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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条件不受仲裁、诉讼过程中 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的影响

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条件不受仲裁、诉讼过程中

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的影响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1年7月入职北京某公司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到期日为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2011年8月20日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将此情况告知公司,8月24日公司便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王某不服公司解除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补发仲裁期间的工资,另外,王某于2012年4月生育一子。

劳动仲裁于2012年10月18日开庭,2013年1月作出了由公司向王某补发工资至2012年10月18日的裁决,但未支持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理由为“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故对王某要求恢复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难以支持。”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8月24日解除,并无需支付王某直至2012年10月18日的工资,同时王某未向法院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故王某要求支付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后公司又上诉至二审法院,王某仍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本案于2013年12月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4年1月,王某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1、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工资差额及25%的补偿;2、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要求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要求公司为王某报销相关的生育费用。公司答辩称:与王某劳动关系早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且此事实已经仲裁裁决和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王某对裁决结果未提出质疑亦未行使起诉权,应视为认可上述结果,故请求驳回王某全部仲裁请求。

 

审理结果:

经审理,仲裁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公司以王某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未提起诉讼为由,主张王某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王某产子时间为2012年4月18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顺延至2013年4月18日。故最终结果裁决某公司按照6000元标准向王某支付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期间的工资,并报销相应的生育费用,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评析意见: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时恰恰是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的时间,从本案涉及的时间点看,从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劳动仲裁裁决做出,中间间隔了整一年多的时间,因此也造成了仲裁裁决做出时公司与王某时间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事实已经确定发生。王某第二次仲裁请求权基础在于其认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判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

从基本案情信息中可以看出,虽然一审判决与第一次仲裁裁决的最终结果是相同的,但在具体理由上却不尽相同,第一次仲裁裁决表述理由为“双方劳动关系2012年12月31日终止”,而一审法院表述理由却为“因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笔者认为从表述的准确性来看,一审法院的表述更加正确,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于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在王某已于2012年4月生子的前提下,仲裁在裁决中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显然不妥。而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在王某没有起诉,且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一方面符合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因王某未对恢复劳动关系进行起诉,所以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判决中对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不做处理。故此在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的判决中,仍未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进行处理。

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第一次仲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的裁决因公司起诉而失去效力,且一审、二审判决中在未对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这个问题进行处理的前提下,公司在第二次仲裁阶段的抗辩显然缺乏相应事实要件的支持,不能够成立,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仍未终止,由于王某哺乳期应于2013年4月到期,故其劳动合同应自动顺延至2013年4月,由于2013年4月后公司仍未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劳动关系仍应存续,王某第二次仲裁中关于要求公司支付其至2014年1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得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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