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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竣工图能否作为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5个司法判例

关键词:鉴定依据  竣工图  施工图  工程量  结算

◆案号:最高法民申5644号

法院认定:耀凯公司主张《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竣工图》仅系耀凯公司为了案涉项目办证而出具,不是案涉项目状态的客观反映,该《竣工图》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经审查,双方签订的《重庆耀凯科技园(耀凯合金)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附件六《关于竣工结算管理规定的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耀凯公司已签字认可了该《竣工图》,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该《竣工图》存在不实或错误之处,故其主张《竣工图》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耀凯公司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重庆交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5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7月16日出具的《重庆耀凯科技园(耀凯合金)项目一期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书》,该报告、意见书均系耀凯公司于原审判决作出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出具,中建二局均不予认可,该报告、意见书在性质上属于耀凯公司的单方陈述,其并不能作为证明《竣工图》与实际情况不符及确定案涉项目工程造价的证据,故本院均不予采信。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736号

法院认定:在一审诉讼中,贵州恒鑫公司在鉴定材料质证期间明确提出不认可竣工图,一审法院未对竣工图作出明确认证即移送鉴定机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从实体上,竣工图能够作为鉴定根据。贵州恒鑫公司2016年9月6日向重庆凌志公司发送的《〈关于确认业主方负责人变更〉的回函》记载,“1.2016年2月中旬开始就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由万家全变更为沈晓斌。现场所有技术核定单、经济签证单等资料必须由沈晓斌、廖胜岗、王又平三人共同签字生效。2.酒店装饰工程材料的核价批复2016年元月12日前需严格按合同规定由蒋萍、王又平、王火材三人共同签字有效。2016年元月12日后的工程材料核价单由蒋萍、邓生斌、罗森贵、文德惠四人共同签字有效。”上述内容未明确竣工图需贵州恒鑫公司三人共同签字生效。2017年2月18日《关于启动硕泰国际温泉城一期项目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记载,“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与竣工图相互印证并经贵州恒鑫公司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图及图说、公司签证、指令、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变更审计、往来信函、费用结算单、形象进度审批表、分部分项工程开完工确认单或者施工记录,否则贵州恒鑫公司不予确认。贵州恒鑫公司再次强调竣工图不是竣工结算的唯一依据。”该会议纪要是贵州恒鑫公司对于重庆凌志公司报送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也未提及竣工图需贵州恒鑫公司三人共同签字生效的要求。虽然双方对竣工图的形成过程各执一词,但是每张竣工图均有监理方签字,真实性应予确认。贵州恒鑫公司申请再审以竣工图签署程序不符合双方约定、竣工图与实际施工不符等为由主张竣工图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604号

法院认定:根据天艺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特别事项说明,合同外无签字部分的工程量是指没有建设单位(中联公司)及监理公司签字,但均在竣工图纸中标注的工程项目。这部分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主要是天艺公司提供的电气部分的施工图纸、电气部分竣工图及工程量统计、材料确认单及确认图纸、工程资料(工程内业)中的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竣工图纸、防火门洞口封堵、抹灰的联系单及照片等,鉴定机构根据上述资料并结合案涉合同附件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及施工工艺一览表(报价参考)和分部分项单价表中的单价计算而成。由于鉴定所依据的上述图纸、物资进场单等均由天艺公司提供,未经建设单位确认,且天艺公司提前撤场,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未支持合同外无签字部分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天艺公司称工程物资进场报验单有监理单位签章,但监理单位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天艺公司于2015年9月初就撤出工地,撤出前找我司谎称做内业资料及整理档案,让我司为其技术联系(通知)单,工程洽商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物资进场报验单和施工图等资料盖项目部章”,并声明“1.我公司'项目部’章只为作项目资料章,与经济合同无关。2.根据穆棱公司与我司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特别约定第2条:涉及经济相关资料,监理单位单方面签署文件不能作为委托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依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物资进场报验单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天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外无签字部分的工程量真实存在,其关于合同外无签字部分工程款应予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法院认定:0.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计算标准问题。汇丰祥公司上诉称,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应按照施工图计取费用。本院认为,案涉竣工图纸经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竣工图纸可以反映该部分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原审法院依据竣工图纸计取该部分工程价款并无不当,汇丰祥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896号

法院认定:交通局上诉认为鉴定报告依据的竣工图存在虚假数据,应依据初步设计图确定案涉公路的回购价款。针对该问题,交通局在一审鉴定征询意见稿时提出异议,认为竣工图中公路的绝对高程与实际情况不符,申请对公路的绝对高程进行测量。一审法院经征询意见,专业测绘部门认为案涉公路的原始地貌已无法查证,移交使用多年可能存在自然地质变化,且竣工图绘制时已有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实地进行过测量,不能以现在测量的高程否定竣工图中的测量值,无需对工程绝对高程进行测量,一审法院未准许交通局的申请正确。因从乌鲁木齐县档案馆调取的竣工图纸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共同盖章确认,同时交通局认可案涉公路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形,据此一审法院确定案涉鉴定依据竣工图纸作出,并无不妥。交通局认为应依据初步设计图进行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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