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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 见义勇为人受到损害,谁担责?

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请看今日干货小哥的推送。


法信码|A2.E2548

承担责任

法信 · 裁判规则

1.因见义勇为跳河救人溺亡,没有侵权人,受害人家属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王某父母诉杨某等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跳河救人溺亡,没有侵权人,受害人家属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受害人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酌定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8日第3版

2.见义勇为人下水救助受益人而不幸溺亡,没有侵权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李林父母诉吴娴等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受益人而不幸溺亡,属见义勇为。没有侵权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对于补偿的数额,可综合考量行为人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8日第3版

3.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其近亲属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郑花阁诉张鹏等见义勇为补偿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对溺水儿童实施救助的行为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人因救落水儿童而死亡,其近亲属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号:(2004)南民一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因见义勇为死亡,没有侵权人,受害人家属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刘延昌等诉于海、于学民、青州华裕纸业有限公司因其亲属见义勇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牺牲后被授予的荣誉和其亲属领取的奖金是国家基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为弘扬社会正义、激励培养先进的道德风尚而采取的政府行为,并不影响其亲属向受益人另行主张补偿的民事责任。没有侵权人,受害人家属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受益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案号:(2000)潍民终字第145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专辑(总第48辑)

5.无侵权人,见义勇为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应予支持——刘某诉某公司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见义勇为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8年12月21日

法信 ·司法观点

1.见义勇为受害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

其一,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原则,见义勇为者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对于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这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符合完整的侵权责任构成,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要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但基于公平起见,因见义勇为行为受益的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较后面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下的适当补偿责任有本质不同,并没有强制性。

其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这里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也可能会存在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为了公平起见,本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下同)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22-923页。)

2.关于见义勇为受害责任中的诉讼主体的问题

虽然目前理论和实务上对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与侵权人的直接责任是何种关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存有很大争议,但从审判实务的角度看,这都是最终实体裁判结果的问题,并不能与程序上的确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相混淆。我们认为,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讲,见义勇为者可以单独或者一并将侵权人和见义勇为受益人作为被告予以起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追加见义勇为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23-924页。)

3.关于受益人适当补偿的范围问题

从侵权损害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因而,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承担的不应是赔偿责任。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看这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在缺乏相应社会救济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一种意见认为,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得到赔偿的前提,是精神损害的结果由非法侵害造成。而在无加害人的见义勇为补偿案件中,受益人非加害人,其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无过错,谈不上是非法。在见义勇为者牺牲的情况下,会给其近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但这种损害非受益人非法侵害所造成,所以不能由受益人给予赔偿或补偿。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确实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适当补偿责任不是全部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不必再进一步区分此补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的补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24页。)

4.关于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的免责减责事由的适用

见义勇为受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类型,有关侵权责任的减责免责事由,比如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见义勇为受害责任也要予以适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2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平公正。要统一裁判思路,从方便诉讼和有利审理的角度出发,对侵权纠纷和相关的交强险合同纠纷案件要合并审理;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要依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坚决制止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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