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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维权之刑事报案篇

有限合伙基金维权之刑事报案篇

近日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者中,咨询有限合伙基金的相关公司及人员可能会涉及到那些罪名的比较多,这里简要分析下,供参考,以避免重复咨询。

这类案件中,若涉及刑事犯罪,主要有可能会涉及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所吸收的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甄别,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如果吸收资金是用来个人挥霍或者是用来偿还债务或者是为了新贷还旧贷的,则定集资诈骗的概率高。

如果集资时,具有正常的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大。

而如果集资时,就已经资不抵债,没有稳定的业务则被认定集资诈骗概率高。

另外还要看,案发时是否能偿还大部分人的本金,若能偿还大部分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率高,但若已经全部或觉得部分无法归还,则应考虑定集资诈骗。

  • 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

若基金销售时、投资人签约时介绍的项目或者其他能影响投资人是否投资的信息存在隐瞒或虚构,则被定集资诈骗的概率高。

而,当前从宣判的案例来看,最终被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较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注:对于有些有限合伙基金来说,若存在仅签订合伙协议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信息变更或所谓吸收的合伙人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线,就存在被认定为借有限合伙投资之名(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可能。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注: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及帮助的情形;

 提示: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为其提供广告、推介等宣传的,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另外,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则会被以共犯论,但积极退还相应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罚。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注:当前部分有限合伙基金,为了减少投资人的后顾之忧,在合伙协议之外会做出保本付息的承诺,甚至有些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就有或者是让投资人误以为是“保本付息”的承诺。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维权初期,投资人由于比较分散,一般很难能够聚集起来,也就很难能够获知存在多少不特定对象。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另外对于当事人报案来说,在实务中还是存在一定难度。

一些地方对此类案件采取的是能推则推的方式,立案并不是太积极,而投资人要想增强立案的概率,应当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辞证据,并收集书面证据例如合同、汇款记录、承诺函等。

另外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资源尽可能多的联系到被集资人。


提示:在有限合伙基金维权时,站在投资人的角度考虑,不易一上来就追责,追责的时机一般选择在已经确定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即确定本金已经不可能收回的情况下,再启动刑事等追责程序为好。

但可以提前收集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对追讨也会有帮助。

有限合伙基金的维权建议:追讨优先,追责为后;


撰文人:尹富强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协企业法律风险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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