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减税和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减免税时填写。
二、在填写此表时应参照一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表;
2、 依据申请减免内容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
3、 其他有关资料。
三、本表份数根据审批时税务机关的多少而定。
本表应按税种分别采集,一份表中只能采集一个减免税种。对所减免的税种相同,而“减免种类”、“减免原因”、“减免退方式”以及“所属时期”不同的减免税申请审批情况,可以在同一份《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进行采集。
四、各项目填写具体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栏填写说明:
本栏目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办税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项目按《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填写。
(二)“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栏填写说明:
1、填写在此之前(指本次申请审批减免税之前)已经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
2、文书凭证序号:填写在此之前已经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批准文号。
3、适用税率:填写该纳税人所使用的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或4%,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3%,旧货销售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4%等等。
4、减免税原因:包括以下40类。
01 校办工厂企业;
02 民政福利企业;
03 新办企业;
04 外商投资企业;
05 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06 受灾企业;
07 乡镇企业;
08 劳服企业;
09 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0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1 技术转让\服务企业 ;
12 软件、集成电路高新技术企业;
13 中西部投资企业;
14 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5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 地产地销减免企业;
20 再就业减免;
21 特许经营来料加工企业;
2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企业;
23 拍卖行;
24 农业生产者;
25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油销售企业;
26 饲料生产企业;
27 农膜及列举的化肥、农药产品;
28 批零种子、种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业务;
29 废旧物资回收业务;
30 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和其他生产列举军品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
31 残疾人;
32 电影制片厂;
33 外资银行;
34 保险公司;
35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华项目中标产品;
41 国务院机关服务中心;
42 242家科研机构转制企业;
43 国务院后勤服务企业;
43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45 军队保留家属工企业;
46 军办企业;
47 农业龙头企业;
90 其他减免原因。
以上带有阴影的部分为变更内容。
5、减免种类:包括以下71种。
税种 代码 | 税种名称 | 减免种类代码 | 减免种类名称 |
01 | 增值税 | 010 | 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
| | 011 | 增值税饲料产品 |
| | 012 | 增值税农膜及列举的化肥、农药产品 |
| | 013 | 特许经营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 |
| | 014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加工费收入 |
| | 015 | 增值税拍卖罚没收入 |
| | 016 | 增值税农产品收入 |
| | 017 | 销售固定资产免税收入 |
| | 018 | 增值税国有粮油免税产品 |
| | 019 | 增值税批零种子、种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业务 |
| | 01A | 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业务 |
| | 01B | 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和其他生产列举军品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 |
| | 01C | 残疾加工修理修配收入 |
| | 01D | 电影拷贝收入 |
| | 01E | 校办企业免税产品 |
| | 01F | 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油销售企业 |
| | 01G | 增值税减免 |
| | 01H | 增值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华项目中标产品 |
02 | 营业税 | 021 | 保险公司人身保费收入 |
04 | 企业所得税 | 040 | 企业所得税 |
| | 041 | 抵免企业所得税 |
| | 042 |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三免或三减 |
| | 043 | 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三免或三减 |
| | 044 | 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三减 |
| | 045 | 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三减 |
| | 046 | 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三免 |
| | 047 | 福利企业减免 |
| | 048 | 校办企业减免 |
| | 049 | 西部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税率 |
| | 04A | 西部从事基础项目的内资企业二免三减 |
| | 04B | 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减免 |
| | 04C | 内资“三产”企业减免 |
| | 04D | 受灾企业一免或一减 |
| | 04E | 转制科研机构及联合公司减免 |
| | 04F | 改制堪察设计单位减免 |
| | 04G | 劳改、劳教企业减免 |
| | 04H | 内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五免 |
| | 04I | 内资老少边穷地区企业三免或三减 |
| | 04J | 乡镇企业减免 |
| | 04K | 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减免 |
| | 04L | 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 |
| | 04M | 老年服务机构减免 |
| | 04N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 |
| | 04O |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减免 |
| | 04P | 内资软件生产企业二免三减 |
| | 04Q | 内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二免三减 |
| | 04R | 内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 |
05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051 | 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 |
| | 052 | 外商企业所得税免税到期且先进技术产品出口 |
| | 053 | 外商企业所得税整体降低税率 |
| | 054 | 外资银行所得税一免两减 |
| | 055 | 抵免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056 | 地方所得税减免 |
| | 057 | 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版) |
| | 058 | 外商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 |
| | 059 | 先进技术企业减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05A | 产品出口企业减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05B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05C | 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 |
| | 05D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 |
| | 05E | 地方所得税免征 |
| | 05F | 地方所得税五免五减 |
| | 05G | 地方所得税两免三减 |
| | 05R | 支付利润-预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05S | 支付利息-预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05T | 支付租金-预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05U |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预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05V | 支付转让财产所得-预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 05W | 其他所得-预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09 | 印花税 | 091 | 国有股权转让印花税 |
xx | 任何税种 | 999 | 其他减免 |
6、减免退方式:包括以下3种:
01 按幅度减免;
02 按额度减免;
08 税率减免。
“税率减免”:适用于直接进行税率减免,和一次性审批多种方式的税率减免。
对“减免退方式”一栏,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填写。对政策规定了适用税率,但又同时规定对减免税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全部免征或部分免征部分征收的,则属于“按幅度减免”;对政策规定减按一定比例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则属于“按税率减免”;对政策规定按亏损额、损失数额等减免税的,则属于“按额度减免”方式。
7、“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是指所减免的税款属期,不能填写为税款的征收期。
8、税额:填写在批准的减免税期限内所减免的税额。
9、余额:填写在额度减免方式下所批准减免的税额未得到消化处理的部分。
(三)“企业欠税情况”栏填写说明:填写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的欠税情况,主要反映企业的困难程度,以便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额度。
(四)“减免税申请情况”栏填写说明:
1、第一次获利时间:填写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第一次获利的年份。
2、减免理由:按实际减免税政策填写。
3、减免原因、减免种类、适用税率、减免退方式、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等项目按照“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栏填写说明”填写。
4、“幅度/额度/税率”:在填写时应当和“减免税方式”一栏相对应,属于“按幅度减免”方式的,应填写申请减免税的幅度,如100%、50%、30%等;属于“按额度减免”方式的,应填写申请减免税的税款税额,如100000.00元;属于“税率减免”方式的,应填写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如24.00%、15.00%、12.00%等。
(五)“批准减免税情况”栏填写说明:
1、本栏由最高一级审批机关的审批情况填写。
2、本栏目中各个项目是CTAIS执行的依据,应准确填写。
3、减免原因、减免种类、适用税率、减免退方式、幅度/额度/税率、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等项目按照“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栏”和“减免税申请情况栏”的填写说明填写。
4、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未确定减免税截至期限的或者因减免税政策年度一定且又逐年延续执行,无法确定减免税截止期限的,可以暂不填写“所属时期止”一栏。
举例: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地方税率免征和24%中央税率的两免三减可以通过四条申请来一次性实现:
税种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
序号 | 减免原因 | 减免种类 | 适用税率 | 减免退方式 | 幅度/额度/税率 | 所属时期起 | 所属时期止 |
1 | 外商投资企业 | 地方所得税免征 | 3% | 按幅度减免 | 100% | 2000-1-1 | |
2 | 外商投资企业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 | 24% | 按幅度减免 | 100% | 2000-1-1 | 2001-12-31 |
3 | 外商投资企业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 | 24% | 税率减免 | 12% | 2002-1-1 | 2004-12-31 |
4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 | 24% | 税率减免 | 24% | 2005-1-1 | |
注意事项:
1、两免三减类减免时,对于上例中的第四条记录不能省,也就是必须在“批准减免税情况”栏内确定纳税人减免税到期以后所适用的税率,否则,无法实现两免三减后按照适应税率进行征收。
2、在填写“减免税原因”和“减免种类”两栏时,应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确定相应的对应关系,所填的“减免税原因”要与“减免种类”相对应。
3、对属于本表所列减免税范围的企业,如果属于《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所列的19种“申请认定类型”之一的,应同时采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首先对其进行相应的资格认定。
4、对享受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非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属于本表采集的范围。
5、对在法定税率或征收率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降低税率征收税款的(也就是执行优惠税率的),应按照“税率减免”方式采集其减免税审批信息。
6、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两免”属于100%的“幅度减免”;“三减半”属于“税率减免”。
7、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的“地方所得税”,应属于100%的“按幅度减免”方式,“减免原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种类”为“地方所得税免征”。
8、本表中的“适用税率”应当和《税种登记表》中登记的税率或征收率相一致,不得出现本表中的“适用税率”小于《税种登记表》中登记的税率或征收率的现象。否则,在申报征收环节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将发生申报资料无法保存的问题。
9、“所属时期起”的年度必须大于等于《税务登记表》中的“生产经营期限起”的年度;“所属时期止”的年度必须小于等于《税务登记表》中的“生产经营期限止”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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