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向好!
很多企业正有序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推迟发放工资合法吗?
今天,劳资汇就把这些正确答案全部告诉你!
公司因业绩不好延迟发工资,让员工签字同意,是否合法有效?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比如下面这个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69037.5元
周某于2009年6月4日到某公司工作,担任售后工程师,其每月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构成。双方约定某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周某最后工作至2019年1月11日,某公司最后支付周某工资至2019年1月。
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支付周某2018年5月工资,于2018年8月15日支付周某2018年6月工资,于2018年9月19日支付周某2018年7月工资,于2018年10月17日支付周某2018年8月工资,于2019年1月17日支付周某2018年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
周某2018年1月至12月平均应发工资为6903.75元。2019年1月11日,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周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案中,虽然某公司延期支付工资经过了工会的同意,但至2019年1月11日周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某公司已连续拖欠周某2018年9月、10月、11月共计3个月的工资。
直至2019年1月17日才同时发放了2018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其延期支付时间远远超过了30日,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037.5元。
劳资汇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单位需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征得工会同意也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同本案,员工提出解除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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