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基本罪状
1、为谋取不成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第389条第1款)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第389条第2款)
行贿罪具体表现形式
其他具体表现形式: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4)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5)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行贿罪量刑标准
1、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其他具体表现形式”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其他具体表现形式”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建工警示
行贿罪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破坏国家法制,也同时会使行贿者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立项、招标、材料采购、施工期中结算、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最终结算等环节中,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掌握了利益巨大的权力,权力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滥用。权力可能被滥用就给了行贿者以可乘之机。这是在发包人或甲方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角度认识行贿罪存在的可能性,就需要发包人、甲方、国家机关做好预防工作,做好监督工作,对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自身也要敲响警钟,拒绝被腐蚀,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
行贿者,是为了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在工程领域比如自身不具备中标资质而行贿的,多要工程款而行贿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妄图通过行贿而竣工验收的,谋取的都是不正当利益。特别需要提示的行贿罪的认定是行贿者为了谋求自身不正当利益,这点对区分罪与非罪非常重要。
王春军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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