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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单位仍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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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但没有约定补偿金事项,法院根据协议内容认定系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协商一致解除/主体变更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北京卖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卖公司)与孙某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孙某担任开发工程师,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按照卖卖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卖卖公司实施加班审批制度,孙某加班要以确认有效的《加班申请单》为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2016年11月1日,卖卖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6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现根据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10月31日起解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年限,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连续计算”。

后孙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卖卖公司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委未支持孙某请求,孙某不服,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卖卖公司未与我沟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安排我变更合同主体,该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我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辩称:我公司与孙某只是变更了劳动合同的主体,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均未改变,而且与我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下一家单位也明确承诺承认孙某的工作年限,我公司没有对其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卖卖公司与孙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载明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自2016年10月31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以解除协议内容认定系由卖卖公司提出并与孙某协商一致所致。孙某主张卖卖公司单方违法解除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在此情况下,卖卖公司应向孙某支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实务要点

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经营合作的需要可能会变更原劳动关系的履行主体,这种情况下,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原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后,再有需支付补偿金情形的,需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本案,劳动者与单位签订解除协议,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承诺工龄连续计算,当然,单位操作并不违法。但是劳动者并不想到新单位入职,而是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遇到这种情况,为避免不必要的诉累,我们建议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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