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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法院发布八起破产拯救典型案例

常山法院:

今年以来,我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通过重整、和解两项拯救制度,成功拯救一批仍具市场价值的危困企业,有效盘活闲置资源,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现将其中的8个案例予以公布。

目录

1.银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3.浙江吉鑫金属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4.浙江永盛轴承公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5.常山县民康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世嘉控股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6.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7.常山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8.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案例一

银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银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田公司”)成立于2003年,系常山县纺织业规模以上龙头企业,纺织业也是县域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破产受理前年产值2亿元,在岗职工327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2014年先后对14家中小纺织类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形成以银田公司为核心控制企业的集团公司。2015年起,市场经济进入“新常态”,银田公司因“担保链”陷入财务危机。为避免327名职工大规模失业影响社会安全稳定,银田公司直接申请重整,以示拯救心切。常山法院于2016年5月3日裁定受理,同时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在审理过程中,关联企业民康纺织、世嘉控股相继于2017年3月13日、2019年1月3日并入银田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审理情况】

2020年11月30日,银田公司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管理人编制的重整计划草案,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要求战略投资人“带职工就业”。在府院联动机制的合力之下对外公开招募,常山宏佳纺织公司以4500万元的重整对价成为银田公司重整案的战略投资人。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批准“带职工就业”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银田公司重整案是常山法院开展破产审判以来“首例”破产重整案件,也是“第一次”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对于企业拯救和扩大就业意义重大:

一、助推困境企业重获新生。企业破产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成为司法常态,也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但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但必须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债务人提出申请;二是获得法院批准。破产管理人虽为法律专家,但并非职业经理,对于具有营运价值并且能够持续经营的困境企业而言,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对企业经营者而言能够形成有效激励,更有利于企业拯救。相反,在企业陷入困境时,一般都是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丧失,很多企业主基于“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态度,对于企业拯救而言是致命打击。因此,常山法院在银田公司重整案中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种责任,因为法院对病企负有救死扶伤的职责。

二、防止出现大规模失业潮。回望过去,“十三五”时期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2020年初又遭遇稀世罕见的新冠疫情,党中央多次提出要统筹做好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强调“越是发生疫情越要重视就业工作”。可以说银田公司重整的5年,也是党和国家突出强调扩大和稳定就业的5年。常山法院坚持“六稳”“六保”方针,始终把稳就业置于首位。在“保就业就是保民生”这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常山法院为了避免大规模的失业潮,除了在破产重整期间采用批准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营业事务来实现“破产不停产”,进而为327名职工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以外,还积极通过府院联动、深入市场、对接战略投资人,甚至不惜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延长重整期限,目的就是要成功招募一个能够“带职工就业”的战略投资人,全盘吸纳327名一线的产业工人原岗就业。因为其中有部分工人年龄偏大,且劳动技能单一,宣告破产意味着员工失业,并且面临着“再就业难”的现实困境。在银田“带职工就业”的重整方案中,没有一人因破产程序而失业,实现了全体职工的高质量充分就业。正所谓“青山常在、春意盎然”。

案例二

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胡山果蔬”)位于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新建村,主营业务为农产品的种植、销售和配送服务等,与县内21家企业、学校及政府机构签订果蔬配送协议,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先后被评定为“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并持有“大胡山”浙江省著名商标一枚。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大胡山果蔬盲目扩大投资,贷款新建办公楼、农产品交易中心,截至受理破产时的固定资产有土地3300平米、厂房7060平米,估值为2364.2821万元。自2017年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卷入诉讼,并进入强制执行,最终三次流拍而移送破产审查,已知债权人有32名,债权总额为2362.29355万元,其中农民工29名,劳动债权150万元。

【裁判结果】

常山法院从“省级扶贫农业企业”“省级著名商标”等品牌价值和品牌效应的角度深度挖掘大胡山果蔬的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行性,主动释法明理并积极引导债务人申请清算转重整。一个月之内成功招募到战略投资人并注资1310万元,管理人编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获准通过。常山县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上述重整方案。截止2021年10月12日,重整计划均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农企业的破产案件,在破产审判中实现凤凰涅槃,在重整对象的精准识别、巩因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以及促进乡村振兴,收效颇丰。

一、法院精准识别重整对象。企业是国家的主要纳税人,当其出现债务危机时,司法拯救责无旁贷,正所谓“法院是病企的医院”。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危机企业都值得拯救或者能够拯救成功,所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精准识别的关键在于“拯救价值”的判断,即是否具有继续经营价值且大于清算价值。本案最迷惑的信息是执行期间三次流拍,但经常山法院审查,认定大胡山果蔬陷入财务危机的主要原因是盲目扩大投资规模和经营场地,造成资金链断裂,其主营业务及其市场竞争力仍然存在。首先是产业政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基础,涉农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发展前景好,对于巩固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序衔接的当前,具有很高的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其次是品牌效应。大胡山果蔬先后获得“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等多项桂冠,并且持有“浙江省著名商标”一枚,以及深耕多年培育起来的供销网络和市场份额,这类无形资产是花钱买不来的核心要素,可资利用,是拯救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的表征。常山法院正是以“软实力”为支点成功撬动大胡山果蔬从死亡边缘走向凤凰涅槃,当然,支点的甄别有赖于破产法官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敢的判断力。在精准识别重整对象以后,法院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的触角,充分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债务人申请清算转重整,从而把资产处置难的困境企业引向复兴。

二、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重整程序最终维持了企业的整体运营价值,避免拆分出售带来企业出清和资产解构的负面效应,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与此同时,对于巩固脱贫攻坚和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也是意义重大。脱贫攻坚虽然取得全面胜利,但这并非终点,而是起点,地处浙西边陲的常山,是全省26个欠发达县之一,乃共同富裕的短板和低洼,亟需补齐。以本案29位农民工150余万元的劳务报酬为例,他们生活在社会底层,是贫困易感人群,如果工资无法兑现,极易因“破”致贫和因“破”返贫。此案重整成功并100%清偿劳动债权,实乃破产审判助力“真脱贫、脱真贫”的阶段性成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贡献了破产智慧。

三、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产业振兴。具体到破产审判中就是要“招凤引蝶”,即通过发挥破产保护的职能作用,为陷入财务危机的困境企业吸引更多的工商资本进驻田间地头,通过产业振兴促进乡村振兴。大胡山果蔬主要从事农作物的种植、销售、配送,是一家典型的服务类企业,重整成功能够有效融合第一、三产业,更大程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就业岗位。一方面,老百姓能够在家门口就业,谓之充分就业,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涉农企业能够招收到懂得农业生产的农民工,谓之高质量就业。双向解决了农民工“就业难”和企业“招工难”的结构性矛盾,人尽其才,互惠共赢。

案例三

浙江吉鑫金属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浙江吉鑫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在2013年3月26日将企业厂区整体出租给常山县杨大光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玻璃厂”)从事玻璃的仓储和加工,约定租期10年。租赁期间,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并登报公告,光明玻璃厂预付100万元转让费。吉鑫公司受“担保链”影响陷入财务危机,吉鑫公司和光明玻璃厂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也就此搁浅。常山法院于2020年7月2日裁定受理吉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有5名债权人申报债权1555.7532万元。但管理人进驻吉鑫公司接管财产时,光明玻璃厂以“所有者”身份拒绝配合调查,也不同意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对外转让,影响破产进程。

【审理情况】

在破产宣告以前,常山法院引导吉鑫公司申请清算转和解程序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吉鑫公司自筹60万元,并引进战略投资人光明玻璃厂注入资金540万元,共计60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常山法院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0)浙0822破19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吉鑫公司提出的破产和解申请,并于6月23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和解协议》。常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认可吉鑫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现吉鑫公司的所有股权的持有人已变更为光明玻璃厂。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衢州市两级法院自开展破产审判以来“和解第一案”,也是浙江省2021年成功和解的“首例”破产案件,在企业拯救的路径创新方面实现了“破冰”的行动效果,值得借鉴。

一、坚持实质解纷,实现案结事了。破产审判虽为非诉程序,但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同样是司法的范畴,故应当以实质解纷为目的。吉鑫公司对外整体出租,在企业拯救方面犹如“一尸两命”。纵观股权转让协议、预付转让费、登报公告等一系列事实,可知光明玻璃厂绝非单纯的承租人,而是以“所有者”自居的企业主,只不过是“有实无名”。如果不考虑这一客观实际,单纯由光明玻璃厂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既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也无法实现案结事了。

常山法院从实质解纷的目的出发,分步行事:首先是能动司法。即告知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的后续和解申请权,激活这个沉睡已久的“僵尸条款”,准确找准足以撬动企业重建的支点。其次是制度借鉴。即在破产和解中,借鉴重整程序中招募战略投资人制度的合理内核,引入光明玻璃厂作为和解投资人解决债务人自我拯救时资金短缺的现实问题;最后是延伸服务。吉鑫公司和解程序终结以后,法院通过裁定变更股权的方式助推吉鑫公司与光明玻璃厂此前“未完成”的股权顺利交割,一揽子解决全部与吉鑫金属相关的法律纠纷,案结事了方能轻松上阵。

二、精准识别,充分发挥和解程序的制度优势。吉鑫金属、绿也科技、九宝金属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属于关联公司。但因资产和债务并未发生混同,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但三企业之间的现有资产、债权债务、主营事业、拯救价值、市场竞争力等指标各不相同,需要匹配不同的破产程序。就吉鑫金属的拯救而言,法院既做到了精准识别,又充分发挥了和解程序的制度优势。一是从诚信价值出发,吉鑫公司迫切希望能够如期完成前期的股权交易,既具有拯救意愿。而本案债权人数少,债务规模小,且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完全具备破产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二是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最大软肋在于现有资金不足,但光明玻璃厂拥有优质资源,恰好可以补齐债务人重建的短板,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从2021年6月3日裁定受理吉鑫金属和解申请,到6月24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变更股权,短短的21天令旷日持久的“僵尸企业”重获新生,成本小、效率高,充分发挥了企业破产法的拯救功能,突显了法院在维护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精神和创新精神。

清算转和解并借鉴战略投资人引进资金,从而使困境企业恢复生机,这是破产保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小案件、大道理。吉鑫公司以“和解第一案”的身份终结了衢州市两级法院破产和解“零”的历史,在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方面传递了正能量。

案例四

浙江永盛轴承公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浙江永盛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轴承”)于2005年12月8日在常山县辉埠镇工业园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主营业务为轴承制造和销售。2015年开始,因永盛轴承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永盛轴承名下现有资产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品苗木,评估价值为1792.2282万元,但因多次流拍而无法处置。常山法院执行局依据“执转破”的相关规定移送破产审查。

【审理情况】

在审理期间,债务人永盛轴承申请重整,常山法院于11月3日裁定该案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以下重整计划:(1)对在建工程优先受偿的债权由288.93969万元调整为88.322889万元,其余200.612801万元转为普通债权;(2)温州银行Ⅰ号地块和机器设备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调整为498.375776万元,其余的827.887523调整为普通债权;(3)中国银行对Ⅱ号地块享有的优先偿权调整为229.223149万元,其余的37.199243万元调整为普通债权;(4)职工债权107.675618万元全额受偿;(5)税收债权95.194139万元全额受偿;(6)普通债权4141.566303的清偿比例为4.5%。战略投资人已足额支付了重整对价1350万元并完成股权交割,重整执行期间为45天。常山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也是常山法院开展破产审判以来“首例”重整成功的案例,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双重背景之下,对于进一步发挥破产保护功能进而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一、尊重程序选择权,彰显破产程序的拯救功能

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保护债务人利益并实现企业再生是破产法的核心价值,故企业再生程序的设计水准成为检验破产法改革现代化的标志。现行企业破产法除了传统的清算,还有重整、和解程序,并且可以相互转换。从破产法的体例来看,总则之后分别是重整、和解与清算,说明企业破产法的首要功能定位是“企业拯救法”,即破产保护,具有退出市场竞争的清算程序是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重整程序的启动有直接申请和后续申请两种,本案即属于后者。首先,在资产处置难的现实困境下,法院能够积极引导适格主体转换程序,是延伸司法服务触角的表现。其次,准许债务人在清算期间转为重整,是对债务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两者共同致力于发挥企业破产法在企业再建方面的保护职能,突显了法院是病企医院的拯救功能,在思想上、行动上彻底摒弃了“破产就是清算”的思想桎梏。

二、企业再建能够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涉案土地、厂房在执行程序中历经三次“流拍”,可以说是“有价无市”。如果沿续清算,只会造成资产处置难从执行程序流向破产程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而言毫无起色。一旦重整成功,首当其冲就是债务人可继续维持主营事业的整体性,债权人也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一是压缩时间周期。整个重整程序仅用了短短的35天(11月3日—12月8日),便破解了资产处置难的困境,之后又在45天内即把6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可谓“兵贵神速”。二是提高清偿比例。同质化分配的前提是破产财产能够成功处置,否则债权人的权利只能停留在“纸上”。而重整程序中,战略投资人交付重整对价使得债权人纸上的权利落到实处,并且重整程序在清偿率方面明显高于破产清算。

案例五

常山县民康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世嘉控股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银田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2014年先后对常山县民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纺织”)、浙江世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嘉控股”)以及常山县明达线业有限公司、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等14家中小纺织类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形成以银田公司为核心控制企业的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和雨。2015年起,市场经济进入新常态,银田公司因“担保链”陷入财务危机。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等关联企业相继发生破产原因被导入破产程序。经调查、评估,民康纺织的现有资产部分机器设备,评估价为118.573万元,负债2316.46906万元,其中金融债权2104.91304万元。世嘉控股的现有资产为座落于银田公司内部的建筑物,评估价为675.25万元,负债3026.884万元,其中金融债权1852.0958万元。

【审理情况】

经审查,民康纺织、世嘉控股表面上虽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由于上述两个公司的设立主要是为银田公司对外融资,由此形成关联关系。在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的人员、场地、资产和债务相互混同并且无法区分,常山法院认为民康纺织、世嘉控股两个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丧失了独立意志和责任财产,已经发生严重的人格混同,民康纺织、世嘉控股符合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遂于2017年3月13日、2019年1月3日先后裁定将民康纺织和世嘉控股并入银田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把所有的债权债务视为一个整体按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参与分配。

【典型意义】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是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本案采取实质合并破产对于公平清偿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而言,意义重大、效果明显。

一、确立了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关联企业的常态化带来实质合并破产的常态化。所谓实质合并破产,是指多个集团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合并资产与负债,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包括实质合并重整和实质合并清算,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表征多样,如人员互相使用、相同的经营场所、优质资产的剥离、不良债务的相对集中等等,最常见的就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这些问题的产生对破产法有序、及时、公平清偿的立法价值以及重整挽救制度造成严重损害,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打破形式公平,实现实质公平。在法人人格混同项下,判定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关键因素是资产和债务是否严重混同。银田系囊括了14个关联企业,但最终确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只有民康纺织和世嘉控股两个企业。

二、实质合并破产符合实质公平。民康纺织和世嘉控股的总资产区区790余万元,负债高达5300余万元,负债率畸高。且世嘉控股的建筑物座落于银田公司厂区内,如果不合并,面临无法单独处置的现实困境,直接影响债权能否实现。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常山法院在受理民康纺织和世嘉控股两个企业破产时,通过严格审查企业之间的资产和债务,并把它作为判断企业之间的人格混同的核心指标。首次引进实质合并破产理论并运用于司法实践,兑现了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这一立法宗旨,更加符合实质公平,切实提升全体债权人对公正司法的信任感和获得感。

三、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以民康纺织和世嘉控股名义对外融资的债权人虽不多,但债务种类、数额却很特殊。一是种类特殊在于申报债权的主体大部分都是金融机构,二是数额特殊在于债权金额大,将近4000万元,占上述两个企业债务总额的比率接近80%。由于资产和债务分布不平衡,如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来进行分配和清偿,与民康纺织和世嘉控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极有可能因财产不足而造成巨大的利益失衡,抬高了区域性金融风险。而通过实质合并破产把所有债权融为一体进行清偿,为区域性的金融安全提供了高质量的法治保障。

案例六

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也科技”)成立于2009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5888万元,是常山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有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用口罩批发;消毒剂销售、铜制品、阀门、塑料制品、卫生洁具、五金件制造、销售。绿也科技与浙江吉鑫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金属”)、浙江九宝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宝金属”)系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仇礼宝。近年来,因绿也科技过度投资造成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上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绿也科技为了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将占地97.57亩国有土地、企业厂房和机器设备分区块租赁给8家制铜企业使用,在职员工620余人,其中残疾员工370余人。

【审理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引导债务人行使《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的后续重整申请权,2021年9月25日正式裁定本案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编制了以资产回购为主要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即浙江绿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注资4380万元用于债务清偿,抵押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的清偿率均为100%,普通债权的清偿率9个百分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重整计划。2021年10月15日,常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面对2020年初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中国企业经历了生死劫,大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的成功拯救,意义有三:

一、坚持府院联动促拯救,保企业就是保经济。绿也科技是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在铜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方面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企业的生死存亡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为了给陷入财务危机的困境企业更多的挽救时机,通过“僵尸企业”处置办这一府院联动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即由县国资委下设的国有企业出资3600万元收购绿也科技的不良资产包,并约定日后原价转让给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程序过程中,充分释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后续重整申请权,积极引导债务人申请清算转重整,在法律技术层面为困境企业实现凤凰涅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终,实际控制人通过新设公司并注资438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其中就包括以3780万元的对价从国有公司回购资产包,绿也科技得以浴火重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就业就是保民生。绿也科技是一家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避免破产清算造成企业解体进而出现大规模失业潮,常山法院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出发,始终坚持“保就业就是保民生”的政治敏感性并施以援救。最终通过破产保护直接促成了企业再生,直接地保住了620余人的就业岗位,可以说是青山常在、春意盎然。尤其针对大体量的残疾人而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等诸多方面,彰显了常山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并使之具体化。

三、坚持因企施策,提高拯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绿也科技、吉鑫金属和九宝金属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关联公司。但企业之间因现有资产、债权债务、主营事业、拯救价值、市场竞争力等指标不同,需要匹配不同的破产程序。即对于没有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应当通过清算程序快速退出市场竞争,体现破产清算的淘汰功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而对于具有拯救价值和重建可能的困境企业,应当通过重整、和解的再生程序维持企业继续经营的能力。但在重整、和解两者仍各有侧重,和解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数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案件,成本小、效率高,如吉鑫金属仅耗时21天即和解完毕。而重整程序中涉及的利益关系和债务数额相对复杂,司法成本的投入量和拯救过程中的不确定风险也相应地增多。绿也科技的成功重整正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了分门别类、因企施策的原则,大大提高了拯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案例七

常山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常山县蓝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建材”)成立于2013年,占地面积36.84亩,厂房8559.5平米,主营业务为干混砂浆的生产、销售和砂石销售,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的总估价约为3150万元。因经营管理不善,蓝科建材于2019年开始在法院大面积涉诉并强制执行。债权人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以蓝科建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常山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该起破产清算案。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蓝科建材以其拥有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的生产线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清算转重整。

【审理情况】

经审查,常山法院认为债务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拯救价值和重整可能,遂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裁定蓝科建材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并及时发布竞争性招募战略投资人公告。截止2021年10月,已有衢州宏兴电器有限公司和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出4000万元左右的重整报价,并缴纳了500万元重整保证金。

【典型意义】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审判。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切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破产审判也不例外。现行企业破产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商事法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特殊的积极贡献。破产重整程序是企业再建的重要渠道,在发生破产原因后,除了债权人、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以外,《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后续重整申请权,即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蓝科建材在清算期间申请重整并提出明确的意向重整人,法院裁定清算转重整既符合破产审判法治化的要求,更凸显了破产审判的市场化,通过市场化竞争来提升主营事业的重整价值。

二、坚持债务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蓝科建材虽陷入困境并具有破产原因,但如果通过行使后续重整申请权并且重整成功,意味着企业的主营事业将得到完整保留,避免在清算过程中以解构的方式拆散处置,从而提升整体性价值,这是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故对债务人而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就债权人而言,主要关注二点,一是能否成功招募到战略投资人,因为它不仅是引领债务人走向复兴的“救命恩人”,也是决定破产财产能否同质化分配的关键所在;二是清偿比例的高低,这是决定债权实现程度的核心指标。就前者而言,投资人主动提出4000万元的重整价并缴纳500万元的保证金,在最短的时间内即可实现公平清偿;就后者而言,如果清算,企业估价为3150万元,突如奇来的新冠疫情造成制造业投资水平受挫,折扣处置成为交易常态。而重整已经有战略投资人主动报价4000万元,大大提高了可分配的总量,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案例八

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基本案情】

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宝亚克力”)位于浙江省常山县球川工业园区,主营业务为亚克力板材的生产与销售。因经营管理不善,瑞宝亚克力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而卷入诉讼。截止2021年11月,在常山法院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有3件,涉案标的额为300余万元,已经审结的劳动债权纠纷、劳动仲裁案件2件,涉案人员118人,欠薪总额280余万。除此之外,瑞宝亚克力公司还在江山市法院、嘉兴市南浔区法院均有强制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额高达2000余万元。2020年11月份,118名职工到常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强制执行,并且有多名债权人意欲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情况】

2021年11月5日,常山法院受理债务人瑞宝亚克力预重整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选定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企业财产的接管,二是债权申报和登记,三是招募意向投资人。2021年11月23日,已有意向投资人与临时管理人达成4000万元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并缴纳重整保证金500万元,上述协议已提交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接下来,常山法院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宝亚克力重整案,并做好预重整与正式的破产重整程序的有序衔接。

【典型意义】

该案是常山法院首次在破产审判中积极探求“预重整”机制的试验田,对于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拯救效率、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和切实解决执行难均能产生诸多积极效果。

一、积极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高效衔接。预重整模式是司法实践中为拯救债务危机企业而创新的一种庭外重整模式,较正式的法定重整具有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司法限制、提高重整效率等诸多优势,合理规避了庭内重整具有程序启动门槛高、法律程序复杂、限制条件多、审判周期长的弊病。常山法院就暂时经营困难企业面对群体性诉讼和执行案件,以拯救危困企业为目的,在制度缺位的情况下积极探索预重整,把法定重整的核心步骤、核心内容、重点难点前移至法庭外进行,把真正有拯救价值并具有拯救可能的企业引入庭内重整。实践证明,该项探索是富有建设性意义的。法院11月5日受理该起预重整,当月23日成功招募到意向投资人并承诺注资4000万元来拯救瑞宝亚克力,之后又以此为基础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庭外预重整与庭内破产重整有序衔接,充分彰显了预重整制度在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压缩审判周期等方面的“急先锋”作用。

二、预重整成果可转化为诉源治理,避免程序空转。企业在濒临破产之际,战略投资人是引领困境企业走向复兴的“救命恩人”。瑞宝亚克力为扩大生产经营频繁对外举债,债权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因不能清偿债务已有120余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处置失当极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常山法院利用预重整程序提前招募到一次性注资4000万元的意向投资人,通过预重整转向庭内重整,借助破产程序在概括执行、批量清偿等方面的制度优势,能够引导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对话协商,并实现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积极功效,实现诉源治理,避免程序空转,切实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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