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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取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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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技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

这是今年来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后,又一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的新政策。

新政策好在哪里,在原有基础上有何改进和影响?

为作比对,我们先来看一下旧有相关政策实施中的一些情况。

被废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于1994年10月发布,规定了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单位为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查阅已鉴定的科技成果及其鉴定证书,组织鉴定单位主要为地方科技局或科委。这样的鉴定可能存在怎样的问题?

一来从政府职能转化看,政府机构本身的主要精力应该集中在科技全局性工作中,而非具体的科技角度及市场角度的评价鉴定工作。

二来从成果鉴定利益链条看,是否从政府机构获得鉴定证书将会进一步影响政府对于成果的资助及政策性优惠。也就是说政府既是鉴定的管理者,也是鉴定的评定者,同时还是鉴定的监督者。这本身也不符合规则执行和监督分开的通用管理办法。

三来从成果鉴定结果看,单纯鉴定“是否”为科技成果,而缺乏严苛的鉴定细则把控,没有受外部监管的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必然导致“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良莠不齐,注水严重。这也进一步影响了鉴定本身在市场上的公信力。

回过头来看近日全面实施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说是新政策,其实有点勉强。事实上科技部早在2009年就启动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规定在试点单位以第三方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取代地方科技局作为组织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工作。

那么“新”政策是否可以很好的解决旧有办法存在的问题呢?

从组织机构的变更来看,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取代地方科技局等科技系统单位组织进行成果评价,确实可以解决政府职能划分不清以及政府全链条覆盖鉴定过程,导致无监管无负责对象的问题。

从评价结果上来看,取消“是否通过”鉴定这样的单一维度标准,过渡到行业专家的多维度评价意见,更加细化了评价规则和评价内容,对于市场化合作机构也提供了更加具有参考意义的评价结果。而科技成果领域相关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正是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从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创新创业。

就以上角度来看,“新”政策确实从能够政策发力的层面改善了现有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一些框架性问题。而框架明确之后,具体评价体系是否能够进一步完善,从而公平公正地给市场一份可信赖的评价意见,又是另外一个话题,我们且行且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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