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倒受伤,诉珠宝店索赔
2022年8月5日,周琪经过珠宝店门前的红色地毯时,突然打滑跌倒在地,疼痛难忍。周琪坐在店铺的石阶上稍作休息,便被丈夫和朋友送往医院诊治,后住院治疗。医院的诊断意见为:右腓骨上段和下端骨折、右后踝骨折。周琪住院15天,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2022年9月,周琪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周琪此次外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周琪要求珠宝店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周琪将珠宝店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要求珠宝店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在非经营场所受伤,珠宝店称己方无责
珠宝店举证不能担责八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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