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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饮酒的法律提示

春节期间饮酒的法律提示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姚均昌律师

    

    孔子曰: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春节临近,各种饭局不期而至,甚至还有公司的年会、亲朋好友的聚会、团队成员的聚餐等等。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远方来客,无酒不足以表达深情厚意;良辰佳节,无酒不足以显示过节气氛;婚丧嫁娶,无酒不足以表达此刻心情;意志消沉,无酒不足以消除内心忧愁;春风得意,无酒不足以抒发豪情壮志。

酒是人类生活中的主要饮料之一。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早在三千多年前,商周时代,中国人独创酒曲复式发酵法,开始大量酿制黄酒。约一千年前的宋代,中国人发明了蒸馏法,从此,白酒成为中国人饮用的主要酒类。酒渗透于整个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从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娱乐到饮食烹饪、养生保健等各方面在中国人生活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

《诗经·小雅吉日》:“以御宾客且以酌醴。”

《礼记·月令》:“孟夏之月天子饮酎用礼乐。”酎,重酿之酒,配乐而饮,是说开盛会而饮之酒。

唐宋时期的酒与诗词歌赋紧密相连,毕竟你我不是李白、杜甫、辛弃疾之辈。

在把酒言欢的同时,您是否知道饮酒有可能也会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让您处于舆论纠纷风波的漩涡之中?

近日,笔者参与一起因朋友聚会饮酒,出现意外身亡的案件。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谁不愿意看到意外的发生,但是,此事的发生对于死者亲属而言,难以接受,凄凄惨惨戚戚!对于与会的朋友而言,备受煎熬,闻酒胆颤!

在现实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但从审判实践看,法院判决同桌酒友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种:

   1、相互劝酒,先干为敬;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经常会发生,先干为敬,您看着办。实际上这种做法相当于置他人与尴尬之境地,与灌酒无异。敬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劝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劝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责任。

   2、觥筹交错,放纵饮酒在聚餐饮酒时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发现饮酒后出现不良反应,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人身安全于不顾,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过错,区别不同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3、酒后异常,未予救助在酒桌上或酒后发现同饮者出现不良反应,应当及时通知、协助救护、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如果同饮者未尽到照顾、救助之义务,并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劝其勿饮,并无过错;在聚餐聊天时,相互之间并无劝酒,量力而行,结果却诱发同饮者因自身存在的潜在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聚餐者先前不知其身体状况虽然未对其进行劝酒,但最终却因酒致使他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的发生,同饮者即使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仍需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笔者结合遇到的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查询的相关案例,给好饮者以警示:


微信群友聚会,初次见面饮酒死亡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宁0205民初1598

    2016623日,被告在微信群约好于2016625日下午18时去惠农区酒街的”麻婆一把骨”饭馆聚餐,大约1840分左右李德显到饭馆,朱宁洲知道李德显平时滴酒不沾,并且朱宁洲当场告诉了在座的各位被告,但被告仍然劝李德显饮酒做自我介绍,李德显碍于面子,端起酒桌上的酒与在座的被告一一碰杯做自我介绍,碰完酒后,李德显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包间,到大厅休息,期间没有一个被告出来照看李德显,仍然只顾喝酒。因酒精发作,李德显在饭馆大厅呆不住,又没有人照看,只好走出饭馆在路边呕吐,遇到一熟人帮着打的送回家。出租车到小区门口的微利商店,由店主搀扶李德显到商店里的床上躺下,因酒精作用导致死亡。

    被告认为,各被告与死者仅系微友关系,相互不认识,不知各自真实姓名,此次聚会系线下的第一次聚会,相互不了解,整个聚会无人劝酒,各自以自己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喝酒,且聚会中有人未喝酒,各被告不知李德显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食习惯,高兴之余李德显自行倒酒与在座的微友碰杯,仅喝了一杯酒,之后吃菜聊天,期间未出现任何异样,各被告没人察觉到其身体不适,对于其离开聚会现场后所发生的事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李德显的死亡系酒精作用导致,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陈述在饮酒过程中,各被告存在劝酒行为,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死者李德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及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以及饮酒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有相应的预见能力和充分的认识,故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各被告对李德显的死亡存在过错。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居于先前的共同聚餐、饮酒等先行行为,相互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照顾义务。李德显在身体不适时各被告并没有对其进行照顾,而是由其在他人照顾下送回家。鉴于本案各被告未尽到照顾义务,由各被告对李德显的死亡分别补偿原告2000元。

 

未尽到照顾义务,致使醉酒者死亡

法院: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甘2925民初450

20164月,被告陈某某在和政县达浪乡郑家坪村承包工程,被告康某某、宋某、杨某某2和杨某某1的妻子以及原告的母亲鄂某某在被告陈某某承包的工程工地上打工。原告的父亲徐某某2长期有饮酒的习惯。201669日中午原告的父亲徐某某2与五被告及原告的母亲鄂某某等人乘坐被告陈某某驾驶的甘NJ3376长安面包车去和政县铁钩风景区聚会过端午节,原告父亲和五被告相聚饮酒,大约喝了啤酒12瓶,白酒一斤半。下午3点左右喝酒结束。在回家途中原告父亲和其余被告等人坐在被告陈某某的车上。到原告家门前时被告陈某某要求原告母亲鄂某某将醉酒的原告父亲徐某某2背回家,但鄂某某以自己背不动为由没有背回家,自己回了家。被告陈某某将原告父亲拉到自家门口,五被告等人下车到陈某某家吃晚饭,将醉酒的原告父亲一人留在车上。大约10分钟后鄂某某也来到陈某某家,一小时后,被告陈某某到车上查看时,发现原告父亲脸色发青,昏迷不醒。当即被告陈某某叫来村医对原告父亲进行了简单抢救,五被告等人将原告父亲送往县医院抢救,约一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原告向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刑警队出警进行了调查取证,应徐某某2家属的要求未做尸检报告。在本案审理中,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了一份《关于徐某某2死亡事件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载明:”经和政县公安局法医初步尸表检验后,排除暴力性致死可能,认为需要进行解剖检验才能确定徐某某2死亡原因,但直系家属拒绝尸体解剖检验,故和政县公安局不能出具徐某某2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只能给予徐某某2尸表检验意见:徐某某2系酒后猝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与原告父亲等人相约结伴去风景区旅游、饮酒,在旅游、饮酒过程中结成了团队,理应相互之间关心、照顾。但五被告将醉酒的原告父亲独自一人留在车内,没有很好地尽到照顾的义务,致使原告父亲发生意外危险时,五被告未能及时施救,排除危险,导致原告父亲意外死亡事件的发生。虽然原告父亲的死因不明,但由于五被告的疏于照顾,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导致原告父亲意外死亡,且刑警队尸表检验意见表明徐某某系酒后猝死,五被告的过失与原告父亲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五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包工头,用自己的车拉被告宋某等民工及原告父亲等人去风景区旅游、饮酒,实际上起了组织者的作用,应当承担比其他被告相对更大的责任。但原告父亲的意外死亡的主因毕竟是由于其自身原因,且原告母亲自始自终在场,但没有将其丈夫送回家中休息,也有过错,故应减轻五被告的责任。

 

聚餐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7民终1693

    20151117日,刘伟、张天正、张瑜、温永萍一起到饭店吃饭饮酒,期间孙振从外地回来也参与吃饭饮酒,刘伟、孙振、张天正每人饮啤酒5瓶以上,张瑜、温永萍也饮啤酒3瓶以上,五人均大量饮酒,饭后张天正驾驶孙振捷达车,五人一起到井方KTV唱歌,期间又共同饮酒2小时,后张天正驾驶孙振捷达车依次送几人回家,在将张瑜、温永萍送回去后,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致张天正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后驾驶属违法行为,且张天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饮酒驾驶的危险,但其不听劝阻,仍然开车,张天正应自行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孙振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张天正饮酒,仍两次将车辆交给张天正驾驶,孙振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刘伟、张瑜、温永萍虽两次与张天正饮酒,但张天正死亡并不是因饮酒过量,而是交通事故,如让该三人承担责任,将使人们大大增加了在社会交往中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社会交往中人人自危,不符合公序良俗,故刘伟、张瑜、温永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孙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经审理后认为,饮酒者不能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纵容饮酒者驾驶机动车。张天正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饮酒后仍驾驶他人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其本人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以80%为宜。孙振、刘伟、张瑜、温永萍与张天正在饭店及歌厅两次共同饮酒,具有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劝阻张天正酒后不要驾车是四人的法定义务,而四人虽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但未达到合理程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孙振明知张天正驾驶车辆存在危险,又将自有车辆交给张天正,放任张天正驾驶车辆,过错承担较大,应承担12%责任。刘伟未有效阻止张天正驾驶车辆并乘坐车辆应承担4%的责任。张瑜、温永萍参加共同饮酒,对张天正未尽合理照顾义务,应各承担2%的责任。

 

参加婚礼饮酒,醉酒坠楼身亡

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04民终1327

    2015113日,在彭刚的邀约下,彭刚、任朝会、贾文军乘坐郭建驾驶的长安车到盐边县永兴镇参加任朝会侄女的婚礼,顺便到渔门钓鱼。午宴时,郭建、彭刚、贾文军三人同桌,郭建、彭刚饮白酒,贾文军饮啤酒。晚宴时,郭建与彭刚又喝了些白酒。晚宴后,由郭建开车,四人赶到盐边县渔门镇渔门中学,借宿于李登军家中。期间,郭建与彭刚到渔门镇买了些拉罐啤酒及零食,在李登军家中食饮闲聊。9时许,李登军从学校回家,受邀参与其中。10时许,众人散。随后,在楼顶逗留的郭建不慎从楼顶坠落,当场身亡。经司法鉴定,郭建血液酒精含量达395.3mg100ml,彭刚血液酒精含量达239.5mg100ml。盐边县公安局渔门派出所综合分析后认定:郭建的死亡原因系意外失足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郭建系被人强行劝酒而陷于醉酒状态缺乏证据证明,郭建的醉酒状态应为正常互饮所致。郭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但其在中午,下午,晚上连续饮酒,缺乏自我控制,最终使自身处于血液中酒精浓度达395.3mg100ml的醉酒状态,与之后其不慎从楼顶坠楼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郭建坠楼身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彭刚、任朝会、贾文军作为同行人,虽然在邀约同行及共同饮酒过程中其行为并无过错,但郭建饮酒后处于一种不同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三被告基于同行行为对郭建负有酒后安全注意义务,应对酒后的郭建给予必要的关注、照顾,尽可能地避免郭建陷于危险状态或受到意外伤害。但三被告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并非导致郭建死亡的直接原因,郭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己在醉酒状态下翻越楼顶护栏,误认为平台间的雨篷可以踩踏而失足意外坠亡,且三被告在郭建出门后,亦未置之不理,而是出门积极找寻,只是因为没有正确判断出郭建的去向而未能阻止事故的发生。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彭刚、任朝会、贾文军分别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法院: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521民初1089

    2016811日晚,于洋在其从事劳务工作的通化市雪花啤酒厂临近的通化县二密镇葫芦套村一家饭店办自己生日宴。赵东芳开车与王小明一起参加于洋的生日宴。参加宴席的包括死者赵东芳共有九人参加,其中有于洋父母即被告于国友、徐凤艳,另外就是于洋在通化市雪花啤酒厂从事劳务工作的工友及朋友即被告王小明、李吉清、周德珍、钟洪春、殷跃志。晚7时许宴席开始,宴席后不久于洋父母抱着于洋孩子离开饭店。钟洪春、殷跃志因有事也分别先后离开饭店,宴席期间共饮白酒3瓶啤酒4瓶。宴席结束后,赵东芳在于洋与王小明等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开车回家,于洋与王小明乘坐其车,李吉清和周德珍打车在其车后。赵东芳开车行至通化市治安小区方向途中,由于赵东芳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道路左侧边沟,造成赵东芳死亡,于洋、王小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赵东芳的血液作了酒精检测,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826日,通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死者赵东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洋、王小明无事故责任。

经审理后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赵东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宴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宴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对死者应承担一定责任。其他参与人因注意义务较小,酌情担责。被告于洋、王小明、李吉清、周德珍在与赵东芳共同饮酒期间,对赵东芳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未有效劝阻赵东芳适量饮酒,在宴席结束后,对赵东芳仍然没有尽到适度、合理的提醒、注意、照顾之义务,未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阻止赵东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小明作为搭乘赵东芳驾驶的机动车同行赴宴者,明知赵东芳驾驶的机动车,可能存在酒后驾驶,对赵东芳的饮酒是否过度及酒后人身安全也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较其他人较多的责任。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被告于洋、王小明、李吉清、周德珍赔偿因赵东芳死亡的各项赔偿损失的5%。被告于洋、王小明、李吉清、周德珍之间赔偿责任比例为4:4:1:1

 

姚律师说法: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在朋友聚会时因喝酒致死者,均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朋友设宴饮酒时,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并应自我控制和约束,由于其未能对自己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致使醉酒意外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朋友相聚一起吃饭喝酒的目的是促进友谊和培养感情,为人之常情,但在朋友共同饮酒过程中,当发现他人出现醉酒失态时,同饮者应当及时醉酒者的喝酒行为予以劝告和疏导,并护送安全回家或送往医院进行救助因为共同饮酒人在特定环境下,人人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若未尽到这些安全注意之义务,均应当承担相应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亲友相见,难免会饮酒祝福,但一定要注意节制,量力而行,不可对他人进行劝酒或灌酒,并对醉酒者应当尽到合理照顾之义务;在饮酒后远离车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轻者牢狱之灾,重者生命堪忧。

远离酒精,阖家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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