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要想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北京为例,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缴费时间、离职原因以及办理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才可以。具体离职原因包括五种情况,请大家尤其关注续发失业保险金以及期满且未就业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备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执行标准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发[2019]72号)。点击登录失业保险金申领网站网址,按照网站提示填写相关信息。http://rsj.beijing.gov.cn/servicePlatform/202004/t20200429_1888455.html(4) 填写“申请人信息”-“失业信息”-“求职信息”并提交C.线下申领(依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存档机构与个人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15日内,须持下列材料到职工、存档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证明(辞职须有辞职证明材料)或终止(中止)存档关系证明;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交的材料后,结合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的缴费记录及历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工作。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社保所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通过信息系统对其申领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7日通过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本人存折(卡)中。不符合条件或发放未成功的,由社保所根据信息系统反馈的原因,及时与失业人员核对并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所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个人就业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未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2)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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