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
乙方有权采用电影片的部分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影片制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录音师等主创人员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对电影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乙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不得对上述人员进行诋毁、侮辱、诽谤,扭曲形象,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贴片广告
乙方在电影片中加载的贴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电影片中搭载、删减贴片广告。
第十三条 首映式的举办
乙方可以在电影片首映日举办首映式,甲方应给积极予以配合,邀请电影片制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录音师等人员参加电影片首映式。
如影片未举办首映式的,乙方可以举办有关电影片的宣传活动,甲方也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邀请有关主创人员参加宣传活动。
相关主创人员参加影片首映式和其他宣传活动的食宿、交通及其他费用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发行单位的署名权
乙方有权采用电影片的部分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并有权在电影片、宣传片或预告片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设置自己的署名。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乙方除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设置自己的署名外,不得对影片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否则,乙方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已经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为电影片的著作权人,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亦不会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
4.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以商业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影片在技术和艺术质量上均应为合格产品,且电影片已经完成拍摄以及配音、音乐、音效合成、字幕等后期制作,均适合用于电影院放映;
6.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该影片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取得电影片发行资格的法人单位,并已依法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被吊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4.乙方拖欠支付甲方应得收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相应资料,接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电影片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或者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但电影片著作权人未予修改或修改未通过而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的,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发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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