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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人八次放款并获取高额利息构成职业放贷人吗?最高法判例解析

原创:邢乐锋律师

裁判主旨:

四年期间内,出借人共向借款人八次汇款,借款人及担保人对上述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也不持异议。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到期后,并未能按约如期还款。原审判决借款人及担保人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本付息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现借款人以田某多次向其出借款项属于“职业放贷人”,且双方借款合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最高法《兰州天瑞制药有限公司、田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72号,审判长何 波、审判员丁广宇、审判员胡瑜,裁判日期:2020年2月28日。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兰州天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2019)甘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瑞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撤销甘肃高院(2019)甘民终206号民事判决,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二、驳回田某的原审诉讼请求;三、判令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田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天瑞公司仅借款1750万元,现田某已从天瑞公司处以高利贷方式获利1897多万元,按照原审判决,田某还将继续获利1000多万元。1.天瑞公司向田某借款情况为2011年8月23借款560万元、2011年8月25日借款360万元、2012年4月20日借款13万元、2014年7月22日借款146万元、2015年1月22日借款1686068元、2015年1月30日借款186万元、2015年8月13日借款317万元,利息为月息4%,共计借款17506068元。2.天瑞公司还款情况为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8年4月25日已累计还款36476905元,比所借款项已多出了1897万元,超过借款总额一倍多。3.原审判决天瑞公司继续偿还本息约10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实际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田某具备职业放贷人的条件,借款利息明显过高,借款合同应为无效。1.根据本案的借款期间、借款次数,田某自2011年至2015年连续多次向天瑞公司放贷,其已构成职业放贷人的基本条件,借款合同应为无效。三、案涉高利贷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天瑞公司因偿还田某的高利贷濒临破产,原审判决有误。

最高法裁判意见:

原审判决对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否有误的问题。鉴于天瑞公司与田某2011年8月23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又于2011年9月22日再次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及天瑞公司认可其股东陈某向田某借款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田某与天瑞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条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双方合同签订后,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的四年期间内,田某共向天瑞公司八次汇款,出借本金共计17506068元。天瑞公司对上述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也不持异议。天瑞公司在上述借款到期后,并未能按约如期还款。原审判决天瑞公司、陈某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本付息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现天瑞公司以田某多次向天瑞公司出借款项属于“职业放贷人”,且双方借款合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天瑞公司关于借款合同无效的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邢律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出借人在四年内连续八次向借款款出借款项,且收取利息总额高出本金总额的行为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如果构成职业放贷人,那么借款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出借人并很有可能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这对出借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针对以上焦点问题,最高法给出了否定答案,之所以如此判决主要基于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从一上规定可以看出,职业放贷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人。而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出借人向同一人出借多次款项,并无证据证明出借人向其他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故而无法认定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

若想证明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应该广泛收集出借人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证据,如果能收集到相关有力证据,应及时向法庭提供,这样其主张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如果无法收集提供该类证据,那么法院是不会支持其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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