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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产假如何享受?

生育二胎,产假如何享受?


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随着国家放开生育二胎的政策,越来越多的夫妻打算生育二胎。但作为女性劳动者可能随之而来的就是用人单位的违法针对措施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小案例

孙女士于2010年5月1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2017年初,她向公司提出休产假的请求。休假期间,某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资。在孙女士请假时双方约定因孙女士属于生育二胎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而且公司在其休产假时给予保留职位128天,如果逾期视同她放弃该职位,公司将重新招聘新人且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

孙女士认为,其生育二胎符合国家政策,且取得了准生证等全套合法生育手续,其休产假128天,某公司应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未规定生育二胎不能享受带薪产假。且孙女士生育二胎是经过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即使双方在休产假前约定了孙女士不享受带薪产假,该约定也是与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因此,法院认为,某公司需支付袁女士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律分析: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社会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招用女职工,或是对女职工的生育进行限制,女职工为获得工作机会,迫于无奈签订类似的条约,部分女职工甚至基于职业前途考虑而选择忍气吞声,不敢主张权利。实际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保护女性合法的生育权利,对女性生育给予了相应的带薪产假的待遇,用人单位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排除法定带薪产假权利的条约均是违法的,依法不应予以保护。女职工仍可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休法定产假和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正常工资。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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