附加指数1%)。
因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具体如何取值由法官自由裁量,笔者这里仅是简单操作介绍,不妥之处,望大家海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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