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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违代拆迁的非法行为的法律救济——李海霞律师

海霞律师经常接到诸多咨询电话,咨询以拆违代拆迁的法律救济途径。且在代理的案件中,这种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应该说,以拆违代拆迁是一种非法的拆迁行为,是拆迁单位降低被拆迁人补偿利益、逼迫拆迁人接受低廉补偿标准的一种卑鄙无耻的手段。

遭遇到上述情况后,作为被拆迁人应该积极的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建设从认定到拆除,当事人主要有三次的救济机会,将这三次机会把握好,肯定可以处于不败之地。

机会一、作出拆违决定后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在2个月内提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通常是作出拆违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对上述决定的司法性审查,来认定拆违决定的合法性,确认是否可以作出强制拆除的依据。

机会二、对强制执行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拆违决定后,如果行政机关要强拆,必须首先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这个强制执行决定又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仍然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重点审查强制执行决定的定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符合违法建筑构成及是否按要求经过法定的责成、催告程序等。

机会三、对强制拆除行为本身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拆违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

其实法律赋予当事人诸多的权利,大家应该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海霞律师非常反对盲目、随从的上访行为,许多本应该诉讼解决的问题,因为盲目信访行为错过了起诉期限,无法采用正确的救济途径,受到侵害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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