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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几个问题

 

    一、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特点

1、人员流动性大;

2、用工期限短;

3、工人多为农民工;

4、用工量弹性大;

5、零散性;

6、临时性;

7、季节性。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用工方式及施工企业的选择

(一)劳动关系用工,又可以分为:

1、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又可再细分为: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即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即没有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包括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此种情形,单位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上述(1)、(2)两种用工方式,应当适用于施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骨干(如班组长)。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如以一个工程项目为周期,与劳动者签订此类型的劳动合同。

----这一用工方式,可以适用于施工企业的部分现场管理、技术、操作工人。

2、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即每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劳动关系。

----这一用工方式,应当仅局限于施工企业的少数勤杂人员(如清洁工、搬运工)。

(二)劳务派遣用工:即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原则上不建议施工企业采用这一用工方式。

(三)雇佣或劳务关系用工:主要适用于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劳动者。

----可适用于返聘退休人员、全日制学生实习等。

(四)劳务分包用工:即将劳务整体分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施工企业不与这部分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由劳务分包企业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

----这一用工方式,比较适合于没有特别技术、技能要求的工人,可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将他们纳入到施工劳务分包企业。

三、工时制选择

1、对管理人员,以标准工时制为妥;

2、对其他人员,尤其是现场施工管理、作业人员,以综合计算工时制为佳。

四、社会保险

1、对管理、技术人员、骨干技工,他们的社会保险应当按照正常的城镇居民待遇,由施工企业自行办理、全面缴费。

2、对零散、季节性、项目临时性用工,他们对养老、失业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而且企业办理起来也很麻烦。为此,可以按照北京市劳动部门、建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项目周期,为农民工办理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而其他险可以暂不办理。如此,则这类员工发生工伤时,也能够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赔付,从而减轻了施工企业的负担。

五、人身意外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这也是施工企业风险转移的一个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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