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员工办北京户口能约定违约金吗?
【背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某基金公司为新入职的员工办理北京户口,并要求员工做出承诺有三:其一,3年内不允许辞职;其二,若3年内辞职,离职证明上要注明不诚信记录;其三,违反承诺要向单位支付5万元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有效吗?如果员工违反该约定,法院会支持违约金的主张吗?
【不支持案例】泛太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汪某约定服务期,但汪某办理完户口手续后即行离职,泛太公司认为汪某理应向单位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在汪某离职时从其未发工资中冲抵。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泛太公司是否有权从未发汪某工资中扣除5万元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别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形,及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本案中,泛太公司主张其为汪某办理人才引进及进京手续支付巨额费用,双方已约定汪某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是该约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泛太公司上诉要求从未发汪广学工资中扣除5万元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注:(2014)一中民终字第3343号)
【支持案例】2011年,雷某入职福田戴姆勒公司时单方面签订了解决北京集体户口协议,大致内容为:要求在公司干满5年,如若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如若只工作满3年,须向公司支付2万元户口违约金,以此类推。雷某于2015年书面提出辞职,公司遂要求其支付1.5万元违约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雷某称若不签订协议,相当于自动放弃户口指标。为了能在北京扎根,不再被当做“北漂”,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签订此协议。签完协议后,福田戴姆勒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立即收回,没有给雷某留下凭证。雷某要求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福田戴姆勒公司认为,雷某违反单方承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得到北京户口的情况下要求离开福田戴姆勒公司且不履行承诺对福田戴姆勒公司进行损失赔偿,福田戴姆勒公司反诉要求雷某履行承诺书的义务,离职前对福田戴姆勒公司进行1.5万元的损失赔偿。
关于承诺书的性质,一审法院认为,该承诺书中虽然未将福田戴姆勒公司列为相对方,但是鉴于该承诺书之内容均指向福田戴姆勒公司,在雷某做出上述承诺之后,福田戴姆勒公司予以接受,此后福田戴姆勒公司也依照承诺书之内容为雷某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故应视为双方就承诺书之内容已经达成合意,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应当指出的是,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署承诺书的行为后果,其辞职行为确实给福田戴姆勒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雷某未满服务期及福田戴姆勒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酌定其赔偿福田戴姆勒公司损失10000元。注:(2015)三中民终字第12051号
【律师意见】鉴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仅限于因培训而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户口而约定违约金的通常会认定为约定无效,在违约金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以损失为由主张赔偿北京各地区法院的观点有所差异,以北京市三中院为例,基本认可员工不诚信的行为会给单位造成损失,并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员工的剩余服务期限等因素综合认定赔偿数额,而其他法院存在因用人单位不能就损失举证而不支持赔偿请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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