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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被负债"300余万 法院二审判决无须担责!


在婚姻法24条未修改之前,离婚“被负债”女性太多了,当然也有男性。原本抱着幸福的期待进入婚姻,结果离婚伤心一次以后还要陷入债务无底洞,一辈子万劫不复。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若干解释》,1月18日起正式施行。从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走向了一个开天辟地的时代。


近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了一个前夫欠债3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女方需要共同担负债务,因为婚姻法24条的修改,二审法院判决该女子无需担责。




案情介绍


本案的女子与其前夫2000年结婚,2016年协议离婚。2009年至2010年,其前夫曾经借了300余万元,债权人于2017年又与其前夫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但最终,其前夫未能如期还款。因为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家就将他们夫妻两一起起诉到了法院。


在本案中前夫其实不是渣男,他自己就说这个钱都用到自己公司经营,根本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本案女子也说对这个欠钱根本就不知道。




法院判决


2017年底,一审法院判决该女子与其前夫需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最后进行上诉,就在这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了,夫妻债务的认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由债权人就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债权人举证不利,二审法院判决由该女子不用偿还借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院:“被负债”的夫妻债务案件可再审!


最高法2月份发出通知: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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