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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及突发案事件处置办法》

来源:菏泽市公共汽车公司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菏泽市公安局印发了《菏泽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及突发案事件处置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及突发案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秩序,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及办法。    

  第二条  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及办法,并有相互监督的权力。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交通设施,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车规定    

  (一)乘客候车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方自觉排队,不准在行车道上候车,车辆进站后,按照指定的车门依次上下车,有序登乘。    

  (二)乘客应互相谦让,尤其要为老、幼、病、残、孕、抱婴儿者主动让座、提供方便。    

  (三)赤膊、传染病患者,无成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及无人看护的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须在有履约能力的成人陪同下乘车。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携带有碍乘客安全、健康或污染乘车环境的动物或其他物品乘车。    

  (五)携带重量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1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长度超过2米物品的人员谢绝乘车。    

  (六)乘客对所携带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物品损坏、丢失自理;携带易碎或锋利物品乘车,应妥善包装,如物品对车内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时,由携带者负赔偿责任。    

  (七)乘客不得占据和踩踏座席;不得在车厢内饮食、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得损坏车辆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八)车辆行驶中,乘客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影响安全的部位,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公交车内、公交候车亭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第五条  票务规定    

  (一)乘客应自备零钱,主动、足额将钱币展开投入投币箱,多投不找。投币、刷卡后不退票。持军残证等优待乘车证件的应主动出示。

  (二)乘客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将证件、乘车卡正面面向驾驶员,并接受司乘人员和公交稽查人员的检查。有照片的公交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故意毁损、破坏、更换卡面照片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者城市公交汽(电)车经营企业有权收回,一年内不得办理,并作不良诚信记录。无票乘坐、未带乘车卡或持过期卡乘车者,应按所乘线路公交车的票价投币。    

  (三)身高不超130厘米的儿童可免费乘车,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儿童免费乘车。带领一名以上不超过130厘米儿童的均需购成人票。

  (四)乘客携带重量超过10公斤少于15公斤、体积超过0.05立方米少于0.1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少于0.5平方米、长度超过1.5米少于2米的行李物品乘车,应购与乘车人同额车费。    

  (五)所购车票限当次乘坐,车辆到达终点后,必须离开车辆,不得随车返乘。公交车中途因故不能运行时,乘客需听从司乘人员安排换乘公交车辆。    

  (六)乘车卡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或余额不足时,应主动购票。

  第六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司乘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他人乘车卡及其他违章使用乘车卡乘车的,一经查获依法予以没收;借用他人乘车凭证乘车等违规行为,应当接受补交车票款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故意损坏车辆和车站设备,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司乘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突发案事件处置办法

  (一)发动机起火

  1、立即靠边停车熄火开门(断电情况下使用应急开门截气阀),迅速疏散乘客,抢救人员;

  2、关闭电源、燃油、燃气总开关;

  3、取出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前置式发动机应从发动机底部和发动机盖缝隙处进行扑救。后置式发动机应打开后机舱门,对准起火点进行扑救;

  4、就近寻求帮助,拨打119报警,向单位领导报告。

  (二)易燃易爆物品泄漏

  1、立即靠边停车熄火开门,迅速疏散乘客;

  2、关闭电源、燃油、燃气总开关,告诫周边群众不要吸烟;

  3、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泄漏,取出灭火器作好扑救准备;

  4、拨打110、119报警,向单位领导报告;

  5、保护现场,控制住当事人,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

  (三)乘客辱骂或殴打司乘人员

  1、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骂,得理让人、以理服人;

  2、遇乘客骂人,可以正面进行教育;

  3、遇乘客打人,可将打人乘客带到公交公司解决,同时拨打110报警。

  4、尽量留下两名以上目击证人或其联系方式。

  (四)车内乘客打架

  1、正面教育、劝阻;

  2、劝阻无效拨打110报警,听从民警指挥处置,不要随意开门;

  3、如打人者强行逃逸,应注意观察其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4、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乘客财物被盗

  1、向当事人了解被盗财物情况,协助报警;

  2、不得开门,听从处警民警指挥处置;

  3、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4、在等待公安民警处置时,应提示乘客。提示用语:各位乘客,有乘客财物被盗,已经报警,民警马上就来,暂时不能开门,请大家协助配合。、

  (六)车内出现撒传单、打横幅等非法活动

  1、立即停车,拨打110报警或向附近执勤民警报告;

  2、注意发现涉嫌人员,协助公安民警处置;

  3、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4、在等待公安民警处置时,应提示乘客。提示用语:各位乘客,车上有人撒传单(打横幅),已经报警,请大家协助我们工作。

  (七)乘客突发重病或死亡

  1、靠边停车,拨打120求助,拨打110报警,向单位领导报告,对乘客做好解释工作;

  2、听从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的指挥,不得移动死者身体,保护现场;

  3、尽量留下两名以上目击证人或其联系方式;

  4、协助医护人员、公安民警处置。

  (八)车内发生抢劫

  1、设法拨打110或向附近执勤民警报警,听从民警指挥处置; 

  2、注意观察作案人员的体貌特征、衣着、凶器及逃跑方向,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3、救助受伤乘客; 

  4、尽量留下两名以上目击证人或其联系方式;

  5、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九)有人劫持车辆

  1、保持冷静,坚守岗位,控制住驾驶机构;

  2、想方设法稳定劫持人的情绪,与其周旋,相机处置;

  3、不要把车辆停放在重点要害部位;

  4、寻机疏散乘客,用车体语言等方式设法报警、报告;

  5、在危急情况下,应果断采取熄火、扔掉车钥匙、拽断发动机控制线路等紧急措施切断电源,使车辆不能行驶。防止作案人员利用公交车辆制造恶性事端;

  6、救助伤员,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

  (十)车内发现可疑爆炸物品

  1、立即靠边停车熄火,以“车辆发生故障”为由迅速疏散乘客;

  2、如乘客拒绝下车,应告知“车上发现可疑危险品”并组织疏散,同时尽可能留下乘客的联系方式;

  3、禁止触动可疑爆炸物品,关闭电源、燃油、燃气总开关;

  4、迅速拨打110报警,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十一)有人扬言爆炸

  1、立即平稳靠边停车熄火;

  2、保持冷静,与其周旋,尽可能稳定其情绪;

  3、想办法报警、报告,寻机疏散乘客;

  4、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

  (十二)车内发生爆炸

  1、立即靠边停车熄火开门,迅速疏散乘客,抢救人员;

  2、迅速拨打110报警,向单位领导报告;

  3、扑救爆炸引起的火灾;

  4、保护现场,尽量留下两名以上目击证人或其联系方式,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

  (十三)车内有人纵火

  如未起火:

  1、立即靠边停车熄火开门,迅速疏散乘客;

  2、想方设法稳定作案人的情绪,阻止其纵火;

  3、取出灭火器,作好扑救准备;

  4、拨打110报警、向单位领导报告;

  5、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

  如发生起火:

  1、立即靠边停车熄火开门,迅速疏散乘客,抢救人员;

  2、关闭电源、燃油、燃气总开关,扑救火灾; 

  3、拨打110报警,向单位领导报告;

  4、保护现场,尽量留下两名以上目击证人或其联系方式,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及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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