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混大”认识很多新朋友,在交流各自工作领域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人对于法律服务的认知是比较模糊的和狭窄的。结合自己在工作当中遇到过的客户,“万不得已才找律师”、“找律师是最后一步棋”这样的想法频频出现。自己原先也曾向同行抱怨客户的这种心态,现在却发现了更多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
客户不知道是正常的,律师对于客户抱有过多的期待才是不正常的。
从市场角度来看,法律服务属于专业服务,客户对法律和法律服务不了解甚至误解是非常正常的状态。但我在工作当中遇到“沟通不能”的客户时,多少会期待客户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这种心态其实是用客户的“错误”掩盖了自己的认知错误。
客户与律师之间的认知鸿沟在客观上决定了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成本,作为专业服务的提供者却将错误归咎到客户身上,现在看来是多么可笑的逻辑!
这并非否定律师的时间成本。毋庸置疑,律师最宝贵的是时间,同样的收费状况,律师对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沟通磨合的客户心存偏颇也属正常。客户想要的性价比,如果是建立在压缩其他客户的服务时间的基础上,这对于其他客户也是不公平的,聪明的律师一般也不会做这么不平衡的事儿。
选择客户也是律师的必修课。在正式开始服务之前,律师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为这个客户提供服务。对于工作量把握应当包含隐性的客户沟通成本,一旦确立委托关系,则回到前面所强调的,不应在服务过程中对客户抱有过多期待,毕竟是你自己的选择。
二
找到本源:客户对于法律服务的需要是客观存在的。
最近一直在追问自己,除了服务质量、服务方式的原因之外,为什么客户普遍将律师定义为不得不选择的对象,而非“必须品”?或者说,除了诉讼案件,客户为什么需要法律顾问?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客户为什么需要法律服务?
问题的答案肯定不是具体的产品,而是需求的来源。追问这个问题的,其实也是回答了自己在做的事情的意义。不是为了做案子而做案子,不是为了推销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想要回答的是,我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真的是客户的需求?你有需求,我有服务,我们互相觉得合适:法律服务该是这样的状态。那么,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究竟来自哪里?
某天看到朋友圈的一个评论:无需自贬天朝有多坏,受不了的可以逃离,无法逃离的请接受。法律服务也是如此: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对国民具有威慑性,身在其中的国民必须遵守,不遵守就会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不想遭遇惩戒措施或者希望对他人施以惩戒,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而法律的专业性决定了大部分人在客观上不可能自己去掌握这一技能,那么只能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这就是法律服务客观存在的原因。
这时突然明白法理学的重要性。在校时迷迷糊糊觉它展现了法律的魅力,对于真正学习和理解法律有指导意义。在工作中遇到这些问题时才明白,法理学是法律人不可缺少的“道”。工作中学会了很多“术”,回过头来发现“道”原来早就在那里,只是不小心被遗忘,而我要做的是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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