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单位 大兴区总工会
近日,经过对工会调解和法援案件进行筛选初荐,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权益工作部、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共同推出“2017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并进行评析,以期帮助女职工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本篇案例是上述十大案例中的第八篇,非常具有典型性。
基本案情
李女士是某商贸公司的员工,2016年7月4日在公司分店上班时与负责人发生口角并打架,导致已怀孕的她流产、住院治疗。
她休完流产假后继续上班,但到了2016年8月2日,她上班时发现无法正常打卡。经与单位领导交涉,得知其指纹已经被删除,于是,李女士认为自己被公司违法辞退,便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同时申请工会法律援助。
该案仲裁开庭前,商贸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经过与工会法援律师沟通,李女士未撤诉,继续申请由原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商贸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8月2日休流产假期间的工资1211.01元。
案件评析
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工会法援律师了解到李女士供职的商贸公司已更名为某电子商贸公司,公司住所也由海淀区变更到朝阳区,而她上班的分店则在大兴区,故她在大兴区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认为大兴区仲裁委无权审理此案,管辖权异议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经过开庭审理,确认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驳回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在案件实际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工会法援律师帮李女士整理证据,包括其工资银行打卡流水、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录像光盘。光盘内容显示她在2016年8月1日能够正常打卡,但同月2日已经无法识别指纹,属于单位违法辞退李女士。
公司则提供打架处罚通报、2016年8月15日及同月23日作出并邮寄的人事通知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EMS快递单,主张单位在李女士旷工后履行了通知义务,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对于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8月2日的工资,公司主张已足额发放,故不同意支付。经过辩论,仲裁委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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