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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精选建工案件分析(上)
【内容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从2019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精选24件参考案例,按照程序类、合同类、公司相关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大类,提炼裁判要点,集中反映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审判团队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等司法工作精髓要义。本团队对上述精选案例中的4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作了具体分析,将分两期与大家作分享,供建工领域发承包人作参考。

鉴于文章篇幅,本期先分享《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精选建工案件分析》(上)。

【关键词】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要点;建工案件

建工案件一

01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并非仅指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了协商后确定的执行义务,亦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02

规则理解

最高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就本案作出的执行笔录复印件,拟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质证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经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确认,该执行笔录真实且已按笔录内容执行完毕。该笔录载明,再审申请人主动按照原判决结果向被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并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希望被申请人不再向其主张,被申请人同意放弃了该部分债权。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该笔录上签字。本案执行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形成单独的和解协议,但再审申请人请求减少执行款及被申请人同意放弃该部分权利的行为构成和解。该笔录中没有记载再审申请人声明其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且再审申请人已按照执行笔录载明金额向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以上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据此,本案应终结审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03

参考案例案号

(2019)最高法民申1672号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张若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4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

建工案例二

01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承包人,法律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规则理解

最高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月26日,伊犁金鑫建筑公司与***忠签订三份责任合同约定,由***忠承建五金城项目一标段1某A、1某B楼,二标段2某楼、16某地下车库,三标段3某-15某楼,三个标段项目。2014年10月27日,经招投标程序,新疆鑫达房产公司(发包人)与伊犁金鑫建筑公司(承包人)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该三份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上述责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由***忠施工,***忠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本案尚未审结,上述规定适用于本案。***忠并非与发包人新疆鑫达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忠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正确。

03

参考案例案号

 (2019)最高法民申2755号:***忠、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4

参考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小编:牛明辉


作者简介


王春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律协建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

牛明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业务。曾在《华人时刊》上发表论文《论夫妻财产关系》。曾参与《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点七步法》、《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等法律研究项目的辅助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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